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上一三角窗火鍋店頂讓,付訂金給讓店方,讓店方也給我一訂金收據,上面有簽名(用白紙寫的)裡面寫明:頂讓金額、地點、保留時間二星期。那時想快快營業,故在付訂後隔二天就請廠商到店內量身訂製添購的一些設備。

讓店方現在突說房東和股東都不願意讓店了,故無法頂讓給我了,但我一周前向廠商訂製添購的一些設備,急電廠商要他停止,廠商說早已製做下去了,且已接近完工。我訂製添購的一些設備的損失,就因對方一句無法頂讓店面給我,我就要白白損失幾萬元,要求讓店方賠償損失,讓店方說訂金收據上又沒有載明一定要讓給你,上面也沒有違約罰款條例,非常堅持其立場說最多退回你付的訂金,另加一倍訂金是最後底線,其餘不用再說。

律師事務所的建議所謂「訂金」,是指頂店的人要求讓店方給予優先購買權,所先支付讓店方的約定金,如果到時頂店的人不簽約,讓店方即可將訂金沒收,以補讓店方等待階段的損失。相對如讓店方違約,頂店方除可要回訂金,可加倍取回訂金。關於向廠商訂製添購的一些設備的損失,頂店方是可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但因收據上沒有載明違約條例,也還沒有和讓店方正式簽定頂讓買賣合約,損失金額若不高下,最好是和解作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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