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如果不小心將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遺失,必須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者,得免除罰款,要不則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保存統一發票存根聯者,就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因此,使用統一發票的店家如不小心將統一發票存根聯遺失,就應趕快檢據上述有關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以免被查獲後受罰。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 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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