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有一加盟格子店,原加盟主因個人因素而無法續經營格子店,但因轉讓過程中並沒有與格子店加盟總部進行協商與照會下,即自行私下將格子店頂讓給另一人經營,格子店加盟總部以未經告知即私自頂讓加盟店違反加盟合約且實質造成加盟總部的商標權益損失,格子店加盟總部針對此私自頂讓事件控告原加盟主和新加盟主侵害商標權及違反加盟合約。

此案格子店加盟總部控告頂讓人請求侵害商標之賠償,依以往判決案例,刑事方面成立機會不高,其原因是頂讓人並無故意侵害商標之事實,民事方面成立機會很高,其原因是加盟契約一般來說都會有一禁止私下轉讓條款,且加盟總部大多數都會有優先購買權條款,依據具體事實判斷,控告違約以及侵害商標應該有理。因此加盟者若有加盟店要轉讓,要先以書面要求加盟總部在限定期間內表態是否同意,以避免日後雙方不必要的訴訟爭議或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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