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店家老闆為防內賊,對店員訂有「偷商品者罰百倍」,但若店家老闆真的對員工要求高額賠款,而不報警偵辦,店家就有觸法之嫌。

台中縣有一便利商店的老闆,因店員涉嫌偷店內的商品及現金,商店的老闆就以店員到職時有簽如有偷竊行為將賠償一千倍罰款同意書,要求店員百倍賠款,否則報警處理,店員在威嚇恐懼下簽下三百一十萬元的本票。商店的老闆恐店員所簽的本票無法兌現,於是再通知該員工父親前來,並同樣要求其父簽下三百一十萬元的本票負責,不然要把劉氏父子二人一起送警法辦,劉父同樣在威嚇恐懼下,也被迫簽下三百萬元的本票。事後
員工這對父子擔心無力負擔六百一十萬元高額賠償,於是其子主動向警方自首,檢警調查後,檢察官依竊盜罪嫌將員工提起公訴,檢察官亦依刑法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將商店老闆提起公訴。
刑法三百四十六條
犯恐嚇取財罪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銀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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