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貨附贈物品(購入隨貨附贈物品)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購入隨貨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可抵銷項稅額
各大連鎖企業促銷活動頻繁展開,常隨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贈送物品,譬如加油站購進面紙、礦泉水等物品,贈送與加油者,買化妝品送香水,購進香水之進項稅額,國稅局是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之贈品係贈送不特定之消費者,因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指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亦非屬同條規定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為促銷商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雖然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惟營業人因抽獎活動購進之小客車,但前開活動,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雖然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但營業人為促銷商品,如係贈送中獎顧客,其所支付之自用乘人小客車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銷貨附贈物品(購入隨貨附贈物品)相關稅法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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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
廣告費:
一、所稱廣告費包括下列各項:
(一)報章雜誌之廣告。
(二)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
(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
(四)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
(五)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
(六)彩牌及電動廣告其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
(七)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八)代理商之樣品關稅與宣傳廣告等費用,非經契約訂明由各該代理商負擔,不予認定。
(九)樣品進口關稅與宣傳費等,如經國外廠商匯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再行列支。
(十)營建業樣品屋之成本;其有處分價值者,應於處分年度列作收益處理。
(十一)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十二)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十三)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二、廣告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報章雜誌之廣告費應取得收據,並檢附廣告樣張;其因檢附有困難時,得列單註記刊登報社或雜誌之名稱、日期或期別及版(頁)次等。
(二)廣告、傳單、海報、日曆、月曆、紙扇、霓虹、電動廣告牌、電影及幻燈之廣告費,應取得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三)參加展覽、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四)廣播、電視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五)租用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七)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八)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但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依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
(九)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
(十)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樣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十一)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十二)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品;其檢附困難者,得以相片替代。
(十三)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或促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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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銷貨附贈物品(購入隨貨附贈物品)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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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附贈物品(購入隨貨附贈物品)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隨貨附贈物品不知營業稅申報時是否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有一公司為促銷商品隨貨附贈玩具車,購入之贈品(玩具車)之進項稅額,不知營業稅申報時是否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詢問國稅局後,得知所購置之贈品(玩具車)進項稅額,是以促銷為目的,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取具合法進項憑證始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維護自身權益,購進贈品時務必取得合法進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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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附贈物品(購入隨貨附贈物品)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隨銷貨附贈禮券稅務申報時應維持「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情形者,依財政部103年4月9日新增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獎勵積點,供客戶未來兌換商品者,銷貨收入須估計屬獎勵積點部分相對應之收入,轉列為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再予認列。惟稅務申報認定銷售貨物與勞務及獎勵積點是為一筆交易,其附贈獎勵積點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即已實現,故稅務上應於銷售時即認列收入;因財務與稅務認列時點不一致,如誤採「遞延認列收入」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被認定為短漏報收入,應予補稅,如超過2萬元者並處最高一倍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隨銷貨附贈禮券,稅務規定與IFRSs新制不同,稅務申報時應維持「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另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依財政部89年1月12日台財稅第0890450302號函釋,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應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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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附贈物品(購入隨貨附贈物品)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隨貨附贈現金折價券購物消費應如何開立發票
消費者於促銷活動期間購物,當消費達一定金額時,營業人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因當次購物時尚未發生折抵價款情事,營業人仍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至消費者下次持現金抵用券消費購物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應按銷貨折讓處理,以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舉例說明,營業人辦理促銷活動,當「消費滿2,000元,可獲現金抵用券200元」,該現金抵用券當次消費不得使用,限下次消費時使用,消費者活動期間倘購買商品2,200元,結帳時營業人向消費者收取2,200元價款,另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200元,營業人當次應開立含稅總額2,200元之統一發票交予消費者。當消費者於下次消費購物時,如所購買物品價格為1,100元,同時出示現金抵用券200元,則該現金抵用券營業人應按銷貨折讓方式處理,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仍填列1,1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200元,總計欄項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9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時,因尚未發生折抵價款情事,當次仍應按實際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不得先以銷貨折讓方式處理;嗣後消費者持現金抵用券消費時,已實際發生折抵之事實,始得按銷貨折讓處理,營業人應多加留意,避免因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而遭受補稅處罰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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