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頂讓有關在租約屆滿店面返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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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初是頂讓接手經營這家店面,店面的裝潢與各項生財設備那時已付出費用,房東現要以民法第455條規定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並應保持其原有裝潢狀態。房東說法是當初頂讓店面時,屬於個人意願與他無關且下原店面裝潢營業設備與他(房東)亦毫無關係他分文未取錢是前讓店業者拿走,又不是他拿走的因此要求我頂讓承租人在租約屆滿時,必需依照租約與民法相關規定,返還店面。

     

    但原本我所頂讓店面之裝潢與各項生財器具,是我付出費用,所以應屬接手頂讓業者所有,必非房東所有,我當然有權將之拆除或是變賣。若房東要求保有其現有裝潢狀態,理應依照民法第431條規定償還現有接手頂讓業者相當費用,若是房東不同意償還接手頂讓業者相當費用,就應准予接手頂讓業者轉租續約或是頂讓他人。
     


    第455條 租賃物之返還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第431條 有益費用之償還及工作物之取回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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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業登記及稅務登記變更轉移
    2.智慧財產權(包含加盟變更轉移或商標、專利、技術變更轉移)
    3.生財器具及營業設備轉移
    4.店面使用權轉移
    5.
    債權、債務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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