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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勞工局裁罰案件統計資料顯示,常見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案件,前五名依序為:第一名、使勞工超時工作345件。第二名、未給勞工特別休假、法定休假日及例假日有312件。第三名、未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況並保存1年的有296件。第四名、積欠工資有288件。第五名、未給付加班費149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動基準法中的規範條文常為事業單位忽略而受罰,現以超時工作的違法情形居於首位,勞工「過勞」現象將會是勞工局的稽查重點,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務必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以下是 開店商家& 違反勞基法 相關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店家未替員工加勞健保和未提繳勞退金 台北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於今年5月時全面檢查知名咖啡連鎖餐飲北市據點, 以薪資單比對打卡記錄,發現有基本工資未達時薪標準,且未提繳勞退金、加班未加薪支付等多處違法情事,勞工局勞檢處已經移案送勞工局、勞保局,將依違反法處以六千元到六萬元處分,得連續處分到改善為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店家老闆雇主,雇用時薪勞工,應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給予標準時薪以上,也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和勞工退休條例,讓員工參加勞保和提撥勞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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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專案勞檢醫療業超時工作最嚴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2日公布醫療業專案勞動檢查報告,結果抽查13家醫療院所中,7家有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情事,違法又以「單日工作時數超過12小時或單月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最嚴重,計有3家涉嫌違規;其次為未依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國定假日出勤未加倍發給工資等。勞工局已依法通知該等醫院陳述意見,違法事實若經確認,本局將依法裁處新臺幣2萬至30萬元罰鍰,未來仍將不定期派員實施複檢,若仍有違法將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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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雲林一家吃到飽連鎖火鍋店,最近遭內部員工檢舉,未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最低薪資給付。
有4名員工拿出薪水條,控訴這家吃到飽連鎖火鍋店公司少給薪資,員工薪資每小時只有85元到90元,必需通過考核,才符合領最低薪資的標準;吃到飽連鎖火鍋店業者表示,有員工因為工作表現欠佳,才扣錢,暫時依時薪85元計算薪資,縣政府勞工處表明將調查,如果調查屬實,火鍋店即觸法將開罰2到30萬,並公布單位負責人名稱。
雇主薪資給付須依勞動基準法最低基本工資的規定,就算是工讀兼職也是一樣受勞基法保障,若低於最低薪資標準,均屬違法。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其最低基本薪資,員工亦可到勞工處申訴調解,要求資方補足其最低基本工資。至於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因此打工族遇到加班情形,得要好好算一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