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出國到國外做買賣或批貨,若須攜帶超出現金1萬元美金或等值1萬元美金)出境者,出境時務必記得應向海關登記申報,所攜帶外幣金額,才不會超出1萬元美金部份被依法沒入。

有一南韓籍盧姓外國男子攜帶3000萬日幣出境,向海關登記申報時只寫30萬日幣,另所攜帶的14萬美金,向海關登記,也只申報1萬4000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裁定,違反「管理外匯條例第9條」,依同法第24條罰款規定,判沒入未申報日幣2970萬及美金12萬6000元,折合新台幣約1400萬元。

依據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9條及第24條罰款規定,不論本國人及外國人出境攜帶外幣,超過等值美金1萬元現金者,應向海關登記申報,申報時不必繳付費用及稅款,若沒依規定申報所超過美金1萬元現金或等值1萬元美金部份即依法沒入。


相關法條及規定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9條
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每人攜帶外幣總值之限額,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24條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6-1條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其申報辦法
由中央銀行定之。
依前項規定申報之事項,有事實足認有不實之虞者,中央銀行得向申報義
務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20條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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