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知名早餐業者美x美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於加盟說明會簡報以「日式招牌漢堡」為例宣稱「利潤(含本人薪資)31.6%」,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且美x美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加盟資訊,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17日第1032次委員會議通過,美x美宣稱「利潤(含本人薪資)31.6%」是,是依毛利55%扣除薪資、水電、房租及雜項等成本開銷等費用後所得,但實際上美x美所提供產品分析表中,毛利率只有45%,必非是宣稱55%。
國內知名早餐業者美x美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加盟連鎖企業應注意宣稱「利潤、毛利」應要有佐證且加盟連鎖企業在締結加盟合約關係10天前或合理期間,清楚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美x美食品實業公司加盟資訊未完整揭露及毛利率宣稱廣告不實罰5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0年8月17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7)日第1032次委員會議決議,美x美食品實業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於加盟說明會簡報以「日式招牌漢堡」為例宣稱「利潤(含本人薪資)31.6%」,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美x美公司於加盟說明會的簡報資料中,以「日式招牌漢堡」為例宣稱利潤31.6%,是以毛利率55%,扣除人事薪資、水電及雜項開銷、房租等費用後所得出。但美x美公司所提供的產品分析表中,毛利率為45%,與廣告表示的55%不符。
公平會認為,該公司僅提供1家加盟店3個月之營業資料,作為上述利潤31.6%的佐證,尚不足以代表該品牌體系2,500多家加盟店的平均營業獲利情形,該項宣稱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另該公司未在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天前或合理期間,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重要交易資訊,將使交易相對人有可能因而陷於錯誤的認知而與該公司締約,且加盟投資金額高達數十萬元,一旦加盟後將無法轉換為其他用途。又該公司每月在全國各地持續辦理加盟說明會,已招募2,500多家加盟店,屬於重複性的交易模式,若未能揭露各加盟店的營業地址及退出加盟的統計資料,仍有影響將來潛在加盟店之虞;並足以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之虞,而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近期又有連鎖加盟創業展覽即將被舉辦,公平會特別呼籲想創業加盟的民眾,在簽約前應看清楚合約,詳細暸解加盟的權利與義務,慎選加盟體系;也希望加盟業主善盡企業經營責任,真實表達廣告內容,及以書面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並遵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之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公平會加盟規範 or 未給予審閱加盟契約期間罰85萬 or 隱匿揭露加盟資訊遭罰50萬 or加盟商品內容不實罰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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