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販售貨品給乙公司,乙公司收了貨開了一張票,但現已跳票,現在公司卻人去樓空且負責人避不見面完全聯絡不上,我方應如何求償?

發生跳票,可持支票、退票理由單影影本,向乙公司所在地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乙公司雖然人去樓空,如支付命令合法送達二十日內,乙公司沒有向法院聲明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即可持支付命令以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乙公司強制執行。

然如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三個月內如不能合法送達於債務人,其命令會失其效力。
其法院所發支付命令如失其效力此時,應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請求乙公司交付買賣價金,對乙公司提起告訴,起訴時除主張票據請求權外,可同時檢具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雙方買賣合約、雙方往來出貨單發票,一併主張票款及貨款二項請求權。

買賣貨物在收受買受人所交付之支票前,最好先向與其往來的銀行詢問其票據信用程度,以避免取得芭樂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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