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在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如實繳稅前即開始營業,如被人檢舉或查獲將受到下列處份。

根據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營利事業所得稅,將受到追補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若你經營的型態是公司,根據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另營業稅法規定若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除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仍得連續處罰。若營業店面仍採用自用住宅稅率申報地價稅,將受到追補應繳納部分外,並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之罰鍰。

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三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公司法第十九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
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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