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一家溫泉會館的蔡姓老闆,趁著女員工整理客房時,連續四次環抱該女員工數秒鐘,雖然蔡姓老闆辯稱是給女員工鼓勵性的抱抱,但是女員工覺得不舒服,感覺是受到騷擾和猥褻,因此提出告訴,最後雙方願意以六十萬元和解,女員工因而撤銷告訴,等於抱一次的代價是十五萬。
抱一下代價十五萬,檢察官不是依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起訴,而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強制觸摸」罪,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係告訴乃論。強制觸摸罪,若被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若又乘人不及抗拒而為,即可能構成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或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檢察官即可直接起訴,因此沒事別亂抱員工。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強制觸摸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於17年10月13日決議:「猥褻」係指該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又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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