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政府建設局去年曾兩度查獲淡水鎮囚殺遊民案的「老董的家」非法營業,但都未開罰也未禁止營業,引起外界質疑,縣府政風處針對「老董的家」非法營業未開罰事件約談相關承辦官員,釐清有無失職責任。
據縣府稽查紀錄,96年4月18日稽查「老董的家」,僅有3間房間營業,未逾15間的旅館賓館標準,認定為非法民宿;96年8月13日建設局再度稽查時已有28間房間營業,已逾15間的旅館賓館標準認定屬非法旅館,按規非法業者應處予罰鍰、禁止營業,然而建設局兩次都未開罰,至去年12月觀光局才以「老董的家」負責人為開罰對象罰款20萬元並禁止營業。
發展觀光條例第 21 條
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
後,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始得營業。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民國 95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第 8 條
觀光遊樂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其屬本條例第三十五條 所稱之重大投資案件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屬非重大投資案件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4 條 (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發布 )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五、土地、建物登記 (簿) 謄本。 六、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土地、建物所有人申請登記者免附)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各類型客房、浴室及其他服務設施之照片或簡介摺頁。 九、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交正本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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