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實務案例及法規
招募加盟過程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公平會裁罰5萬元
見O食品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揭露「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見O食品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揭露「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雖見O食品行稱有於「彩O雪」網站刊載商標註冊證書、加盟店址等資訊,但公平會考量網站所載資訊,乃處於隨時可更動狀態,後續並有可能產生:加盟業主疏於維護網頁內容而不及更新資訊、雙方事後對當時網站所載內容為何產生爭執,以及交易相對人是否已確實接收訊息處於未明狀態等問題。
因此有關見O食品行未以書面揭露加盟重要資訊的行為,乃屬利用掌握重要交易資訊的優勢地位,未為充分且完整的資訊揭露,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0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見O食品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加盟過程中,為減少後續交易糾紛,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
98年1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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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法律實務經驗案例共同提供
加盟合約未完整揭露最低訂貨量限制事項違反公平交易法罰300萬
公平會接獲檢舉指稱,全O便利商店公司要求加盟店必須遵守其訂貨指導,並規定銷貨量不可超過進貨量的一定比率(全O公司稱為「銷進比」),若加盟店未依規定量訂貨或銷進比大於一定比率,將遭受到上課、警告、開單等處罰,卻未於締約前告知相關資訊,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本案全O公司與加盟店的關係來說,商品報廢損失是由加盟店吸收,而全O公司所定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事項,將影響報廢損失金額的多寡,故認定此等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的重要訊息。另多數加盟店表示全O公司於加盟時未約定,但實際經營時經常要求店舖維持固定存貨量或存貨比率,並有加盟店提到全O公司會針對特定商品設定訂購目標。另從相關文件亦發現,全O公司曾多次以銷進比過高等事由以書面通知加盟店改善,並載有再有相似案件發生,將依違反契約規定辦理等文字。是以,全O公司所定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事項,已構成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卻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為充分且完整揭露,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9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全O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O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加盟經營關係限制事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令其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加盟連鎖經營管理上如有對加盟店之經營設有限制,例如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的項目及最低數量,攸關品牌內的競爭情形、加盟店投入加盟的成本、經營績效與風險等事項。皆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相關限制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案例案例: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依規定揭露重要加盟資訊罰40萬
撒O公司於洽談加盟過程未充分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撒O公司於洽談加盟過程提供予交易相對人之加盟簡介、加盟預約書、加盟合約書等書面資料及撒O公司之陳述,撒O公司未充分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之金額」、「營運期間之廣告促銷費用及購買商品、原物料之金額」、「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購買商品或原物料之名稱及數量規格)」及「預估營業收益之計算方式或現存加盟店經營實績之佐證」等加盟重要資訊。 由於前述資訊攸關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資訊,於招募加盟過程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前述交易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78次委員會議通過,撒O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並令撒O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連鎖業者處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招募加盟過程應以書面完整揭露前述交易資訊,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案例案例:未完整揭露重要加盟資訊公平會罰15萬元 仲O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完整揭露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及營業地址等加盟重要資訊,有違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仲O公司處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前述交易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故予以處分。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62次委員會議決議仲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並令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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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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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案例案例:加盟簡介宣稱「加盟店全部是獲利的狀況」廣告不實公平會罰15萬
白OO公司於其加盟簡章、公司網頁、加盟簡介宣稱「目前已超過60家加盟店全部是獲利的狀況」、「目前近70家加盟店全部是獲利的狀況」、「目前已近百家店都是獲利的狀況」之表示,涉及廣告不實,及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廣告宣稱之加盟店數核與廣告使用當時實際加盟店數有所不符,且白OO公司自承獲利店數相關數據,係由加盟店向其訂購原汁之數量,推算有獲利之情形,惟確實並無其他客觀實際之獲利資料得為佐證。承此,前開廣告有關加盟店數以及均有獲利之宣稱,難認與事實相符,其差異難為交易相對人所接受,足以引起有意加盟者產生錯誤之認知及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另加盟業主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惟白OO公司並未以書面提供「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加盟重要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致其權益受損,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之虞,而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影響加盟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63次委員會議通過,白OO實業有限公司於招募「白OO極品楊桃汁」加盟過程中,涉及廣告不實,及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5條規定,除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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