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何如芸違法使用看護工裁罰3萬元並限期改善
藝人何如芸疑似違法使用外籍看護工一案,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8月 18 日上午立即派員實地前往淡水區訪查, 認定雇主 因未善盡雇主管理責任, 任由何如芸等人指派外勞於逛街時攜提購物商品及幫忙照顧 2 名小孩等行為,明顯與勞動部所核准之工作項目不符,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3 款 有關家庭看護工從事工作範圍的規定,勞工局將立即依法裁罰新臺幣 3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如有再犯,勞動部也將依就服法第 72 條第 3 款規定廢止雇主之招募及聘僱許可。
以往藝人宋達民、徐薇等人都曾發生類似案件,顯示國人對於外勞使用仍有改善空間,新北市今年度迄 8 月止經統計有 29 件因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外工作受到裁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務必遵守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且應注意外勞所從事的工作與所核准之工作項目相符,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使用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藝人何如芸違法使用看護工 新北勞工局裁罰3萬元並限期改善
臺北市查核瘦身美容業 多家不合格命限期改善針對 藝人何如芸疑似違法使用外籍看護工 一案,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 18 日上午立即派員實地前往淡水區訪查,以釐清有無違法。
經瞭解,該名外勞係由何如芸夫婿王敏錡的胞姐,以看護何如芸公公名義所聘僱的印尼籍家庭看護工,勞工局檢視媒體提供的影片瞭解事實經過, 並 完成雇主、何如芸與外勞等人訪談筆錄後, 認定雇主 因未善盡雇主管理責任, 任由何如芸等人指派外勞於 逛街時攜提購物商品及幫忙照顧 2 名小孩等 行為, 已違反 就服法第 57 條第 3 款 有關家庭看護工從事工作範圍的規定,勞工局將立即依法裁罰新臺幣 3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如有再犯,將函請勞動部依就服法第 72 條第 3 款規定廢止外勞之招募及聘僱許可。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就服法規定家庭看護工 工作範圍主要係在「照顧」被看護人之日常生活,若外勞所從事的工作與照顧被看護人無關,或從事照顧小孩、陪同逛街提攜購物商品等行為,明顯與勞動部所核准之工作項目不符,即可認定違法。過去包括藝人宋達民、徐薇等人都曾發生類似案件,顯示國人對於外勞使用仍有改善空間。
新北市今年度迄 8 月止經統計有 29 件因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外工作受到裁罰。勞工局特別呼籲,若雇主違法使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例如指派外勞帶小孩、陪同逛街購物或從事餐飲小吃、販售等許可外工作之情事,勞工局依規定將裁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如有再犯,勞動部也將廢止雇主之招募及聘僱許可,則雇主即喪失聘僱外勞之資格。民眾如對於所聘僱外籍看護工所從事之工作範圍有疑義時,可撥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外勞服務科( 02 ) 29603456 分機 6400 、 6408 洽詢。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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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查獲某公司違法聘用2名逃逸外勞, 經查該公司之前於98年間層聘用逃逸外勞違法於工地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今於101年遭查獲再次違法屬實,因為是在5年內再度違反,勞工局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依法移送法院,負責人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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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雇主當心受罰
不少開店商家和有意開店創業者貪圖一時之便,或藉行事之便,要求外勞幫忙, 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讓外勞外出工作,但卻未留意此行為恐將違法。 依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規定,若雇主使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讓外勞外出工作,要科處3萬至15萬元罰鍰;若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可處更高之罰鍰,若遲未改善則得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
雇主小心非法外勞冒稱外配應聘 非法外勞冒稱外配應聘,最近有一聘僱案例一外籍人士,聲稱她老公是臺灣人,並拿出一張有她跟老公、兒子的照片證明,應徵工作,僱主不疑他有他錄取僱用,隔天警察局就通知,此位外籍人士沒有合法證明文件, 是一非法外勞,此雇主最高將會被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 許多非法外勞便常冒稱外配應聘,甚至設法取得外配的證件影本應聘,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 聘僱外配前,一定要請他提出「中華民國居留證」與「戶籍謄本」兩項「正本」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正本來應徵,另為保全查證過程,可以先將她的證件拍照,再請她手拿證件拍一張 ,如果覺得其所出示證件有問題,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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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未經許可不可指派家庭類外勞到養護機構
勞工局日前現場看到一名非屬養護機構所聘僱之外籍勞工正在從事照顧工作,經核居留證及護照後,發現雇主為陳太太所聘僱之印尼籍家庭看護工,但尚未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調派核備,即指派外勞至養護機構從事照顧被看護人之工作。
勞工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項及68條第1項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未於期限內改善,其聘僱許可將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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