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總費用如果是一百萬,頂讓店面創業只要花不到一半價格即可開好一家店,因此頂讓店面創業是踏入餐飲業很好的省錢方式。然大部分會將店面頂讓給人的最主要原因,大都是因營業額不如預期,因此若你是沒開店經驗的頂讓店面創業者,強烈建議你頂讓店面後的簽約租期,千萬不要過長,最好是一年一年的簽,如此若經營不如預期時,可設下停損以免虧損累累;等到營運上軌道或是有回收時,續租約期限才盡量拉長,這是為避免賺錢房東眼紅,趁著租約到期大幅調漲,到時吃虧的又會是開店創業者。

頂讓接手後培養客戶可能要會花去您很多的時間,特別是接手頂讓商圈黃金地段店面,房租很高,而且不少是一年一年簽的租賃約,因此你接手前和換租約前,
店面使用權轉移時,一定要確認租賃合約內有優先續租權,和年度調整租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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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想從事早餐創業者認為加盟分店經營失敗的主因統計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參與阿甘創業加盟網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由阿甘開店市調中心採百分比計算統計
統計目的 : 盼藉由統計早餐創業者統計資料,讓頂讓店創業及及加盟總部有所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的依據。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開店創業想從事早餐創業者認為加盟分店經營失敗的主因, 以財務負擔較重佔51.28%為最多,比上年度成長15.32%。

2.比較上一年度開店創業想從事早餐創業者認為加盟分店經營失敗的主因, 統計成長幅度以財務負擔較重15.32%增加最多,比率從 99年35.96%到100年51.28%, 統計衰退幅度以合約阻礙發展佔6.11%減少最多,比率從 99年11.24%到100年5.13%.

3.綜合以上所述開店創業想從事早餐創業者認為加盟分店經營失敗的主因, 排列順序以財務負擔較重佔51.28%>太依賴總部佔25.64%>太相信總部佔10.26%

調查主題:想從事早餐創業者認為加盟分店經營失敗的主因
調查年度:2011  參與調查人數:234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早餐 1.合約阻礙發展

12

5.13%
早餐 2.加盟糾紛不斷

18

7.69%
早餐 3.財務負擔較重

120

51.28%
早餐 4.太相信總部

24

10.26%
早餐 5.太依賴總部

60

25.64%

 

調查主題:想從事早餐創業者認為加盟分店經營失敗的主因
調查年度:2010  參與調查人數:534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早餐 0.受其他店影響

12

2.25%
早餐 1.合約阻礙發展

60

11.24%
早餐 2.加盟糾紛不斷

42

7.87%
早餐 3.財務負擔較重

192

35.96%
早餐 4.太相信總部

60

11.24%
早餐 5.太依賴總部

168

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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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商業競爭重點是在超越對手,傳統企業做法是花大錢打廣告,打響品牌知名度後,讓消費者留下品牌印象,有須求時,產品或服務品牌印象就自然浮上其腦海。

但微型企業、開店商家可運用資金畢竟有限,推廣行銷經費更是有限,花大錢打廣告,根本是不可能。 若經營管理者觀念轉換成用「唯一」替代「第一」,也就是去找到獨一無二的位置,產品或服務又能給予消費者其他同業品牌所沒有的承諾,那麼消費者就能很快地辨識出來且易記得你這獨一無二的產品或服務。

做唯一,而不是要做第一,行銷宣傳重點就不是在超越競爭對手,而是用創意創新及產品或服務獨特性爭取消費者的認同,那麼所需推廣行銷經費也會大幅縮減。況且現在已有一大群消費者的消費模式是從接觸到一項產品或服務訊息後,主動上網搜尋相關產品或服務評價訊息,瀏覽過後,覺得新奇、有興趣沒問題,才會採取消費行動,因此微型企業、開店商家若能找出自己的特殊差異性,與競爭對手有明顯區隔,能給予消費者其他同業競爭品牌所沒有的承諾,如此在眾多產品或服務中脫穎而出的機會,不也就高出很多。

更多 開店經營策略實例 > 多角化經營 or 異業策略聯盟or 深耕市場or  王品必勝經營策略
開店創業市場定位的重要性 or虧損與收店??  or 虧損是否有增資的必要 or  危機變轉機
不景氣店家因應之道or顧客滿意的定價策略 or價格破壞經營策略  or 定價實務 or 價格戰最適當的應付之道
如何開一家有人龍排隊的旺店 or 創造附加價值才有未來 or  菜單 or 客製化 or 核心價值or   安全庫存量
競爭市場中脫穎而出 or產品差異不大如何吸引更多的人進店or 商品開發應由顧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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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民宿經營趣聞軼事

有一天夜宿農場民宿,
讀小小班兒子對我們說:爸媽今天蚊子好多哦~
我回說:把燈關掉,蚊子就不會那麼多了。

把燈關掉後,一群螢火蟲剛好從窗前飛過去,
兒子很緊張的對我們說:爸媽這下慘了!蚊子提著燈籠來找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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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2月小吃店未來發展前景統計表圖及結果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到阿甘創業加盟網站上參與各行業討論區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每月10日採百分比計算統計,下次更新發布日期 100/3/20
統計目的 : 盼藉由收集創業加盟行業統計資料,
頂讓店加盟創業者,,有所依據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本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小吃店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79.6%;比上月79.6% 不長不退0.0%;比上一年度同月79.3% 成長0.3%。
2.本月想從事創業者不看好小吃店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6.5%;比上月 6.5% 不增不減0.0%;比上一年度同月6.6%  減少 0.1%。

3.綜合以上統計,本月較上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未來小吃店發展人數比率
不長不退0.0%,不看好小吃店不增不減0.0% 本月份整體對未來小吃店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持平狀態;和去年同月份相比,看好未來小吃店發展人數比率成長0.3% ;不看好小吃店發展人數比率 減少 0.1%本年度整體對未來小吃店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成長狀態。

 

             看好未來小吃店發展       單位:百分比

  99/2 99/3 99/4 99/5 99/6 99/7 99/8 99/9 99/10 99/11 99/12 100/1 100/2
小吃 79.3 79.4 79.4 79.5 79.6 79.5 79.4 79.4 79.5 79.5 79.6 79.6 79.6

  不看好未來小吃店發展                  單位:百分比

  99/2 99/3 99/4 99/5 99/6 99/7 99/8 99/9 99/10 99/11 99/12 100/1 100/2
小吃 6.6 6.6 6.6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今年度統計市調結果(  加盟創業 創業趨勢 創業資金 經營管理 開店地點 人力資源

小吃店現況及趨勢
  小吃店成本分析 小吃店成本與獲利 小吃店創業經營知識交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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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行業根本不適合開放加盟,但加盟創業市場上確是存在,加盟展上也常可看見,因此加盟開店創業者面對各式各樣、琳琅滿目開放加盟的行業,在投入加盟創業前,應要對加盟要有一些基本認知,才不會讓加盟開店創業者所投入資金和人力時間,變成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

不是每一種行業都適合
開放加盟,有的行業因個人技術培養或是品質控管不易,所須條件較特殊,擴展營業版圖方式採員工內部創業或直營模式會較優於加盟模式,眼鏡、美容、美髮、汽機車修理....等等個人技術服務業即是。會去加盟的人大部分都是外行人較多,也就沒有經驗者居多,而加盟連鎖模式的運作,即是讓加盟開店創業者透過短期的教育訓練之後,就能夠讓加盟開店創業者能在短時間內進入狀況,熟悉整套技術及店務運作。因此很難透過短期訓練就能成為熟手,技術難度高、進入專業門檻高的行業,較不適合發展開放加盟事業,較適合走員工內部創業或直營模式。

另外還有些行業會因為行業的特性不適合開太多店,要
開放加盟前起碼至少也要有二年以上的直營店經營管理運作經驗。加盟連鎖經營模式若未經市場接受度的驗証,能不能順利獲利能活多久都還是個未知數。 貿然開放加盟,往往會因經營績效不彰及加盟品質控管不易,反而有可能因此砸了多年辛苦建立的信譽和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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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想從事早餐創業者認為加盟創業較不易失敗主因統計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參與阿甘創業加盟網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由阿甘開店市調中心採百分比計算統計
統計目的 : 盼藉由統計早餐創業者統計資料,讓頂讓店創業及及加盟總部有所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的依據。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開店創業從事早餐創業者認為加盟創業較不易失敗主因, 以品牌號招力佔35.29%為最多,比上年度成長17.58%。

2.比較上一年度開店創業想從事早餐創業者認為加盟創業較不易失敗主因, 統計成長幅度以品牌號招力17.58%增加最多,比率從 99年17.71%到100年35.29%, 統計衰退幅度以經驗知識優勢佔11.21%減少最多,比率從 99年40.62%到100年29.41%.

3.綜合以上所述開店創業想從事早餐創業者認為加盟創業較不易失敗主因, 排列順序以品牌號招力佔35.29%>經驗知識優勢佔29.41%>經營較易上手佔23.53%

調查主題:想從事早餐創業者認為加盟創業較不易失敗主因
調查年度:2011  參與調查人數:204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早餐 0.經營資訊較快

6

2.94%
早餐 2.品牌號招力

72

35.29%
早餐 3.經營較易上手

48

23.53%
早餐 4.商品較具優勢

18

8.82%
早餐 5.經驗知識優勢

60

29.41%

調查主題:想從事早餐創業者認為加盟創業較不易失敗主因
調查年度:2010  參與調查人數:1152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早餐 0.經營資訊較快

48

 

 

4.17%
早餐 1.促銷能力較強

36

 

 

3.12%
早餐 2.品牌號招力

204

 

 

17.71%
早餐 3.經營較易上手

288

 

 

25%
早餐 4.商品較具優勢

108

 

 

9.38%
早餐 5.經驗知識優勢

468

 

 

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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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到飽連鎖餐廳「出一張嘴」提供啤酒無限暢飲,僅在廁所公告要加收1千元嘔吐清潔費,引發消費者認為是不合理規定的批評。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吃到飽餐廳業者若要加收1千元「嘔吐清潔費」,應事前在入口處豎立展示牌,或店內明顯處貼有展示牌,或在菜單或餐桌上的小立牌,告知消費者;或在訂位時或在入座點餐時,由服務人員向消費者做一解說。消費者若當場沒有表明拒絕或反對且續消費,就符合民法契約裡面的承諾行為 (同意契約), 買賣也就因雙方同意生效了 (雙方對契約內容有一致)。在此情形下,消費者若發生嘔吐清潔費又不負擔服務費,就是不履行契約,違約行為。

然針對此吃到飽加收「嘔吐清潔費」個案,吃到飽連鎖餐廳「出一張嘴」經營業者雖有在廁所處貼紅紙告知「嘔吐加收1千元清潔費」,但並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第 13 條在消費前事先告知和明顯處告知消費者原則,且加收1千元「嘔吐清潔費」金額會不會太高,若收費太高不合理,經營業者反而有可能觸犯恐嚇取財罪。

再從消費者保護法來看,民眾到吃到飽餐廳消費,業者應說明清楚或標示各項收費情形,讓消費者事前同意接受,否則,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第十四條的規定,消費者可拒絕支付費用。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第 2 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消費者保護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第 13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消費者保護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第 14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第 15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更多開店創業經營探討  >創業開店應知稅法or創業開店應知法規
創業開店諮詢>吃到飽餐飲店經營經驗及探討   吃到飽餐飲業者經營策略
吃到飽餐飲業者選點應知
吃到飽餐飲業拒絕消費或限定消費有無法律依據
餐飲業要限定消費者消費行為要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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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pub夜店經營趣聞軼事

一間夜店pub內甲乙丙三人大談昨晚一夜情的經驗 .....
甲說:『昨天晚上我來了三次,早上她跟我說:我好崇拜你!』

乙說:『那算什麼!我昨天和我老婆來了五次, 隔天早上她和我說:她愛上我了!』

大家就問丙:『你昨晚來了幾次?』
丙說:『一次。』
甲說:『從頭到尾只有一次?!』
丙說:『對!從頭到尾只有一次。』
甲跟乙瞧不起得問:『那早上她和你說什麼?』
丙說:『千萬別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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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2月冷飲冰店未來發展前景統計表圖及結果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到阿甘創業加盟網站上參與各行業討論區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每月10日採百分比計算統計,下次更新發布日期 100/3/10
統計目的 : 盼藉由收集創業加盟行業統計資料,
頂讓開店加盟,有所依據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本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冷飲冰店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78.9%;比上月7
9% 不長不退0.0%;比上一年度同月79% 衰退0.1%。

2.本月想從事創業者不看好冷飲冰店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8.4%;比上月 8.4% 不增不減0.0%;比上一年度同月8.3% 增加0.1%。 

3.綜合以上統計,本月較上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未來冷飲冰店發展人數比率
不長不退0.0%,不看好冷飲冰店不增不減本月份整體對未來冷飲冰店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衰退狀態;和去年同月份相比,看好未來冷飲冰店發展人數比率不長不退0.0% ,不看好冷飲冰店增加0.1%本年度整體對未來冷飲冰店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衰退狀態


年度統計市調結果(加盟創業 創業趨勢 創業資金 經營管理 開店地點 人力資源 

冷飲店現況及趨勢   冷飲店成本分析飲料冰品店成本與獲利冷飲店創業知識交流
 

潛力看好熱門行業統計表                    單位:百分比

  99/2 99/3 99/4 99/5 99/6 99/7 99/8 99/9 99/10 99/11

99/12

100/1

100/2

飲料 79 78.9 78.9 78.9 79 78.9 78.9 78.9 79 78.9 79 78.9 78.9

潛力不看好行業統計表                    單位:百分比

  99/2 99/3 99/4 99/5 99/6 99/7 99/8 99/9 99/10 99/11 99/12 100/1 100/2
飲料 8.3 8.4 8.4 8.4 8.4 8.4 8.4 8.4 8.4 8.4 8.4 8.4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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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開店創業者在與加盟總部締結加盟合約前,依據公平會88年訂定加盟處理原則,加盟總部須書面提供加盟開店創業者下列資訊(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給予加盟開店創業者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合約前及加盟合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八)加盟合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合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涉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連鎖加盟經營方式發展迅速,營業範疇遍及各行各業,已是當前熱門的創業途徑,2月18日至21日台北世貿舉辦加盟展,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減少加盟交易糾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特別提醒創業加盟的民眾,在簽約前應看清楚合約,詳細暸解加盟的權利與義務,慎選加盟體系;亦呼籲加盟總部善盡企業經營責任,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包括所需費用、加盟店分布等,並遵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
 

為促進加盟體系重要交易資訊之透明化,維護加盟事業市場之交易秩序,公平會已於民國88年訂定加盟處理原則,並多次因應實務需要作修正。惟因近年加盟事業發展迅速,伴隨交易糾紛頻傳,公平會收辦加盟檢舉之案件及處分案件較往年有增加趨勢,截至目前計處分加盟違法案件36件,罰鍰792萬元,其中最近3年處分案件即占72%,違法態樣大多因加盟總部僅口頭說明而未提供書面資料;該會不斷採行多元管道對外宣導,期使加盟總部瞭解前揭處理原則之規定,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進而維護完善之連鎖加盟交易秩序。

  公平會表示,加盟總部在招募加盟過程中,使用廣告文宣之內容應確實;同時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方式提供交易相對人重要資訊,包括加盟總部本身背景、負責人與主要經理人從事相關事業之資歷、加盟所需費用的收取方式及金額、智慧財產權使用範圍與限制、對於加盟店之經營協助與輔導措施、直營店與其他加盟店間之營業區域內加盟店之名稱與地址、終止加盟契約的統計資料、以及關於加盟契約之變更、終止或解除等資訊。此外,加盟總部於簽立加盟經營關係有關之書面契約前應給予交易相對人充分審閱期。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
 
88.6.2.第359次委員會議通過
97.12.24.第894次委員會議修正
98.1.8.公壹字第0980000046號令發布
一、(目的)
為確保加盟事業之公平競爭,避免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一)
本處理原則所稱加盟經營關係,係指一事業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他事業使用,並協助或指導他事業之經營,而他事業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
前項所稱支付一定對價,係指他事業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使其生效,所支付予加盟業主或關係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及購買商品或服務、資本設備等費用。但不包括基於轉售或出租用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所支付之對價。
三、(名詞定義二)
本處理原則所稱加盟業主,係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之事業;所稱加盟店,係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並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
四、(應揭露資訊項目)
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十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八)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五、(契約事前審閱期間)
  加盟業主於簽立與加盟經營關係有關之書面契約前,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天之契約審閱期間。
六、(法律效果)
  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違反本規範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涉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加盟業主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須負行政責任外,加盟店並得循同法第五章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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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想從事早餐創業者認為全職服務生月薪應為統計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參與阿甘創業加盟網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由阿甘開店市調中心採百分比計算統計
統計目的 : 盼藉由統計早餐創業者統計資料,讓頂讓店創業及及加盟總部有所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的依據。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開店創業想從事早餐創業者認為全職服務生月薪應為, 時薪制佔46.15%為最多,比上年度成長20.31%。

2.比較上一年度開店創業想從事早餐創業者認為全職服務生月薪應為, 統計成長幅度以時薪制20.31%增加最多,比率從 99年25.84%到100年46.15%, 統計衰退幅度以底薪加獎金佔27.66%減少最多,比率從 99年58.43%到100年30.77%.

3.綜合以上所述開店創業想從事早餐創業者認為全職服務生月薪應為, 排列順序以尊時薪制佔46.15%>底薪加獎金佔30.77%>獎金制佔10.26%

調查主題:想從事早餐創業者認為全職服務生月薪應為
調查年度:2011  參與調查人數:234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早餐 固定月薪2萬

18

7.69%
早餐 固定月薪3萬

6

2.56%
早餐 底薪加獎金

72

30.77%
早餐 時薪制

108

46.15%
早餐 月薪4萬以上

6

2.56%
早餐 獎金制

24

10.26%

調查主題:想從事早餐創業者認為全職服務生月薪應為
調查年度:2010  參與調查人數:534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早餐 固定月薪2萬

66

12.36%
早餐 固定月薪3萬

12

2.25%
早餐 底薪加獎金

312

58.43%
早餐 時薪制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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