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y 16 Wed 2007 06:52
小吃餐飲業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應否使用統一發票,應視其銷售額及營業性質,經稽徵機關查核而定。每月銷售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者,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則屬小規模營業人,得免用統一發票;營業性質較特殊之營業人,如豆漿早餐店、冷飲店、冰店、牛肉麵、水餃店、自助餐、理髮店、檳榔店、泡沫紅茶店、服飾店便當及餐盒業者或攤販,交易零星即使每月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免用發票之營業人,應將國稅局製發免用統一發票的貼紙張貼於店內明顯處,以避免消費者誤以為商家漏開發票;遇有消費者索取發票憑證時,可開立普通收據代替之。由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3個月寄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