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營業業者心存僥倖,未將當年度所有收入存入公司所設立的帳戶內,而是將大部分收入存入其負責人的個人帳戶內,藉此隱匿公司真實收入,以為稅務單位難以追查,企圖逃漏稅捐,被稅捐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開店商家公司行號若利用他人銀行帳戶隱匿收入,逃漏稅捐,一旦被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15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漏稅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免予處罰:
一、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
二、海關代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免予處罰:
一、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
二、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者。
三、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七以下者。
四、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
五、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致短報或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且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貨物之案件。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公司利用他人銀行帳戶隱匿收入,一旦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接獲通報,某公司有其職員經常性將款項存入負責人個人之銀行帳戶,其交易模式疑似收入之現金或支票存入,後經查核該公司及其負責人的銀行帳戶往來資料發現,該業者並未將當年度所有收入存入公司所設立的帳戶內,而是將大部分收入存入其負責人的個人帳戶內,藉此隱匿公司真實收入,逃漏稅捐,該局依法予以補稅並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部分業者常以各種方式隱匿收入,並心存僥倖,以為稅務單位難以追查,冀望業者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該局同時表示,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持續性之工作,其目的在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為秉持愛心辦稅原則,特別呼籲業者如有類似逃漏收入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併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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