台灣中小企銀豐原分行有名女業務經理,用又要跟誰睡,不要臉的字眼羞辱下屬,也曾指著女員工的照片說這像是在酒店上班,規定下屬裙子的長度,拿尺量裙子,導致女下屬員工身心備感壓力,同事受不了不甘被辱罵下,用手機拍錄下這名女業務經理罵人過程,當作證據,要讓這位罵人的經理,為自己的誇張行為負責。

女業務經理表示「我才是被霸凌的對象!」,是因為自己要求嚴格,才會讓下屬情緒反彈,坦承自己沒控制好情緒有罵過不要臉,但那是下屬對方先開黃腔,先對她不禮貌所致。

一旦認定,雇主明知事實,但沒有立即有效糾正,將依違反照性別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將可爰引同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罰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連鎖加盟業者,應具備性別工作平等法及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雇主 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 若制服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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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著裙裝、穿高跟鞋認定職場性騷擾成立

一名女性勞工,申訴女性同事多次建議她應「著裙裝、穿高跟鞋」符合男性主管喜好,但女性勞工考量工作需要大量外勤,故不願配合,最後試用期滿卻未獲繼續雇用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38次會議評議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制之責,公司聘用員工多達百人,卻未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遲至接獲勞工局調查公文後,方於100年7月才制定、揭示,另該名離職員工於5月份分別兩次向人事主管申訴此事,該公司知悉本案事件後處理方式,皆未獲正式處理,實難謂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善盡雇主性別工作平等的責任,已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重罰20萬元。

開店商家在制服定製方面應該提供裙裝和褲裝二種,供員工自由選擇,若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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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罰25萬

100年10月初,詩肯柚木前女店長及多位女員工申訴遭到男性主管長期性騷擾,勞工局接案後陸續訪談相關人員,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12月8日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審查詩肯柚木性騷擾案。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為該公司雖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但未公開揭示讓員工知悉,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決定裁罰新臺幣25萬元罰鍰。

開店老闆性騷擾員工罰25萬並提起公訴

一廖女在7月7日上午向勞工局申訴遭雇主不當性騷擾,勞工局立即與申訴人進行訪談,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於7月11日發函通知該花坊張姓負責人陳述意見,雇主以「視同家人」、「疼愛女兒」、「開玩笑」等理由帶過。廖女士亦向板橋地檢署提告,檢察官業已於8月上旬依刑法「強制猥褻罪」對張姓雇主提起公訴。

樹林某花坊員工僅張姓雇主、老闆娘及廖女3人。自5月起,張姓雇主即多次利用兩人獨處機會,藉口廖女士手臂很粗而搓揉其上臂,或用手捏其臀部說「屁股有贅肉要減肥」;同時也會以「第一次和男朋友哪裡發生?」「會不會幫男朋友口交?」以及「穿什麼顏色內衣?」「何種罩杯?」等言語騷擾。雖然廖女當面表達不舒服,但雇主並未改變騷擾行徑。雇主趁四下無人之際,從後方強行抱住廖女士致其無法動彈長達10餘秒且碰觸前胸,廖女因有經濟壓力隱忍未說;但未久又有與雇主外出布展活動,廖女深怕雇主做出更誇張的不當行為,始向老闆娘說明整個性騷擾過程,並在男友陪同下與雇主對質,廖女拒絕和解並離職。

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對樹林某花坊職場性騷擾案做出裁定,本案張姓負責人既是雇主又是加害人,而且依照廖女士說法,多次以言語、肢體性騷擾申訴人,雇主從來沒有當場道歉,事後也沒有悔改之意,委員會評議結果裁定職場性騷擾成立,並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加重處罰25萬元,以儆效尤 。
 

試用期懷孕解僱罰款1至10萬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86年6月12日修正刪除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然一般事業單位為了評估員工是否有能力勝任,在勞僱雙方均同意且不違背契約自由與平等、誠信的原則之下,仍可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但一知名連鎖糖果分店尚未知悉該新進員工懷孕情事前,即已進行2次試用期考核,卻於知悉該員工懷孕後,利用第3次試用期考核即以「試用期間不適任」加以解僱,因此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裁定雇主解僱涉及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處新臺幣1至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員工懷孕情事,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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