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勸各位承租店面前一定要仔細察看房子所有權、是否有超貸,屋主所有權是否與出租店面是同一人,房東有無債權糾紛,不然若發生類似我的情形或被討債公司擾亂,致你無心做生意,你就虧大了。

小弟曾租一間店面來做生意,租約一簽訂2年,合約中有約定我有優先續約權,經營3個月後,有一天貸款給房東的銀行來詢問房子的使用狀況,且告知我房東至今都沒繳房貸,銀行要拍賣這間店面。

個人一聽這還得了,一搬遷這耗費近一百萬元的裝潢及生財器具,不就損失嚴重,在驚惶失色下,馬上詢問律師,律師告知雖民法第425條有買賣不破租賃條約,然而若是第一次拍賣流標後,銀行會以民法第866條來排除買賣不破租賃條款;此時我的租約不論有無公證或私約,都會失效,也就是說我租的店面是處於無租約狀態下,買賣不破租賃這以不成立。實務運作上這種景況下店家還是要繼續繳房租且保留好匯款收據,可照常營業,就算遭法拍因租約才2年,接手買家會續拿租金等你租約到期,接手買家再決定是不是要再租給你,但這就會有無法續租經營的可能性

民法第866條〈其他權利之設定〉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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