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有營利事業所給付之租金達扣繳標準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之。其租金之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而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國稅局查獲轄內甲商行負責人A君,93年度向B君承租房屋1棟,每月給付租金25,000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計30,000元及未申報扣繳憑單,經限期補報補繳並處罰鍰30,000元。A君不服主張不知道租金要扣繳及申報,申請復查,經該局審理結果,依前揭規定予以駁回。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稅款,已違反法令明定之扣繳義務,縱非故意,仍難卸其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責任,依所得稅第114條規定即應受罰。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重蹈覆轍,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扣繳及申報期間,以免逾期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更多 創業開店經營管理探討  >  創業應知財稅 or 創業應知法令 or 租賃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  > 娛樂/百貨開店市集  or  餐飲開店市集  or 補教市集  or 網路開店市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