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位在台北縣汐止雜貨店,門口擺滿各式各樣的商品,正在舉辦清倉大拍賣,但卻被民眾檢舉違法販賣過期商品。

台北縣消保官接獲民眾投訴,97年11月13日現場突擊,咖啡包等共六種過期商品,其中咖啡包過期已超過一年多,全部都還在架上販賣。消保官當場將過期商品全部沒收,衛生單位也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開出三萬元罰單。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者。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染有病原菌者。
     五、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
       者。
     六、受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
       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七、攙偽、假冒者。
     八、屠體經衛生檢查不合格者。
     九、逾保存期限者。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抽樣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檢驗結果為左列之處分:一、有第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燬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負責人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一、違反第十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九款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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