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商店、網拍、部落格blog放上與朋友拿著某品牌的啤酒開心暢飲的照片,或是張貼品酒文章,這類的分享內容可能涉及為「酒」廣告促銷。
91年菸酒管理法實施禁止在網站上賣「酒」,如果被查到至少罰1萬元,也可能高達5萬元,如果涉及為「酒」廣告促銷,廣告必須加註「飲酒過量、有礙健康」等警語,且範圍須占版面十分之一大小,否則依法可罰10至50萬元。
菸酒管理法第31條規定禁止在網路上或以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的方式來賣酒,若違反規定,依法可處以1至5萬元罰鍰。如果有為酒品廣告或促銷,亦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的健康警語,若違反規定,依法可處以10至50萬元罰鍰。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經財政部以96年4月23日台財庫字第09600166000號令修正發布,96年4月24日以後的檢舉案件,如經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其給獎範圍以檢舉私、劣菸酒的案件為限;至於酒廣告未標示警語、網路賣酒、販賣逾期菸酒、菸酒標示不符規定等檢舉案件,則不再發給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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