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及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今日召開聯合記者會,發佈100年至101年3月止針對市售有機蔬果聯合稽查結果,101年度檢驗不合格的「有機」蔬果,大多是商家「未經驗證合格」、「未經檢驗機構認證並取得有機農產品證書」或「未取得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就逕自標榜「有機」加以販售,明顯有誤導消費者之嫌。

自100年至101年3月,臺北市共發現39件有機蔬果不合格的現象,均已命各該業者將產品下架回收或改善,並總計罰鍰裁罰金額新台幣189萬。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之農產品或其加工品,未經驗證標示優良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驗證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
二、農產品經營業者之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驗證,或未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審查合格而標示有機等本國或外國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
三、驗證機構之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有登載不實之情事。
有前項第三款情事,中央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認證。
 

申請使用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評審作業程序

 一、 為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之驗證機構(以下簡稱 CAS 驗證機構)辦理審 查有機農產品申請使用 CAS 標章案件,爰依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 證作業辦法(以下簡稱 CAS 作業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程 序。

二、 申請使用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者應符合 CAS 作業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資格。

三、 申請文件規定如下:
 (一) 新申請案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 CAS 驗證機構提出:1.申請書(附件一)。 2.生產廠(場)位置資料:含地號、面積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 3.生產廠(場)產品製程及管制、檢驗報告:生產環境(含生產用地、倉 庫、廠房及機器)、生產過程、產銷計畫與行銷通路等紀錄,以及農地 土壤重金屬含量及水源水質之歷次檢驗報告、農產品檢驗報告。 4.申請使用標章數量、包裝袋(箱)之印刷稿。 5.其他經 CAS 驗證機構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續約者除應檢附前款文件外,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1.CAS 標章之使用紀錄,包括標章領用或印製日期、使用之有機農產品名 稱、數量及銷售管道等。 2.違約、仿冒、申訴、爭議等案件之處理紀錄。

四、 有機農產品驗證作業流程如附圖。書面資料審查及實地查驗時間合計最長 不得超過一個月,並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 書面資料審查 1.CAS 驗證機構受理申請案件,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審閱: (1) 表格填寫或所附相關附件應完整。 (2) 申請驗證之產品是否屬 CAS 驗證機構經認證之產品驗證範圍。 (3) 申請驗證之產品生產作業資料是否符合「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 物」規定。 2.CAS 驗證機構應於申請案收文日起二週內完成審查做出決議與紀錄,並 通知申請人: (1) 審查通過:通知申請人定期進行實地查驗。 (2) 補件:表格填寫或所附文件缺漏,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補齊資料。 (3) 退件:CAS 驗證機構認為申請案件不符「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 物」規定,應敘明理由予以退件。 3.申請人得隨時以書面向驗證機構撤回驗證申請。
(二) 實地查驗-CAS 驗證機構應於書面資料審查通過日起二週內完成實地查驗 做出決議與紀錄,並通知申請人: 1.查驗準備 (1) CAS 驗證機構應指派查驗員進行產品驗證範圍各個生產環節、區域 及設施等查驗工作;續約申請案件亦同。 (2) CAS 驗證機構得依申請驗證廠(場)規模大小,安排合理查驗員人 數。 (3) 申請人不得選擇或推薦查驗員。 2.查驗程序 (1) 查驗員應主動聯絡申請人,預約實地查驗時間並告知屆時需配合事 宜。 (2) 現場查驗時,申請人應配合查驗員,提供需調閱之所有紀錄及檢視 其整體經營狀況。首次申請案應由查驗員進行產品採樣與送驗。 (3) 查驗員依據相關事證判斷生產廠(場)有遭受污染之虞時,得逕行 採樣送驗,以確保該產品安全無虞。 (4) 查驗結束前,查驗員應與申請人進行訪談,以進一步確認觀察所得 資料的正確性,並得向申請人要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5) 申請人對於查驗結果有爭議,得向 CAS 驗證機構申請複驗,並以一 次為限。 3.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1) 申請人應依查驗員所告知時間,配合辦理查驗作業。 (2) 進行查驗時,熟悉生產操作者必須在場,包含負責工作及紀錄的主 管。 (3) 當進行查驗工作時,申請人應陪同查驗員至所有驗證及鄰近相關區 域,並展示生產機器(械)、資材儲備區、生產設施、產品處理及 倉儲區等。 (4) 申請人應提供驗證相關之紀錄與文件,包括工作紀錄表單(含品質管 制)、庫存表單、採收表單、銷售表單、資材採購表單、器械維護表 單等。
(三) 驗證決定-CAS 驗證機構應以驗證過程中所蒐集之資訊、查驗報告及其他 相關資訊為依據,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規 定,以決定申請驗證之審核結果,並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1.驗證通過:有需加強項目,應予註記作為下次查驗重點。 2.限期改善:CAS 驗證機構應敘明改善項目,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改善, 並經現場查驗後,再審核決定通過或駁回。 3.駁回:CAS 驗證機構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申請人須於接獲通知次日起 滿六個月後才可再提申請案。
(四) 簽約及授權-申請人經 CAS 驗證機構驗證通過後,得向 CAS 驗證機構申請 使用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 1.經 ?CAS 驗證機構評審符合規定者,由驗證機構依 CAS 作業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與申請人簽訂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契約書(附件二),授予編 號及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證書(附件三)。 2.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契約書與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證書之有效 期間相同,且以二年為期。期滿前三個月內應申請續約。

五、 申請人申請驗證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CAS 驗證機構得敘明理由,駁回 申請並退還文件:
(一) CAS 驗證機構通知補件或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延誤或於指定期間仍未補 件或改善者。
(二) 文件初審後,因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致六個月內無法進行實地查驗者。
(三) 申請案自受理日起,因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逾一年未結案者。

六、 CAS 驗證機構對通過驗證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追蹤查驗:
(一) 追蹤查驗方式如下:1.例行實地查驗:CAS 驗證機構應每年辦理一次例行實地查驗。 2.抽驗:必要時得無預警或事先通知辦理查驗。
(二) 查驗報告及處理原則如下: 1.CAS 驗證機構應依查驗員所做查驗報告進行檢核後,提出完整之評估結 果報告。 2. 評估結果報告應函送受查驗者。 3.受查驗者有不符驗證相關規定之情事,CAS 驗證機構應限期命其改善。 受查驗者在規定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並經 CAS 驗證機構複核已符合驗證 相關規定者,CAS 驗證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告結案存查。其複核仍不符驗 證相關規定者,CAS 驗證機構得依契約書相關規定辦理。

七、 申請異動及其變更程序如下:
(一) 增列驗證場區,應視為新案件,申請驗證。
(二) 通過驗證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資料向 CAS 驗證機構提出資料 異動申請,CAS 驗證機構得依個案判定須否重新執行驗證,或僅就異動部 分實地查驗: 1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者、地址、電話、農場名稱變更。 2.減列驗證場區。 3.其他可能影響經營能力或管理措施之變更。

八、 CAS 驗證機構應將已獲同意使用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者之名稱、通過驗證 之產品及驗證相關資料公布。

1.申請使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評審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委會)
2.CAS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契約書 (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委會)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臺北市有機蔬果稽查命5件產品下架並罰27萬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及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今日召開聯合記者會,發佈100年至101年3月止針對市售有機蔬果聯合稽查結果,由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產業發展局局長黃啟瑞及將於五月一日起兼代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蔡立文共同主持。葉慶元主委表示,自100年至101年3月,臺北市共發現39件有機蔬果不合格的現象,均已命各該業者將產品下架回收或改善,並總計罰鍰裁罰金額新台幣189萬。

葉慶元主委表示, 101年度檢驗不合格的「有機」蔬果,大多是商家「未經驗證合格」、「未經檢驗機構認證並取得有機農產品證書」或「未取得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就逕自標榜「有機」加以販售,明顯有誤導消費者之嫌。此外,更有標榜為「有機無花果乾」的產品赫然驗出有農業殘留,顯然都有誤導、詐騙消費者的嫌疑。葉慶元主委表示,針對各該違法業者,市府均已開罰,截至3月底止共裁處6件,已下架回收,裁罰金額27萬,詳如下表:

品名 進口/生產製造商 不符規定項目 罰鍰金額
有機紅巴薩米克醋 智慧有機體股份有限公司 未經驗證合格卻仍標示本國與國外有機文字與未經許可核發之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 6萬
有機波斯無花果乾 擁潔股份有限公司 農藥殘留 3萬
大環淨嚴選梨山有機茶 大環淨健康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未經驗證機構驗證並取得有機農產品證書,於產品包裝上標示有機文字進行販售 6萬
雞腿切塊 吉品養生股份有限公司 未經驗證機構驗證並取得有機農產品證書,於產品包裝上標示有機文字進行販售 6萬
有機夠勁手工糖-蜂蜜檸檬 保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未取得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以有機名義進行販賣 6萬


  黃啟瑞局長表示,產業發展局自98年起即和衛生局以及法規會合作,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積極抽檢標章農產品。黃啟瑞局長指出98年度合格率約為80%,目前已上升為約98%,本府就抽查數量及執法強度均為全國之冠。臺北市100年度共裁處33件,已下架回收或改善,裁罰金額共162萬。其中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3條共17件,以未經驗證而以有機名義販售為主,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24條規定者共16件,其中2件為違規使用化學農藥或肥料,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葉慶元主委強調,民眾選購有機商品時要認明驗證標章與標示,應仔細留意陳列產品包裝袋上是否有標示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或張貼驗證機構所核發之證明標章,以及包裝袋上是否明確標示經營業者資料(名稱、地址、電話)及驗證機構之相關資料。

  葉慶元主委表示,此次是他任內最後一次召開消保記者會,五月一日即將正式交棒給蔡立文主委。蔡立文主委指出,近年來市府在葉慶元主委主政下,全力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透過全面整合全府各機關,針對違規夾層建案、網路零售業、手機APP業者、健康中心、電影院、美容美髮業者、溫泉業者、補習業、瓦斯行、百貨業(週年慶)、交通運輸業(年節返鄉)、停車場等各行各業進行聯合稽查,每年召開超過三十次的記者會來發佈消費警訊或公布查核結果,成果斐然。蔡主委並補充,葉慶元主委在戴爾(DELL)、蘋果教育商店(Apple Education Store)及雄獅旅行社等網路錯標案件均促成商家照價出售或大幅降價和解,對於匡正網路消費秩序貢獻顯著。蔡主委並表示,葉主委無懼於大企業的壓力,任內促成蘋果、微軟等手機APP供應商依法修正服務條款,確保消費者法定的退貨權益,更已在國內的消保運動立下指標。蔡立文主委表示,未來仍將在法律規範架構下持續與Google協商,促成Google重回台灣市場,求取消費者及APP業者雙贏的局面。

  法規會主任消保官陳碧珠表示,未來會持續推動各局處合作進行消費稽查的工作。陳碧珠主任表示,消費者如有疑義或消費爭議,歡迎向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專線電話:1950)反映,市府將立即處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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