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僱用員工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舉辦教育訓練,積極進行防制性騷擾措施,善盡防治責任,若僱用員工超過30人以上,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且若員工於職場遭受性騷擾,雇主應積極協助處理,如未盡性騷擾防治義務,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僱用員工超過30人以上,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另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大小,企業雇主若知悉性騷擾情事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譬如應立即將性騷擾相對人調離原勞務提供地。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北市府勞動局籲雇主面對性騷擾「事前防制要做好、事發處理不輕忽」
針對臺灣女學生遭涉性侵案議員召開記者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雇主僱用員工超過30人以上,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且若員工於職場遭受性騷擾,雇主應積極協助處理,積極進行防制措施,如未盡性騷擾防治義務,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
針對議員記者會所述女學生遭涉性侵案,本局已至該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但無查獲相關資料。且依日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4月19日勞動三字第1020130625號函解釋,「至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6、27條有關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受訓期間遭就業歧視、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或性騷擾時,準用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疑義,教育部將另案邀集相關單位研商…」,故對於女學生或建教生是否認定為職場員工,仍須研商,勞動局籲請遭涉性侵之女學生應盡速向本府提出申訴,本府亦將依性別工作平等會之相關程序進行實質調查。
勞動局呼籲,企業雇主遭遇員工申訴性騷擾,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大小,皆應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應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舉辦教育訓練,善盡防治責任,並於知悉性騷擾情事後立即將性騷擾相對人調離原勞務提供地。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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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視性騷擾霸凌公司被罰1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接獲申訴,同事將其參與員工旅遊夜釣小管照片修改為口交照片,還加上日文「今天也要把你的汁吸出來」、「純潔崩壞」不雅標語,以及定價、條碼和「Adult’s Magazine」等註記,仿如色情廣告翻版。女專員向公司反映照片遭篡改感到不舒服,公司以為避免同事間因懲處而產生敵意為由,僅口頭告誡不得再散佈及渲染照片,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於性騷擾發生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決定裁罰新臺幣10萬元,以儆效尤;至於言語侮辱部分,進行言語霸凌之同事疑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罪,目前申訴人已提起刑事訴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舉凡同事之間的黃色笑話、色瞇瞇的注視、在工作場所張貼煽情海報、寄送色情圖片,甚至如本案修改同事照片為鹹濕照;雇主如知悉性騷擾霸凌,且已讓當事人感受不友善、敵意、令人作噁的工作環境,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所稱「敵意式性騷擾」情形時,應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者可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雇主摸手及摟肩代價10-50萬某留遊學顧問公司負責人習慣性對女性員工有過於親密言語、摸手及摟肩等狀況,受僱員工遭受負責人不友善的動作與言語未於在職期間向公司反映,係離職後直接向臺北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及申訴;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5次會議評議認定,雇主於知悉員工申訴性騷擾情形後,以其行為並非性騷擾或根本無發生性騷擾行為為由,未於知悉後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予以裁罰。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不管雇主本身是否為性騷擾行為人,於知悉受僱者遭性騷擾之情形時,仍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動,以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被裁處罰鍰。 |
一廖女在7月7日上午向勞工局申訴遭雇主不當性騷擾,勞工局立即與申訴人進行訪談,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於7月11日發函通知該花坊張姓負責人陳述意見,雇主以「視同家人」、「疼愛女兒」、「開玩笑」等理由帶過。廖女士亦向板橋地檢署提告,檢察官業已於8月上旬依刑法「強制猥褻罪」對張姓雇主提起公訴。
樹林某花坊員工僅張姓雇主、老闆娘及廖女3人。自5月起,張姓雇主即多次利用兩人獨處機會,藉口廖女士手臂很粗而搓揉其上臂,或用手捏其臀部說「屁股有贅肉要減肥」;同時也會以「第一次和男朋友哪裡發生?」「會不會幫男朋友口交?」以及「穿什麼顏色內衣?」「何種罩杯?」等言語騷擾。雖然廖女當面表達不舒服,但雇主並未改變騷擾行徑。雇主趁四下無人之際,從後方強行抱住廖女士致其無法動彈長達10餘秒且碰觸前胸,廖女因有經濟壓力隱忍未說;但未久又有與雇主外出布展活動,廖女深怕雇主做出更誇張的不當行為,始向老闆娘說明整個性騷擾過程,並在男友陪同下與雇主對質,廖女拒絕和解並離職。
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對樹林某花坊職場性騷擾案做出裁定,本案張姓負責人既是雇主又是加害人,而且依照廖女士說法,多次以言語、肢體性騷擾申訴人,雇主從來沒有當場道歉,事後也沒有悔改之意,委員會評議結果裁定職場性騷擾成立,並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加重處罰25萬元,以儆效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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