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北市政府勞工保險局100年第1季勞保職業傷害給付資料顯示,臺北市共有44件餐飲業申請職業災害給付案件。

餐飲業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同法第176條法規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2條設置安全的工作場所之設備及措施,並且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23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25條,建在工作前應接受基本工安知識,構員工正確工安知識,在執行工作時,也應注意工作安全及工作環境是否存在危險因子。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23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25條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6條
雇主對於勞工吸菸、使用火爐或其他用火之場所,應設置預防火災所需之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2條

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有充分之採光及照明,且易於清掃之構造。
二、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在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三、餐廳應設有供勞工使用之餐桌、座椅及其他設備。
四、應保持清潔,門窗應裝紗網,並採用以三槽式洗滌暨餐具消毒設備及保存設備為原則。
五、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百分之十二。
六、應設穩妥有蓋之垃圾容器及適當排水設備。
七、應設有防止蒼蠅等害蟲、鼠類及家禽等侵入之設備。
八、廚房之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性材料,且為易於排水及清洗之構造。
九、污水及廢物應置於廚房外並妥予處理。
十、廚房應設機械排氣裝置以排除煙氣及熱。
十一、工作人員不得由患肺結核、肝炎、性病、化膿性皮膚病或傷寒帶菌者等具傳染性疾病者擔任。
十二、工作人員應穿戴清潔工作衣著。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6條

本規則規定之一切有關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切實辦理,並應經常注意維修與保養。如發現有異常時,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施。如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喪失效能之必要時,應顧及勞工身體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消除後,應即恢復原狀。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根據勞工保險局100年第1季勞保職業傷害給付資料顯示,臺北市有44件餐飲業申請職業災害給付案件,災害發生因素為被夾、被壓、被捲、被刺、割、擦傷、不當動作、高低溫燙傷及跌倒等,其中以跌倒發生次數最高。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派員進行檢查後發現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5條(雇主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必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6條(雇主應設置預防火災所需之設備)、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2條(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設穩妥有蓋之垃圾容器及適當排水設備)。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呼籲,餐飲業之勞雇雙方應同時應重視餐飲服務業之工安知識與健全工作環境。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設置安全的工作場所之設備及措施,建構員工正確工安知識,員工要瞭解服務基準乃建構在安全服務,並在工作前應接受基本工安知識,在執行工作時,也應注意工作安全及工作環境是否存在危險因子。

陳局長表示,希望餐飲業之勞雇雙方可與勞工局一起,共同為勞動安全一起打拼,一同重視及創造良好的工作職場環境,讓勞工與消費者同保健康與平安。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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