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郝龍斌昨(25)日主持臺北市政府維護公共安全督導會報,在會中指示衛生局、教育局等單位應加強宣導並持續關注後續疫情的發展,如果有學校延遲通報、導致疫情擴大的情形,一定要究責懲處。

且指示針對部分違規營業的網咖業者,以換負責人的方式來規避建管相關稽查及處罰,若發現相關情形,務必依法嚴罰處理。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明定網咖不得設立於學校200公尺內,臺北市違規網咖業者如經查處仍不改善者,繼續違規經營, 臺北市商業處將執行「斷線專案」,並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對違規網咖執行強制處分,最重可斷水斷電。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機關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後,始得營業。
 辦理前項營業場所地址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二  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  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  營業場所之衛生設施,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而擅自營業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其停止營業。
經前項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郝龍斌要求衛生局等相關單位關注腸病毒後續疫情,並落實網咖等業者消防安檢,對規避者應予嚴懲

臺北市郝龍斌昨(25)日主持臺北市政府維護公共安全督導會報,他在會中指示相關單位應持續注意腸病毒疫情,並落實網咖等業者消防安檢,以保障市民生命安全。

在聽取消防局、建管處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建築安全報告,郝龍斌指示,逃生梯、安全梯應不定期進行抽查,很多業者會在建管、消防檢查後,又把東西堆到安全設施空間,對於這種情形,相關單位如果查到,應予以重懲。

有關腸病毒通報,衛生局目前,他指示衛生局、教育局等單位應加強宣導並持續關注後續疫情的發展,如果有學校延遲通報、導致疫情擴大的情形,一定要究責懲處。

有關消防局等單位在會中報告,部分違規營業的網咖業者,以換負責人的方式來規避建管相關稽查及處罰,對此郝龍斌要求相關單位,若發現相關情形,務必依法嚴罰處理。

郝龍斌強調,公安會報並不是「報喜不報憂」,而是應該確實找出目前公共安全的問題與缺失,他要求相關單位在報告時,不只是報告情況良好的項目,而是應該再找出可進步的空間,或注意是否有其他的問題、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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