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卻未檢附證明文件遭國稅局補稅且重罰案例
有一公司銷售貨物經人檢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該局查核結果,該公司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6,000萬元(未稅),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有部分客戶取消購買後,就以現金返還客戶,並無銷售事實之存在,應重新核定銷售額。惟該公司雖提出部分客戶的說明,但卻未能進一步提示合約或訂購單、銷貨單、收款資料、銷貨退回或折讓及帳載資料等,供該局查核審認其主張是否屬實,自無法作為減除銷售額及考量應否減除已核定之營業稅及裁罰之依據。
經營買賣業的公司於發貨或收款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及申報營業稅,如經人檢舉、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除應補徵營業稅外,尚須就違反前揭規定之行為就行為罰及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但如果確有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此時應提供客戶銷貨退回或折讓相關資料(如合約或訂購單、銷貨單、收款資料、退回或折讓及帳載資料等)供稽徵機關查核,才能審認其主張之銷貨折讓及退回之退款部分,是否包含在之前已開立發票或在本次查獲範圍內,可否作為減除銷售額之依據,並進而考量應否減除已核定之營業稅及裁罰;但未提供或雖提供,而無法勾稽何者係屬銷貨退回或折讓之退還款,仍不能自銷售額中減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有關買賣業之規定,除有例外規定外,應以發貨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但於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又除另有規定外,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有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營業稅情事,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他人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行補開統一發票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含加計利息),即可免除前述之漏稅罰及行為罰。
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如何申報
有多起業者因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被國稅局查核出當月有漏報情況,被視為逃漏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需補稅並罰鍰。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時,營業人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如未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減。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當年2月2日銷售貨物給乙公司,因貨物有瑕疵,乙公司於同年5月5日全數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應於當期,即同年5至6月份營業稅申報扣抵該筆銷貨退回,如未於當期申報扣抵時,可延至同年7至8月份營業稅申報扣抵。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
一、營業人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
二、營業人如未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減。
三、倘營業人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時,稽徵機關則應輔導營業人按事實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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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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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之銷貨退回應如何入帳,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已銷售並運交客戶之貨品,或因顏色、尺寸、形狀等規格不符、品質有瑕疵,而遭客戶要求退回時,該銷貨退回金額應列於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並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另依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字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於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銷貨退回應列報於實際退回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銷售貨品後,常會因產品瑕疵、規格不合等問題而遭到客戶要求退貨,營利事業遇有客戶退貨時,必須注意取得包括客戶出具的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另應將銷貨退回金額申報為實際退回年度的銷貨收入減項。 |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業人出售後又取回所有權不屬銷貨退回 依民法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上述情形,營業人既與買方訂定買賣契約並完成移轉登記,買賣契約即已履行,並按規定課徵營業稅,嗣因買方無法支付貸款,而代替買方償還貸款又移轉登記取回標的物,係屬另一交易行為,與銷貨退回之定義「當事人同意解除契約,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時,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返還行為」情況不同,故不宜比照商品銷貨退回方式處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列報銷貨退回,要件為「買賣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之行為」,如因無法收取貨款,經訴訟後以強制執行程序取回貨物,非屬雙方同意解除契約行為,營業人可不能單方面認定為銷貨退回,申請退還銷項稅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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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跨年度之銷貨退回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查核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於上年11月銷貨開立發票5,263萬元給B公司,但因部分貨品有瑕疵,於同年2月遭B公司退貨計489萬元及填發銷貨退回證明單,A公司誤將該銷貨退回列於上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致短報收入489萬元,依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字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因貨品瑕疵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依此例應列為同年度銷貨退回,而非列為上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該局乃將該銷貨退回489萬元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已銷售並運交客戶之貨品,或因顏色、尺寸、形狀等規格不符、品質有瑕疵,而遭客戶要求退回時,該銷貨退回金額應列於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並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時,應正確列報於貨品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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