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外籍員工大多未設有戶籍,故以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日數區分,居留合計滿183天,為居住者,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居留未滿183天,為非居住者 ,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如為居住者,該員工可選擇以下列二種方式之一扣繳:(1)有填報薪資所得免稅額申報表,則按財政部發布之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101年度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未超過起扣標準68,500元者,免予扣繳)(2)若未填報申報表,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繳5%。如為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應視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100年為26,820元,101年為28,170元)而適用不同之扣繳率:(1)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該標準(含)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2)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該標準者,按給付額扣繳18%。

舉例說明;外籍員工於100年6月來臺,聘用至102年5月31日止,其薪資所得扣繳規定如下:
一)100及101年度: 扣繳義務人可以依其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在一課稅年度內預計居留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個人」扣繳率扣繳,但如中途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個人」扣繳率核計扣繳稅額,就其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二)102年度: 因其係於5月31日離境,在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未超過183天,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個人」適用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聘僱外籍員工應遵守就業服務法及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外籍員工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近來常有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聘僱外籍員工所給付之薪資報酬應如何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外籍員工在臺工作薪資所得之扣繳,應視其課稅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定(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因外籍員工大多未設有戶籍,故以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日數區分,居留合計滿183天,為居住者;居留未滿183天,為非居住者。

外籍員工如為居住者,其薪資所得由該員工選擇以下列二種方式之一扣繳:(1)有填報薪資所得免稅額申報表,則按財政部發布之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101年度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未超過起扣標準68,500元者,免予扣繳)(2)若未填報申報表,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繳5%。

外籍員工如為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應視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100年為26,820元,101年為28,170元)而適用不同之扣繳率:(1)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該標準(含)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2)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該標準者,按給付額扣繳18%。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如果就外籍員工的護照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該員工在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可滿183天,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若該員工中途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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