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府市政會議通過「台北市景觀管理自治條例」 草案。台北市99年3月16日通過「台北市景觀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未來建物設置大型廣告,市府會向申請人收取設置許可費,及景觀影響費(營運費用千分之二),這是全國首創的作法。

為改善台北市都市景觀,成為整齊美觀和綠化的城市,整合包括大型廣告設置、違建查報、大廈公寓管理等相關法令,訂定景觀自治條例草案,北市府市政會議於99年3月16日通過一共列有27條的「台北市景觀管理自治條例」 草案。許多商辦或大樓,會設置大型廣告物,或是出租外牆供大型廣告物刊登,只要「台北市景觀管理自治條例」通過,北市府將針對大型廣告物,依「台北市景觀管理自治條例」 草案將向設置大型廣告申請人收取「設置許可費」,另外會依廣告設置年限,逐年收取「景觀影響費」營運費用千分之二的,如果違反此規定,按「台北市景觀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罰則最高可罰10萬元罰款。

北市府初步規劃是以河岸、古蹟、觀光景點周邊,列為優先策略景觀地區,最快實施時間為100年初。

依照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大型廣告物係指:一.面型招牌廣告縱長超過三公尺者。二.側懸型招牌廣告縱長超過六公尺者。三.空地樹立廣告高度超過六公尺者。四.屋頂樹立廣告高度自屋頂板起算超過六公尺。五.電子展示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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