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其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若營業人依規定申報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其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若其進項稅額之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續扣減之;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例如
1.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服飾店,於1-2月計進貨315,000元,內含進項稅額15,000元,其中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即(1,5000 x10% =1500),若當期查定營業稅額為2,000元,經扣減後(2,000-1,500=500)只需繳納500元;營業人應於當年3月 5日前,將相關進項憑證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服飾店,於1-2月計進貨315,000元,內含進項稅額15,000元,其中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即(1,5000 x10% =1500),若當期查定營業稅額為1,000元,經扣減後(1,000-1,5000=-500)不需繳納費用外,並於次期得續扣減500元;營業人應於當年4月 5日前,將相關進項憑證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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