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關近來發現有一頗具規模之知名連鎖文理補習班業者,歷年申報之補習班收入不高,甚有虧損情形,與該局所蒐集之補習班招生收費資訊顯不相當,又查負責人持有之不動產筆數有持續增加情形,疑有隱匿收入情事,經深入追查後,查獲短漏報執行業務收入一年達七千餘萬元,補習班負責人及合夥人等共漏報所得額三千餘萬元,分別對負責人和合夥人要求依法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補習班收入主要係以現金、支票或匯款之方式收取,其中現金收入佔大多數,又現金收入有稅捐機關較不易追查特性,就易發生業者隱匿收入情事,然稅捐機關仍可透過實地訪查、蒐集補習班之開班時間、招生人數、收費標準、學生名冊及銀行資金往來帳戶等資料研判分析,進而掌握補習班實際學費收入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業者,不論是負責人或合夥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過去一年來經營成果,據實申報所得額,如有發現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切勿心存僥倖,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經營補習班之業者應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據實填載所得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過去一年來經營成果,據實申報所得額,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所得額之相關事證時,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補習班收入主要係以現金、支票或匯款之方式收取,其中現金收入查得縱有其難度,但稅捐機關仍可透過民眾檢舉、實地訪查、蒐集補習班之開班時間、招生人數、收費標準、學生名冊及銀行資金往來帳戶等資料研判分析,進而掌握補習班實際學費收入情形。若於核課期間,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納稅義務人另有逃漏所得稅之課稅資料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近來發現頗具規模之知名連鎖文理補習班業者,歷年申報之補習班收入偏低,甚有虧損情形,與該局所蒐集之補習班招生收費資訊顯不相當,又查負責人持有之不動產筆數有持續增加情形,疑有隱匿收入情事。案經該局深入追查後,查獲該補習班短漏報執行業務收入一年達七千餘萬元,補習班負責人及合夥人等共漏報所得額三千餘萬元,除對各合夥人依法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請各補教業者依法誠實申報,如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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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負責人逃漏稅補稅及罰鍰共3,000餘萬元 稅捐機關發現某頗具規模連鎖補習班業者歷年所申報收入偏低,與所蒐集之補習班招生收費資訊顯得非常不相當,且經查負責人近年持有不動產筆數增加,稅捐機關乃列入選案查核對象,結果查獲其漏報營業收入7000餘萬元,稅捐機關對補習班負責人補稅及罰鍰共計3,000餘萬元。 雖然補習班收入主要係收取現金、支票或匯款方式交付,其中現金收入較不易查得真實收入數字,然而稅捐機關可透過行業特性、收費時間及所搜集補習班交易明細與學生名冊逐一查對等綜合研判分析後,仍可掌握實際營業收入,故經營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安親班納稅義務人本身或配偶切勿心存僥倖,而遭補稅及罰鍰。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知名補習班漏報巨額收入補徵所得稅及罰鍰因補習班之行業特性,執業收入通常以現金、支票或匯款方式交付,且集中於寒暑假至開學日前後,遂就該等帳戶進行查調資金,並按蒐集之補習班招生收費標準,就其交易明細與學生名冊逐一查對,查獲其歷年都有短報收入的情況。案經負責人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核定漏報收入高達7千餘萬元,對補習班負責人補稅及罰鍰共計3,000餘萬元。 財政部國稅局已於網站建置「消費者情報蒐集系統」,鼓勵民眾提供消費資訊,廣為蒐集執行業務者收入資料,內容包括私立醫療院所、幼稚園及補習班等業者之收費標準、招生情形等,除運用上開資料外,並蒐集業者刊登於報章雜誌等資料,據以作為查核案件運用的重要參考資訊。類此案例,雖然補習班收入主要係收取現金,不易查得其真實收入,惟透過行業特性、收費時間及地緣關係等綜合研析,仍可掌握實際交易情形,故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而遭補稅及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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