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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範例稿-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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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一章 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一、為維護本公司工作場所之安全與衛生,確保員工之生命財產安全與身體健康,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特訂定本守則。

二、本公司全體員工及非本公司人員在本公司之工作場所從事工作者,均應遵守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規定。

三、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之職責(含具有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人)

1.決定安全衛生政策。
2.公開宣佈及支持安全衛生計畫。
3.核定安全實施方案、計劃及經費,並督導實施之。
4.綜理負責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5.督導各部門主管促進安全衛生活動。
6.提供安全衛生防護設備。
7.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8.提供安全、健康、舒適之工作環境及工作方法。
9.其他。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職責

1.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2.規劃、督導各部門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3.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4.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
5.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7.督導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8.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9.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10.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之職責

1.職業災害防止計劃事項。
2.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3.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4.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5.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6.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7.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8.其他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六、勞工之職責

1.有接受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義務。
2.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務。
3.有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義務。
4.要服從與遵從主管之指示:要提供安全建議,促請改善。
5.要立即報告一切事故與傷害。
6.遇火災或其他緊急事件時要知道本身之任務。
7.要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並依安全作業標準從事作業。

七、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新進勞工應確實施行體格檢查,在職勞工並應依規定接受本單位所排定之各項為維護勞工健康,所實施之定期健康檢查。
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1.年滿65歲以上者,每年定期檢查一次。
2.年滿40歲未滿65歲者,每三年定期檢查一次。
3.年齡未滿40歲者,每五年定期檢查一次。

第二章 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一、本公司係依生產之需設置各項設備、儀器,各場所負責人應對下列事項,設置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高溫、低溫、噪音、振動等危害。
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二、維護與檢查

對各項設備,現場單位必須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有關規定,實施定期檢查、維護與保養。
機械、設備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概悉應依照年度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辦理。實施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之結果,應詳加紀錄,並保持3年。
檢查方式區分為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責由各場所負責人會同管理代表研擬並依計劃實施。有關安全衛生自動檢查之工作,原則上由實際操作者負責實施;並由部門主管或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負責督導之。
各項檢查須詳細記錄,由各場所自行留存備查,自動檢查記錄包括下列各要項:
(1)檢查日期(年、月、曰)。
(2)檢查方法。
(3)檢查部分(包括有關之工作流程圖、機械設備結構圖)。
(4)檢查發現危害,分析危害因素。
(5)評估危害風險(嚴重性及可能性分析)。
(6)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7)依檢查及風險評估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8)定期檢討改善措施之合宜性。
對列管之危險性機械、設備,必須依法辦理竣工(或使用前)檢查及定期檢查,檢查合格後應公告並影印送管理部備查。
第三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在公司各工作場所中,從事工作時,應遵守各種不同作業之工作守則,各種工作守則詳列如下:

(一)一般安全規定
所有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從業人員切勿使用不安全工具或設備以免發生危險。
進入工作場所時,首先要了解周圍環境,各場所負責人提示之事項應予牢記並遵守。
工作進行時,須配戴個人必要之安全防護具,並選擇安全的工作方法。
進行工作人員對於其所執行的工作應熟如其安全要領,以免危害發生。
進行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
注意工作場所中標示之各種危險信號及安全標誌。
不熟悉的機器、設備及儀器,切勿擅自使用。
護罩、護網或圍欄等防護設備禁止任意拆卸或使之失效。
工作場所具有之安全衛生設備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發現被拆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
工作場所地面,應保持乾淨,若有油類噴濺或洩漏於地面時應立即清除,以免滑溜造成危險。
工作場所之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維持良好狀態,若有損壞應即通知該場所實負責人。
工作場所之通道口、安全門、安全梯等均應保持暢通,不可堆放工具、材料、機件等雜物。
機械或材料不可任意放置。
隨時保持機器、設備及工具之整潔。
機器開動後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場所。
從事機器之清掃、上油及調整、檢修等作業時,均應先行停機並在電氣開關處懸掛警告牌,始行檢查、修理,以免失誤而造成意外。
電氣手工具應絕緣良好才能使用。
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有此現象時不得使用, 以確保安全,使用後應放回工具存放處。
不可將工具、材料置於可能落下傷人之處。
在工作中所產生之廢料、廢液、垃圾或其他雜物,應分別置於指定地點,等待處置。
工作場所內,所有清洗溶劑於用畢時應即蓋妥,以免產生易燃性蒸氣導致火警。
禁止吸煙。
非經許可,不得在各作業場所或倉庫內使用正常作業以外之明火或其他可能引火之熱源。
發生火災時應將周圍機械停止運轉。
工作場所應由最後離開者注意關閉門窗及電氣、瓦斯總開關,下班後尤須注意將門窗關閉,熄滅燈火;或指派人員負責門窗、水、電源、瓦斯之管理。
同事間應相互勸勉,遵守各項安全衛生守則。
隨時提示或建議改善事項及方法。

(二)一般衛生規定
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逗留或徘徊於他人工作地區。
嚴禁打擾他人工作或分散他人工作注意力。
工作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若有患病或精神欠佳,應即休息或就醫。
工作時應穿著合身整齊之工作服並使用適當之工具、器材及人體防護具,並要穿鞋,禁穿拖鞋、木拖鞋等,禁止赤膊、赤腳工作。
不得穿著不衛生或有引火危險之油污工作衣。
在工作崗位上嚴禁吸煙、飲酒、嚼檳榔、吃口香糖及其他妨礙工作之進食等。
飲水處及盛水器應保持清潔。盛器並須加蓋。
作業時間內換氣設備應保持連續運轉,不得關閉。
物件堆放勿阻礙門窗的空氣流通。
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勿使掩蔽。
窗邊不得堆放物品以免妨害採光。
工作場所內裝設的照明設備,不得隨意破壞,遇有損壞立刻報修。
工作場所平日保持乾淨,並定期全面大掃除。
廢物、垃圾應堆置垃圾箱,並經常保持箱蓋完整清潔。
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並保持乾淨。
.禁止用壓縮空氣作為身體或服裝清潔之用。
在工作環境避免將物品堆積過高,以免傾倒傷人。
必須了解各工作場所逃生及疏散之路線。
若遇火災等事故,不可搭乘電梯逃生。
有人受傷應立即施以必要之急救,不論輕重,均請醫師診治。
遇有意外事故發生,不論有無人員受傷均應報告各場所負責人。

(三)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規定
從事任何工作前,應確認做好安全評估,充份了解使用設備之安全狀況及使用物品之毒性、物性、化性與正確之使用方法,並對製程中可能發生之危害提出預防方法,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任何工作應明訂操作程序、作業條件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進入工作場所應配戴必要之個人防護具,如安全眼鏡、安全鞋、防護手套及防毒面具等。
化學品應妥善管理,危險品、易燃品、毒性化學物質應存及於指定位置,不得任意棄置。
任何化學品應標示其品名。
危害性、有毒性化學藥品應依危害通識規則或環保法令相關規定標示之。
任何輸送管線應標明內容物之成份。
使用之化學藥品應於現場置物質安全資料表,及緊急洩漏處理設備。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非經處理不得任意丟棄。
從事會發生毒性氣體之作業,應在抽氣櫃內進行。
遇有警鈴響時,應立即察明原因回報各廠所負責人。
認清及牢記最近的滅火器、急救箱及緊急沖身洗眼器位置,並熟知使用方法。
被化學品濺潑,應立即用水沖洗十五分鐘以上,並視情況送醫治療。
各工作場所應標示緊急連絡人電話。
工作場所應隨時保持整齊、清潔。
工作場所的採光照明、通風換氣應符合法規規定。
各工作場所之溫濕度、通風、照明、噪音等,若有異常狀況時,應立即處理。
銳角物品之放置不得影響人員安全,或妨礙通行。
重物不得置於高處或懸掛在牆壁上。
易燃物品不得置於電源、開關附近以防危險。
記住安全門、滅火器位置與逃生路線,以備緊急之需

(四)機械安全規定
機械上容易發生捲入軋傷的位置,所裝護罩或護欄不可任意拆卸,如有損壞並應立即通知各保護人員維修。
凡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之機械所加警告標誌,各工作人員應注意遵守。
不可用手接觸機械轉動部分。
廠內各種機械及設備非由認定合格人員外,其他人不得擅自修理。
機械需要經修理,調整時須先將機械停止,並切斷電源及加「修理中」之標示牌。
機械結構不明白前切勿操作或拆卸,以免發生意外。
高架上修理機械必須先行試轉,正常後,再會交使用者。

(五)電氣設備安全規定
變電室或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
保險絲燒斷時,絕不可改用不合適的保險絲或用電線、其他金屬代替保險絲。
在修理電氣設備時之開關必須懸掛明顯之標示牌,除該名負責修理者外,任何人不得將該標示牌取下,以免發生傷亡。
電線上不得接裝過多之用電器具,以免因過載而發生火災。
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重大電氣故障及電氣火災等,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當地電力公司。
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它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
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
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附近。
不得使用未知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電氣設備,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包括修理、換保險絲等)非領有電匠執照或極具經驗之電氣工作人員不得擔任。
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將其開關切斷後,須掛牌標示,並儘可能加鎖。
不得以肩負方式攜帶過長物體(如竹梯、鐵管等)通過加壓設備或其中間。
開關之關閉應完全,如有鎖緊設備,應予操作後加鎖。
拔卸電氣插頭時,應拉插頭處。
切斷開關,應迅速切確。
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不導電滅火設備。
遇停電時應關閉機器之電氣開關。
電線電路如發生電線包覆有破裂,應即更換新品,以免發生災害。
關閉開關時,發生火花現象,應確實查明原因,再行作業。
電氣機械運轉中,如發現有不正常情形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但如時間上不允許,應先切斷電源,切勿驚惶逃避,以免災害擴大。
所有電氣設備外殼接地線,不得任意拆掉。
所有電氣設備及電線電路維護,均應嚴格遵守電氣安全規章程序操作。

(六)物料儲存、搬運安全規定
物料之堆放不得超過堆放地面最大安全負荷。
物材料之堆放不得影響照明。
物料之堆放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物料之堆放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物料之堆放不得減少自動洒水器、火警警報器之有效功用。
物料之堆放不得妨礙消防器材之緊急使用。
物料之堆放不得阻塞電氣開關及急救設備。
堆積物料之地基應鋪墊平實。
不使用損壞的容器,與不牢固的鐵鍊、鋼索、及麻繩。
貯存長而重之器材時,應使重量均勻;並勿使其伸出在行人通道上。
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貯存時四周須設置明顯標示,並特別注意防火。
易燃品貯存地點嚴禁煙火,而且不得從事發生火花之工作並設置嚴禁煙火之標誌。
保持工作場所整潔空氣流通,通風設備如未正常運轉應即通知場所負責人。
搬運物料人員,不要著拖地之長褲,或過大之鞋靴,以免絆倒自己。
搬運及開箱前,應將突出之鐵皮、鐵釘等先拔除。
搬運粗糙物件時應戴防護手套。
取用堆疊物件時不得由下部抽取,切勿從起重機下面經過。
用手搬運重物時,應先以半蹲姿勢,抓牢重物,然後用腿肌出力站起,切勿彎腰搬起重物,以免扭傷腰、背。
堆舉重物應先深吸氣一直到重物放好後才呼出,深吸氣可以拉緊肌肉避免扭傷。
不宜以拋擲方式,遞送物件。
裝載物料之手推車,應向前推進,除空車外不宜拉行。
兩人以上合力搬長形重物時,應面向同一方向,並由經驗較多者在後方指揮。
繞經鋒利尖角之鋼索及麻繩,應加墊木板或厚麻袋以防止被割斷,重物墜落傷人。
用吊索吊起圓柱形物體,或表面較為光滑之物件時,至少要將吊繩索繞經被吊物兩圈以上,以免滑落。
搬運鐵管、木材、梯子等長形物料時,前端應稍為朝上,以免行進時撞及地面,同時在轉彎時注意控制轉動方向,切勿觸及電線或撞及他人。

(七)手工具安全規定
手工具使用前應檢查有無破裂損壞或鬆動,有此情形不得使用應立即保養維修。
當切斷甚短之物件時,應有東西遮蓋以防其飛出。
當用力拉板手時,應完全密合不可再板手內加蓋墊片,必須注意萬一板手滑脫時保持重心平穩。
在高處或狹小地區工作時,應一手抓住堅實物或身體靠實,以防手工具脫落時身體失去平衡。
電氣手工具應試驗絕緣良好才可使用。
手工具使用後應立即擦拭乾淨,並歸還原來位置。
各種手工具應按其規定的使用原則使用,不得任意持用。
使用起子實不可以手持工作物,應將工作物品夾牢。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禁止使用鐵製手工具敲打。

(八)消防設備安全規定
滅火器應定期保養檢查,更換藥劑,填妥保養日期並簽名。且每位員工生必須熟練各類消防設備使用,以便災害發生時能及時搶救。
應切實遵守,嚴禁煙火,禁止閒人進入之規定,非經許可並不得使用明火。
應在指定之場所吸煙,煙蒂應放入煙灰缸內,嚴禁隨便拋棄煙蒂。
機械、電氣設備,應確實檢查,妥善保養,以免發生過熱失火或走火等事故。
易燃廢棄物,如廢油布、廢紙等應放置於規定處。
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應隔離儲存。
滅火器等消防設備周圍禁止堆放物品,並經常保持堪用狀態。
安全門、安全梯,應保持暢通,同時其通道上,不可放置物品。
火災大致可分四類:
甲(A)類火災:一般可燃性固體如木材、紙張、紡織品、橡膠、塑膠所引起之火災適用之滅火劑:水、泡沫、乾粉ABC類、消防砂等。
乙(B)類火災:可燃性液體如汽油、溶劑、燃料油、酒精、油脂類與可燃性氣體如液化石油氣、溶解乙炔氣等引起之火災。適用之滅火劑:泡沫、二氧化碳、鹵化烷、乾粉ABC類、消防砂等。
丙(C)類火災:通電之電氣設備所引起之火災,必須使用不導電之滅火劑以撲滅者,電源切斷後視同甲乙類火災處理。適用之滅火劑:二氧化碳、乾粉D類。
丁(D)類火災:可燃性金屬如鉀、鈉、鈦、鎂、鈷等所引起之火災,必須使用特種化學乾粉以撲滅者,絕對禁止用水。適用之滅火劑:乾粉D類。
滅火器使用法:
乾粉滅火器使用法:
(1)拉開保險卡或保險絲。
(2)用力壓下壓蓋,刺破氣瓶。
(3)用手握緊噴嘴之開關壓板,乾粉即行射出。
滅火方式應先詳讀物質安全資料表,許多物質不能用水滅火。
一般可以使用乾粉式滅火劑以撲滅化學溶劑火災,但在有儀器之場所可能須要使用海龍類、二氧化碳或惰性氣體為滅火劑。
發現如屬小火時,能以滅火設備撲滅者,即以適用之滅火設備滅火,並設法通知他人協助滅火及通知單位主管。
發現如火勢已猛,應立即啟動手動火警警報機,通知消防隊、單位主管並通知人員立即疏散。

(九)電腦作業安全衛生規定
經常擦拭終端機螢幕及護目裝置(護目鏡或護目網)上之灰塵及手印,以保持清潔。
調整桌椅及螢幕之高度和角度,使眼睛略高於螢幕上緣,且保持45公分至72公分的距離,不可太近或太遠,桌、椅、鍵盤的高度應配合個人工作,調整至適當之高度。
於可能範圍內,調整螢幕的方向,使螢幕前反光現象減至最低,螢幕後方應與其他工作人員保持適當安全距離。
每工作二小時至少須有15分鐘適當的休息。
操作中,如發現有運轉不順等現象時,應立即報請檢修。

 

第四章 教育與訓練
一、各場所負責人對所屬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之規定,每年舉辦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

(一)訓練項目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現場安全衛生規定
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檢點事項
標準作業程序
緊急事故之處理或避難事項
作業中應注意事項及危害預防方法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其他必要事項

(二)訓練時數
新雇人員不得少於三小時;調換工作者不得少於三小時;對製造處理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等人員工增加下列課程三小時;
(1)危險物及有害物之通識計劃。
(2)危險物及有害物之標示內容及意義。
(3)危險物及有害物之特性。
(4)危險物及有害物對人體健康之危害。
(5)危險物及有害物之使用、存放、處理及棄置等安全操作程序。
(6)緊急應變程序。
(7)物質安全資料表之存放取得方式。

三、其他凡由有關法規規定須有證書者始得擔任之工作,各場所應指派人員參如有關單位辦理之訓練。(含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等作業在內)。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條左列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2)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3)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4)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
(5)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
(6)特殊作業人員。
(7)一般作業人員。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之規定,每年舉辦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訓練項目及時數如上面所述。

 

第五章 急救與搶救
一、凡在工作時意外受傷,如清理物品時,不幸刺傷或突然身體不適時,應立即前往(送至)醫院處理。

(一)一般性急救
在醫護人員抵達前受過急救訓練之員工應立刻對傷患作適當處理,避免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在沒有確定受傷之實情前,應將傷患平臥,可防止昏厥與休克。
如傷患面色發紅,應將頭部墊高,如嘔吐則將頭部轉向一邊,以防窒息。
需要時可用棉被、衣物等保持傷患之體溫,以防止休克發生。
速召救護車或用擔架運送傷患至醫療處所或速請醫護人員。
急救者的責任在於救命、防止傷勢或病情轉惡、保持傷患安靜及舒適,以靜候醫護人員到來。
在場急救者,應協助傷患述說病情原因等,以幫助醫護人員治療及診斷。
擔任急救者必須:
(1)不驚慌失措。
(2)鼓足自信。
(3)給予遭意外傷害或急病者之立即和臨時性的照料,直至專業救護人員來到或能得到醫師的診治時止。

(二)外傷急救
外部創傷之種類分為破開傷、擦傷、切傷、撕裂傷等,就醫前應注意上血及防止細菌進入傷口。
外傷的急救是以消毒之紗布敷蓋於傷口處,急救人員應有消毒觀念,手指不能直接接觸傷口,清洗消毒應由醫護人員行之。
止血法應先查看血色,如為鮮紅色則表示主動脈血,應在心臟及傷口間用帶束緊,暗紅色為靜脈血,應在傷口及身體外緣之間束緊。

(三)受傷流血止血法
1.直接加壓法
(1)置敷料(清潔的手巾或布塊等)於傷口上,爾後用你的手或雙手壓在敷料上,若無敷料又大量出血的狀況可立即用手直接貼壓在傷口上,以免流血過多死亡。
(2)在傷口上直接施壓力。
(3)用繃帶(領帶或布條等)將敷料固定於傷口上。
(4)無骨折時,抬高患肢。
(5)保持傷者臥下。
(6)儘速送醫。
2.升高止血法。
將患部抬高使其高於心臟。
3.止血點止血法
(1)上肢止血點(肱動脈)位於上臂內側,腋窩與肘的中間。
(2)下肢止止點(股動腺)位於腹股溝。
4. 止血帶止血法:
(1)用止血帶緊繞肢體兩圈,打一單結。
(2)一根堅固短木棒放在單結上,再打二個單結。
(3)旋轉木棒、紮緊止血帶至血流停止為止。
(4)以止血帶兩端或其他可綁之物固定木棒。
(5)在止血帶上附上標明,使用止血帶的時間及部位的標誌。
(6)每隔15至20分鐘放鬆一分鐘。
注意:只有當嚴重到危及生命安全的大量出血,卻無法用其他方法止住時,才能使用止血帶。

(四)昏倒急救
昏倒又稱休克,起因如站立太久、受驚、悸動、飢餓、疼痛或劇烈工作等,處理昏倒首先明瞭其為貧血或充血性,分別處理之。
貧血性昏倒,特徵為臉色蒼白,四肢冰冷,處理法為使其頭部低腳高,斜躺在床上。
充血性昏倒,特徵為面紅耳赤,有時痰聲滾滾,處理法為將患者頭高腳低,斜坐在椅子上。

(五) 觸電急救
觸電都會發生「假死」的現象,呼吸和心臟停止活動,首先須令其離開電源,千萬不可用赤裸的手去拉,可用乾燥之竹竿、木棒等將患者與觸電物挑開。
然後送至通風良好地方,解開上衣、仰臥,稍抬頭部再用氧氣或進行人工呼吸,有時甚至須經三、四小時直至醫師到來。
甦醒後,如有電傷,則按灼傷處理之。

(六) 呼吸之急救:(口對口人工呼吸法)
使遇難者仰臥,頭向後傾。
大拇指伸進遇難者上下齒之間,打開口腔用力使下顎突出直至下齒高於上齒。
搶救者用右手大拇指捏住遇難者鼻孔。
搶救者作深呼吸後,把口緊緊對準遇難者之口,向遇難者的口吹進空氣。
搶救者把空氣吹進遇難者之肺部時,必須注意遇難者的胸部有無隆起,以便確定氣道是否暢通無阻。
搶救者把嘴移開,讓遇難者吐氣後(胸部落下),重覆吹進空氣,每分鐘應重複十二次,直至遇難者被救活為止,如遇難者為小孩時, 則應增加至每分鐘二十次。

(七) 心外按摩法
雙手疊放在患者胸骨下部心窩上方(劍突以上二橫指處)。
手指上翹,以上半身力量適度下壓3~5公分。
一人施救時,以二次口對口人工呼吸配合十五次心外按摩。
二人施救時,一次口對口人工呼吸配合五次心外按摩。

(八) 骨折之急救
1.骨折的急救:
先把骨折的肢體,以正確的「附木」綁紮方法加以固定,綑縛時應鬆緊適度。
2.鎖骨骨折的急救:
於傷側腋下墊以大而厚的棉布摺墊,然後以三角巾將傷側上肢固定。
3.脊椎骨骨折的急救:
應絕對禁止傷者坐起,並勿使傷者抬頭,搬運時用擔架水平移動,不可傾斜或顛倒。
4.肋骨骨折的急救:
使用絆創膏,以重疊貼合之方式於傷口處加以固定,注意防上昏厥的發生,並趕緊用擔架送醫院醫治。


(九)燒傷、灼傷
1.急救時,如為輕度灼傷,其皮膚未破時,則塗以消毒凡士林油膏,橄欖油等。
2.深度者,應即刻送醫,急救者僅將灼傷面覆以消毒紗布即可。
嚴重燒傷處理:
1.如果衣服著火,用外套、毯子把火撲滅。
2.讓患者躺下,以減輕休克。
3.剪去燒傷部分之衣服,衣服如粘在傷口不可硬撕下來。
4.先將手洗淨以防感染。
5.將患者緊急送醫。
輕微燒傷處理:
1.把傷者浸於冷水,如無法浸水,將冰濕的布敷於傷口,直至不痛為止。
2.不可用油膏、油脂類塗劑。
3.如果皮膚起水泡,用消毒的紗布把傷處蓋住,不要剌破或放出裏面的水。

(十) 化學藥物中毒之急救
1. 吸入性中毒急救:
(1)除非有適當防護裝備,且熟悉空氣呼吸器及救生繩使用方法,否則不可試圖進入施行搶救,以免自己跟著中毒。
(2)將患者搬運至空氣新鮮處。
(3)倘呼吸停上或不規則時,即施行人工呼吸。
(4)速請醫師到現場或送醫院診治。
(5)使患者保持溫暖及寧靜。
(6)不給予任何酒精飲料。
2.化學物或其他異物掉入眼內之急救:
(l)即將眼瞼翻開用清水輕輕沖洗 (配戴隱形眼鏡者需先行取出。)
(2)沖洗至少15分鐘,速將患者送醫診治 (勿用硼酸或其他化學藥物或油膏)。
3.化學物灼傷:
(1)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儘速沖洗是減少傷害的重要步驟。
(2)一面脫衣、一面繼續用大量水沖洗。
(3)取清潔的覆蓋物將燒傷部蓋起。
(4)倘灼傷面積廣泛,則令患者臥下,安置其頭、胸部略低於身體其他部位,如可能,宜將兩腿抬高。
(5)傷者神志清醒,如可以吞嚥,則給予足量的非酒精性飲料。
(6)除小塊皮膚發紅的輕度灼傷外,所有灼傷均應請醫師診治。
二、對特殊工作造成傷害時,除送醫及反映上級處理外,應製作書面報告送工安組。
三、意外事故如火災、地震等發生時,應立即以公司內線電話、緊急廣播通報,並作必要之搶救措施。

第六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一、灰塵發生的工作,應戴防護口罩。
二、噪音太大的地方(超過90分貝)應使用耳塞或耳罩。
三、電焊作業應使用防護面罩及皮手套。
四、各種作業按規定使用防護具,不可貪圖方便而不用防護具。
五、工作場所必備之耳塞、手套、肥皂、清潔劑、口罩、安全帽及各種防護衣物等物品,若有短缺或破損時應立即申請補充。
六、行機械、儀器等操作時使用之安全面罩、安全眼鏡、防護衣、手套(耐酸鹼)、安全鞋、安全帽、耳塞、口罩等,如有短缺或不堪用時,應立即補充。
七、處理特殊化學及有害物質現有防護衣、手套、面具、護目鏡(須耐酸鹼)及現有之沖眼設備與緊急淋浴設備等,如有故障或損壞時應立即修護,以保持堪用。
八、場所現有之消防安全及逃生設備等若有短缺或損壞時,應提出補充或修護。
九、人員因工作必須使用個人防護裝備時,概應依規定切實使用,並做必須之檢點與維護,藉以維持性能、確保作業安全。

第七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不論發生失能傷害、非失能傷害、虛警事故或財務損失,其部門主管均應主動調查分析事故原因。並限於三日內提出詳細災害報告。
不論火災大小,有無損失,發生部門主管均應於三日內提出火災報告。
發生死亡災害或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時,雇主應於24小時內報告檢查機關。
本單位遇有事故發生時,除悉依緊急應變計畫之規定實施急救及搶救外,並應立即以最快之方式通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各有關人員。
勞動場所發生下列重大職業災害情事之一時,除採取緊急急救、搶救等措施外,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死亡災害時。
二、同時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時。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部門主管或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以及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即配合實施災害發生原因之調查、分析與統計,並擬訂妥善之因應對策,依行政作業程序層報經雇主核定後,切實實施。
勞動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該現場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之許可,不得任意移動或破壞。

第八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1.本守則經本公司全體員工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經檢查機構認可後公告實施。增訂及修訂時亦同。
2.本單位勞工如有違反本守則之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函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3.非本單位雇用之工作者進入本單位工作,應遵守相關規定。

 
勞工代表同意書:

願意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並依安全作業標準從事作業,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任何規定,特立此同意書,以茲證明:

本守則會同訂定之勞工代表簽名: 

職稱

姓名

職稱

姓名

 

 

 

 

 

 

 

 

 

 

 

 

 

 

 

 

 

 

 

 

 

 

 

 

資料來源: 經濟部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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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法律實務經驗案例共同提供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強颱尼伯特來襲颱風天機車執行餐飲外送、外勤作業安全指引

颱風天以摩托車(機車)執行餐飲外送、送報等外勤作業,具有高度不確定之風險,勞委會已於101年發布「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讓雇主與授權之主管人員可快速針對颱風等級、個人防護設備等進行風險辨識、評估及控制,落實颱風天外勤人員安全措施。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及相關法規,雇主有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外勤安全之責任;營業單位應參考「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雇主評估認為有顯著風險或有可預見風險,應停止外勤;如仍要執行外送外勤作業,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如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為外送外勤交通工具取代摩托車(機車),及提供適當個人安全防護具等,由雇主或授權之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並保存紀錄備查。

颱風天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雇主是要負行政責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颱風天外送人員執行外送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機率會大增,為減少風險,只要宣布停止上班,就應避免執行外送勤務,否則就要提供機車以外的交通工具,也要提供安全設備供執行外送人員使用。另台北市勞工局責成勞動檢查處於每次颱風等天候侵襲之後,視情況針對本市僱用外送勞工較多之外送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要求雇主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以確保勞工權益及工作環境安全。並提供臺北市事業單位天然災害外勤指派單(參考範本) 供業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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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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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餐飲業首重衛生管理讓諾羅病毒食物中毒無機可乘!

近日發生觀光地區疑似諾羅病毒感染事件,衛生機關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命業者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第5條,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應符合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之規定,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罹患或感染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其罹病或感染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諾羅病毒只要1~10個病毒量即可致病,因此是最常引起病毒性腸胃炎的病毒,預防經飲食傳播諾羅病毒最經濟、有效且易行的方式是做好且做對手部衛生,正確洗手步驟包括取皂、搓揉、沖水和擦乾手部,大約需要40-60秒。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民宿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餐飲業者首重衛生管理,務必要加強維護環境衛生,定時使用漂白水進行廚房及廁所等環境消毒工作,並落實管理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與健康狀況,教育訓練員工經醫師診斷罹患或感染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其罹病或感染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且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第23條
餐飲業施行殺菌:
一、煮沸殺菌:毛巾、抹布等,以攝氏一百度之沸水煮沸五分鐘以上,餐具等,一分鐘以上。
二、蒸汽殺菌:毛巾、抹布等,以攝氏一百度之蒸汽,加熱時間十分鐘以上,餐具等,二分鐘以上。
三、熱水殺菌:餐具等,以攝氏八十度以上之熱水,加熱時間二分鐘以上。
四、氯液殺菌:餐具等,以氯液總有效氯百萬分之二百以下,浸入溶液中時間二分鐘以上。
五、乾熱殺菌:餐具等,以溫度攝氏一百一十度以上之乾熱,加熱時間三十分鐘以上。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效殺菌方法。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餐飲業未妥善處理逾期食材可罰1,500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7月1日公布「國際觀光旅館公共安全、衛生安全及訂席服務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新聞稿,指出13家國際觀光旅館餐廳之食品衛生安全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之規定,主要項目包括乾貨食材區或廚房放置逾期食材等缺失。

衛生局已依違反99年1月27日修正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或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依情節輕重分別裁處。 未來如發現有餐飲業者未將逾期食品移至廢棄區或暫予明顯區隔時,除可依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將產品沒入銷毀外,另依同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不排除依詐欺罪嫌控告業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 應落實自主管理,過期食材視同廢棄物,應即時清理移至垃圾廢棄區或予明顯區隔,確保消費者飲食衛生安全。開店商家經營業者應加強進貨上架察看保存日期,加強賣場內部每天進行產品的巡視稽查。

更多更詳細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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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企業稅務應知實務-營利事業列報境外所得稅扣抵應以實際繳納日匯率換算-開店創業加盟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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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所得稅扣抵應以實際繳納日匯率換算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境外技術服務收入新臺幣1,000萬元,繳納境外所得稅額6.25萬美元,公司按其集團自訂之美元兌新臺幣之入帳匯率32換算境外已納稅額新臺幣200萬元,用以扣抵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算應納稅額。

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該收入有已列帳之相對應成本費用400萬元,該公司於計算繳納境外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時,以技術服務收入全額作為計算基礎,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又未以實際繳納境外稅款日之匯率換算境外所得繳納之稅額。
國稅局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美元兌新臺幣之匯率29.4)換算該公司繳納境外所得稅額約183萬元(6.25萬元*匯率29.4),惟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依國內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102萬元【(境內外全部所得額3,000萬元*稅率17%)-(境內所得額2,400萬元*稅率17%)】,故核定該公司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02萬元,列報境外稅額扣抵金額超過限額之部分計98萬元(200萬元-102萬元)經調整剔除,爰予補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連鎖式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扣抵,依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對於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而該扣抵之稅額應以境外所得額實際繳納稅款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計算,且該扣抵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所謂國外所得是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後之淨額為所得額。 因此申報扣抵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應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為準,並注意扣抵限額計算,以免因多計境外稅額扣抵,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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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加盟連鎖企業稅務實務案例及應知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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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8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所得稅法第98條之1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適用該條規定計算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者,應依左列規定繳納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該分支機構依照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年度終了後,再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繳納結算應納稅款並辦理結算申報。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營業代理人負責扣繳。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者,應照有關扣繳規定負責報繳或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由給付人扣繳。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第 52 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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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稅務實務案例及應知知識
 
連鎖事業分支機構之收入應併入總機構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分支機構之收入,例如連鎖餐廳各分店收入、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公司之各分校收入、連鎖飯店各分館收入等,均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併入總機構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若是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5條之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收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者;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應由分支機構依照第67條之規定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年度終了後,再依第71條規定繳納結算應納稅款並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營業收益或損失,應依法合併申報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連鎖式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國內連鎖營利事業分支機構之收入,應由該營利事業總機構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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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稅務實務案例及應知知識:
加盟連鎖式店面於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知實務知識

加盟連鎖式店面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視經營型態及性質,選擇正確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與標準代號,依規定辦理申報。加盟連鎖式商店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是依加盟者有無商品的實際進貨、銷貨及有無商品的所有權而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連鎖式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連鎖式商店若是以加盟業者所設立的公司行號名義進貨,銷貨時就要以加盟業者所設立的公司行號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若是加盟連鎖式商店沒有商品的進銷貨行為,只是提供勞務或派遣員工至分店服務的營利事業,應屬「人力派遣業」。
 
收取加盟金應依法開立發票 
國稅局日前查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利用部分加盟店之負責人不熟悉稅法規定,所收取之加盟金,招牌費及原物料費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銷售額計2,000多萬元,依規定補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還加處罰鍰。

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依法即應使用統一發票,因此加盟業主所收取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開店創業加盟店;但若收取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且該憑證是交付加盟店,得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連鎖式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因未諳法令規定或取巧,有上述所提漏開發票情形,應儘速依規定補報, 若心存僥倖,如被查獲逃漏銷售額,除依規定補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還加處罰鍰,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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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稅務實務案例及應知知識
加盟連鎖業者使用統一發票應知 


實務上因有加盟連鎖業者由加盟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即誤認為統一發票可共用或互相調借使用,以致發生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觸法情形;或是有業者遇月底統一發票用罊,不及向國稅局購買者,一時圖方便拿其他營業人的發票開立使用,觸法而受處罰。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不論是總機構、分公司、分店、營業所、門市部、展售場等,均應視為獨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申請營業登記。再憑核發之統一發票購票證向當地國稅局購買已印製字軌號碼之統一發票,或由國稅局配賦字軌號碼,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或列印統一發票專用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連鎖式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這種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或是發票開立使用之疏誤一經稅捐機關查獲,實務上將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加盟主收取加盟金未依法開立發票處總額 5﹪行為罰

國稅局查獲 某健身房銷售運動健身器材,開放加盟,加盟店除繳交加盟金外,該公司為達各加盟店裝設之一致性,要求各加盟店統一由該公司負責招牌裝置及場所設計裝潢,並收取費用,該公司以部分加盟店之負責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取巧對於所收取招牌裝置及設計裝潢收入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經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其所漏稅額處以5倍以下漏稅罰,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行為罰,二者擇一從重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勞務,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因此營利事業以開放加盟的方式擴展客源,收取之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加盟店加盟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連鎖式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主於收取加盟金及相關費用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店,除收取之費用純屬代辦性質,於代收轉付款項間無差額,且轉付款項取得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可免視為加盟主之收入外,其餘仍須由加盟主開立全額統一發票交付下游加盟店;切勿心存僥倖,如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仍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外,將連同營利事業所得稅一併補稅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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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稅務實務案例及應知知識
經營加盟連鎖事業有收入即應報稅 國稅局注意到不少加盟連鎖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營業稅,涉及逃漏稅情事,近來針對加盟連鎖事業冷飲店、格子店、100元剪髮、服飾店等營業人查核,發現有漏開收取加盟金、原物料及店面裝潢設計費之統一發票銷售額近5千萬元,經核定補徵營業稅近250萬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250萬元。目前正積極選案,持續查核其他加盟連鎖事業是否亦有涉及逃漏稅狀況。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連鎖式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只要是銷售行為或是勞務皆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諸如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供應原物料、行銷廣告、機器設備及裝潢工程。稅捐機關會運用開店商家營業人進、銷貨及付款紀錄等資料交插核對營業人有無逃漏稅,讓此類逃漏稅無所遁形。因此加盟連鎖事業營業人,切勿存僥倖心理,想漏開發票,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及繳納營業稅。若經稅捐機關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並處罰,加盟連鎖事業營業人不可不留意,否則將得不償失。更多更詳細 加盟連鎖企業稅務實務案例及應知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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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髮業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及案例-理髮業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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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髮業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

理髮業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免申報銷售額及免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不受統一發票使用標準之限制,得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理髮業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申報銷售額及免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不受統一發票使用標準之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經營理髮、美容業之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如兼售洗髮水、洗髮精、美容保養品等,係屬理髮、美容範疇以外之其他營業項目,依其營業性質及能力,如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理髮、美容之銷售額應併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核定後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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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美髮業聯合稽查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美容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相關法律條文

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230530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第 一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管理營業衛生,維護民眾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規範之營業種類如下:
一 旅館業:指經營旅館、觀光旅館之營業。
二 美容美髮業:指以固定場所經營理髮、美髮、美容等之營業。
三 浴室業:指經營浴室、三溫暖、浴池、溫泉浴池、漩渦浴池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沐浴、浸泡之營業。
四 娛樂業:指經營視聽歌唱、歌廳、舞廳、舞場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視聽、歌唱、跳舞、遊樂之營業。
五 游泳業:指經營游泳池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游泳、戲水之營業。
六 電影片映演業:指以發售門票放映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營業。
七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指定之營業。
第 四 條 營業場所負責人應指定專人為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管理衛生事項及指導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工作。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應經衛生局或其審查認可機構訓練及格取得合格證書者,始得擔任。
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二以上營業場所之衛生管理人員。
第 五 條 營業場所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衛生局公告之方法進行有效消毒。第 六 條 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設置病媒防制設施,並維持其有效運作。
二 寵物應繫以繩鍊或置於箱籠等予以適當管制。
三 中央空調冷卻水塔設備,每半年應定期清洗消毒一次以上。
四 室內應保持空氣流通,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應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定,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
五 設置有效期限內之簡易外傷用藥品及器材。
六 從業人員應穿著整潔之工作服。
七 浴室業浴間應裝設緊急求救設施。
八 維持環境整潔衛生。
九 於明顯處張貼衛生標示,其標示內容由衛生局公告之。
第 七 條 營業場所之廁所應經常清潔、消毒、除臭,其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採沖水式之便器。
二 地面、臺度及牆壁,應使用不透水、不納垢且防滑之材料建築。
三 設置洗手設備,並備清潔劑及紙巾或烘手器。
四 設置有蓋垃圾桶,並隨時保持清潔。
第 八 條 營業場所負責人僱用之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經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從業,並應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二 每年應至衛生局或其審查認可之機構參加衛生講習。
前項第一款健康檢查項目,由衛生局公告之。
第 九 條 衛生局得隨時稽查或抽驗營業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稽查或抽驗結果,衛生局應適時公布。

第 十 條 下列供消費者使用之物品,應於使用後清潔消毒:
一 盥洗用具、毛巾、浴巾、拖鞋等用品。
二 被單、床單、被套、枕頭套等直接接觸消費者身體之寢具。
三 理髮、美髮、美容相關器具。圍巾或頭墊,使用時直接接觸消費者身體者,其接觸部分應另加清潔軟紙。
四 麥克風。
五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物品。
拋棄式之牙刷、刮鬍刀、拖鞋等物品,不得重複提供使用。
第 十一 條 營業場所從業人員,應隨時留意消費者安全,遇有傷病情況緊急時,應立即協助就醫。
第 十二 條 消費者在營業場所隨地吐痰、棄置廢棄物或有其他污染、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時,營業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第 十三 條 美容美髮業之從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手部應保持清潔,工作前後應洗手。
二 修面或美容時應戴口罩。
三 發現消費者具有傳染性皮膚病時,應將接觸過之用具丟棄或洗淨消毒。
第 十四 條 美容美髮業之營業場所除設置座椅外,應有下列設備:
一 流水式盥洗臺。
二 排水裝置。
三 工具消毒設備。
四 容納碎髮之有蓋容器。
第 十五 條 浴室業、游泳業之水質,除溫泉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澄清且無色、無臭,不得有浮沫、苔藻滋生。
二 業者應每個月自行汲取浴池水或游泳池水送檢一次。其水質微生物指標及送檢單位,應符合衛生局公告之規定。
三 浴池或游泳池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應備有水質酸鹼度及餘氯測定器,開放期間每日作水質酸鹼值與自由有效餘氯測定至少四次。但游泳業於夏季開放期間,應每二小時測定一次。
四 前款水質酸鹼值及餘氯量或其他相關物質,應符合衛生局公告之規定。
五 浴池或游泳池非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應先報經衛生局核准。
六 浴池或游泳池,不得有污水或工業廢水流入。
七 涉水池每天至少換水一次,換水時應將池內外洗刷清潔。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測定結果,應於營業場所明顯適當處公告,並保存一年,以備衛生局查核。
第 十六 條 溫泉浴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於使用期間,保持浴池溢流狀態且浴池之邊緣應高於洗浴場所之地面。
二 業者應每個月自行汲取溫泉水送檢一次,其水質及送檢單位,應符合衛生局公告之規定。
前項第二款測定結果,應於營業場所明顯適當處公告,並保存一年,以備衛生局查核。
第 十七 條 浴室業、游泳業營業場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更衣區及淋浴區應男女分開設置,且經常保持清潔。
二 沐浴場所應備有淋浴或沖洗設備。
三 浴室之地面及臺度採易清洗且防滑材料建築;地面排水必須良好。
四 備有水質遭污染之緊急應變措施。
第 十八 條 消費者在浴室業、游泳業之營業場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從業人員應勸阻其入池:
一 飲酒過量顯有醉態。
二 患有傳染性眼疾或皮膚病。
三 入池前未先卸粧及淋浴沖洗。
四 攜帶寵物入池。
五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不宜入池之情事。
第 十九 條 游泳業營業場所應於每年開放或停用十日前,報衛生局備查。
第 二十 條 違反第四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二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九條第一項之稽查或抽驗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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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髮業聯合稽查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聯合稽查美髮業美(護)髮藥劑裁罰標示不符規定業者

台中市消保官邀集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和市府衛生局、經發局等機關組成專案查核小組,隨機抽查16家業者,檢驗結果日前出爐,其中9家業者的美(護)髮藥劑標示不符規定,衛生局已裁罰製造商或轉請轄管縣市政府處理;另有1家美髮用品逾期,則已要求業者下架;另也查獲25台未經檢驗合格貼標的燙髮機也由標準檢驗局依法處理。

此次稽查除查獲9家業者使用的美(護)髮藥劑標示不符規定、1家陳列逾期美髮用品,也查獲25台未經檢驗合格貼標的燙髮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命令製造商或進口商回收14台,其中7台另加罰款,其餘則在接受行政裁處調查;另外,營業衛生條件不佳的業者,衛生局均開出改善通知單,並限期改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此次稽查美髮業發現有違規缺失情形的業者家數比率高達92%,顯示美髮業業者未注意營業安全的相關法令,業者應儘速改善,以維護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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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實務及法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禁止有年齡歧視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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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禁止有年齡歧視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在108年12月4日公布,109年12月4日開始施行,雇用高齡人力,禁止有年齡歧視,且給薪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違者將罰30萬上,150萬以下罰鍰。

勞動部專法僱用獎助部分,現行雇主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中高齡者每月獎助1萬3千元,未來對高齡者加碼到每月獎助1萬5千元,最長12個月;有關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考量高齡者可能需要比較長的時間適應職場,因此放寬高齡者經評估最長可補助6個月;另外,為了鼓勵青銀共同創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與29歲以下青年共同創業,提供200萬元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最長3年貸款利息補貼。

勞動部專法為鼓勵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不受《勞動基準法》第9條定期契約以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為限及定期契約屆滿後視為不定期契約之規定,增加勞雇雙方彈性;但為保障高齡者就業權益,也規範定期契約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4條年滿65歲雇主得強制退休規定,並明定定期契約勞工履約屆滿3年後仍得終止契約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若被申訴對中高齡者、高齡者有就業年齡歧視、高齡者職場差別待遇,舉證責任將落在雇主;雇主若被認定有就業年齡歧視,罰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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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錄取勞工後反悔判賠3個月薪資

新北一名女員工到公司面試職缺,公司回復順利錄取,當她辭去原本工作後,因故向新公司提及延後報到,卻被公司以「因您提出延後報到,在這段空窗期變數過大,無法接受要求」為由,取消錄取通知,該員工不服向新北勞工局求助,因勞資爭議調解結果不成立,進而申請仲裁。
 
勞資仲裁委員會最後認定,該案公司已發錄聘通知在先,雙方勞動契約在勞方回復時即認定成立,延後報到一事,是基於人事發出錄取通知「報到日期若需更改,也可隨時與我聯絡」,認為公司取消錄取不合法。新公司應給付該名員工,即原定報到日至試用期滿共3個月期間,從5月11日至8月10日止的薪資16萬8000元。且因是新公司預示拒絕員工提供勞務,故該員工可不用補服勞務照領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招募員工時,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才不會誤觸法規。


勞動部訂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和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勞動部於108年11月19日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同時併附「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詳列25項檢核事項「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明定勞動契約認定之標準,協助事業單位確切認知勞動契約,避免損及勞工權益。

勞動部經蒐集歸納各級民事、行政法院判決、大法官解釋及行政機關函釋後,草擬「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認定指導原則」,再邀集專家學者研議會商後認為,勞資之間除承攬關係外,尚有其他勞務關係類型可為雇主責任之脫免,故改以勞動契約的要素與方法,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其適用範圍更加完整。

不論從「大法官第740號解釋」或法院實務判決,均認為勞動契約之認定,應依勞資雙方間從屬性的高低做實質認定。因此,指導原則對於勞動契約的主要判斷標準,分別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逐一舉出具體判斷要素。
其中,(一)人格從屬性,是從勞工的「工作時間」、「給付勞務方法」及「勞務地點」受到事業單位指揮或管制約束,「不能拒絕雇主指派的工作」、「勞工必須接受事業單位對其考核」、「必須遵守服務紀律及懲處」、「須親自提供勞務」及「不能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等8項要素進行判斷;(二)經濟從屬性,是從「勞工不論工作有無成果,事業單位都會計給報酬」、「勞工無須負擔營業風險」、「勞工不須自行備置勞務設備」、「勞工僅能依事業單位訂立或片面變更之標準獲取報酬」、「勞工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第三人私下交易」等5項要素進行判斷;(三)組織從屬性,是從勞工須透過與其他人分工才能完成工作等;其他還包含勞工保險、薪資扣繳及相同勞務的勞工契約性質等參考事項。
 

勞動部所訂定「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共25項檢核事項;如有符合任一事項,即代表該項目有從屬性之特徵,勾選符合的項目越多,越可合理推論該契約趨近於勞動契約,但仍然需視整體契約內容,及事實上勞務提供受事業單位拘束的程度來做綜合判斷。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不少事業單位誤以為只要與勞工簽訂書面承攬或其他非勞動契約,即不需要遵守勞動法令之雇主責任。目前與勞工簽訂個人勞務契約的事業單位,應立即自行檢視,並依法辦理,以免造成違法情事。


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 Ministry of Labor

一、本檢核表係供判斷從屬性之參考。任一項目如勾選為「符合」,代表該項目有從屬性 特徵,但程度之高低,仍須視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情形判斷。

 二、整體檢核結果,符合項目越多者,越可合理推論趨近於勞動契約,但仍需視整體契約內容,及事實上受拘束之程度,綜合判斷。


一 具人格從屬性之判斷
(一) 勞務提供者之工作時間受到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
1.1 勞務提供者不能自由決定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符合 □不符合
1.2 勞務提供者未於工作時間出勤,未請假時會受懲處或不利 益待遇(包含停止派單或任意調換工作區域)
      □符合 □不符合
1.3 勞務提供者上下班應簽到打卡或輔以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      □符合 □不符合

(二) 勞務提供者給付勞務之方法須受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
2.1 勞務提供者僅得依事業單位決定的工作執行方式完成工作,違反者,會受懲處或不利益待遇      □符合 □不符合

(三) 勞務提供者給付勞務之地點受到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
3.1 勞務提供者不能自由決定提供勞務之處所、路線或區域       □符合 □不符合
3.2 勞務提供者應服從事業單位調派至其他處所、路線或區域 提供勞務      □符合 □不符合

(四) 勞務提供者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指派之工作
4.1 勞務提供者拒絕事業單位指派的工作會遭受懲處或不利益待遇       □符合 □不符合

(五)勞務提供者須接受事業單位考核其給付勞務之品質,或就其給付勞務之表現予以評價
5.1 勞務提供者的工作表現有接受事業單位之考核的義務       □符合 □不符合

(六)勞務提供者須遵守事業單位之服務紀律(如適用事業單位之工作規則或其他內部規章),並須接受事業單位之懲處
6.1 勞務提供者需遵守事業單位的工作規則或其他內部規 範,違反者會受懲處或不利益待遇       □符合 □不符合

(七) 勞務提供者須親自提供勞務,且未經事業單位同意,不得使用代理人
7.1 事業單位要求勞務提供者親自從事工作       □符合 □不符合
7.2 事業單位會不定期查核勞務提供者是否親自工作      □符合 □不符合

(八) 勞務提供者不得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
8.1 勞務提供者必須以事業單位名義提供勞務,不能以個人名 義招攬業務       □符合 □不符合
8.2 勞務提供者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表彰自己所提供之勞務 成果,僅能對外表彰事業單位或其負責人之名義       □符合 □不符合


二 具經濟從屬性之判斷
(一)勞務提供者依所提供之勞務,向事業單位領取報酬,而非依勞務成果 計酬,無需自行負擔業務風險
1.1 不論勞務提供者有無工作成果,事業單位皆計付報酬       □符合 □不符合
1.2 事業單位依據勞務提供者提供勞務之時間長度及時段計付報酬       □符合 □不符合
1.3 不論事業單位是否收到款項,都自己吸收損失,不影響報酬之計付      □符合 □不符合

(二)提供勞務所需之設備、機器、材料或工具等業務成本,非由勞務提供者自行備置、管理或維護
2.1 勞務提供者被要求必須使用事業單位提供或指定之設備(或工具等)提供勞務      □符合 □不符合

(三) 勞務提供者並非為自己之營業目的,提供勞務
3.1 勞務提供者僅係為事業單位之事業而貢獻勞力,不須負擔營業風險      □符合 □不符合

(四)事業單位以事先預定之定型化契約,規範勞務提供者僅能按事業單位所訂立或片面變更之標準獲取報酬。
4.1 勞務提供者只能按事業單位所訂立的標準獲取報酬,事業單位片面變更報酬標準時,勞務提供者僅能接受       □符合 □不符合

(五)事業單位規範勞務提供者,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第三人私下交易
5.1 勞務提供者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私下與第三人交易,以獲取報酬       □符合 □不符合


三 具組織從屬性之判斷
(一)勞務提供者納入事業單位之組織體系,而須透過同僚分工始得完成工 作
1.1 勞務提供者須依事業單位要求定期排班、輪班或值班。       □符合 □不符合
1.2 勞務提供者無法獨力完成工作,需與其他同事分工共同完成工作       □符合 □不符合


四 其他判斷參考
1.1 事業單位為勞務提供者申請加入勞工保險或為勞務提供者提繳勞工退休金      □符合 □不符合
1.2 事業單位以薪資所得類別代勞務提供者扣繳稅款,並辦理 扣繳憑單申報      □符合 □不符合
1.3 事業單位其他提供相同勞務者之契約性質為勞動契約            □符合 □不符合



以下 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招募或僱用員工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般原則:
1.第1次:30萬元。      2.第2次:60萬元。      3.第3次:9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載word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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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收取保證金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6萬 

「臺北OO總醫院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招募住院醫生時,要求正取人員報到需繳交保證金1萬元」,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嫌一案。

經臺北市勞動局調查,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惟臺北OO總醫院招募所屬家庭醫學部、放射線部及核子醫學科等單位住院醫師於錄取或徵才公告均載明「報到時繳交保證金1萬元整」,甚至載有「到職服務滿6個月後領回,未繳交保證金者視同放棄」等語,勞動局函請臺北榮總陳述意見,該院表示因時有錄取人員未報到而逕至他院服務,而實施錄取人員收取保證金之作法,查該保證金係供為擔保聘僱契約用途,顯已違反前開規定,故勞動局按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處6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勿違反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就業服務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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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薪資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核薪如何合法揭示薪資範圍

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時,只要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不論薪資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核薪,即有本款規定之適用,如勞工每月實際獲取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雇主即應依法揭示薪資範圍。所稱「經常性薪資」,是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
如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核薪方式,仍應依上揭原則辦理,可揭示每小時、每日、每件報酬金額(如:日薪1,000~1,200元或按件計酬1件2,000 元起),並敘明相關勞動條件等方式,以使求職民眾知悉薪資範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自107年11月30日起,雇主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時,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禁止寫「薪資面議」。

薪資低於4萬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且禁止寫面議
立法院在11月9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總統於11月28日公布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自107年11月30日施行後,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增訂薪資揭示規定,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且禁止寫「薪資面議」,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的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就業服務法新制正式上路後,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且禁止寫「薪資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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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吃店徵人年齡歧視罰款10萬 


新北市知名連鎖爌肉飯,也曾拿下全國爌肉飯錦標賽冠軍的「龍O爌肉飯」,招募工作人員時,被一名44歲的男子指控,打電話應徵時,被「龍O爌肉飯」以40幾歲年紀太大,恐怕無法勝任拒絕,應徵男子心裡不是滋味,認定知名連鎖爌肉飯就業歧視,一狀告向新北市勞工局申訴,新北市政府派人抽查發現「龍O」確有年齡歧視狀況,依違反就業服務法65條開罰30萬元。

然因「龍O爌肉飯」是小吃業者且資本額僅有50萬元,新北市勞工局考量本裁罰基準,依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行政罰法改罰三分之一,即罰款10萬元。

招募人才「限役畢」涉及間接就業歧視
事業單位於徵才廣告上常見註明「限役畢」,100年12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明確指出,雇主以『役畢』作為徵才限制,不論動機有無涉及歧視之意思,已對特定某就業層造成負面影響,其限制行為構成間接就業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可依法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人才應避免事業單位因不諳法令而於招募人才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涉及就業歧視的不當限制條件或是於升遷、考評等管理涉及懷孕歧視、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未妥適處理等違法情事。

僱用外師偏愛白種人種族歧視罰30萬 
偏愛白種英語外師的補教業要當心!一位美國出生的華僑(American-Born-Chinese:ABC)張先生日前向勞工局申訴,他應徵某私立幼稚園「英語教師」,竟被告知因學生家長喜愛白種人的外籍老師、不歡迎黃種外師,拒絕其面試,憤而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私立幼稚園有「種族歧視」之嫌。
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種族歧視成立,勞工局處罰該幼稚園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爰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對雇主而言反而得不償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目前幼稚園與托兒所雖不能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白領外籍勞工,但若求職者為「獲准居留之難民、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及經取得永久居留者」,是可以自由找工作不受限制的。

知名連鎖咖啡店就業歧視癲癇患者罰30萬 
某知名咖啡連鎖店因為不錄用一名有癲癇病史的應徵者,經委員會評議身心障礙就業歧視成立,被台北市勞工局依違反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同法第65條第1項及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第1項,裁罰3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招募員工時,應具備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才不會誤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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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懷孕歧視及性騷擾成為雇主管理地雷

臺北市政府第40次性別工作平等會,共評議9件申訴案件,其中審定性別歧視成立計有3件,分別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以及第11條懷孕歧視,各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其中有一私立托兒所以勞工未據實告知懷孕情事為由逕行解聘,性別工作平等會認文員工並無告知雇主自身懷孕訊息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當然,也不應由於未告知雇主自身懷孕的消息而遭受任何不利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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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夾娃娃機店(自助選物機)當場主或台主法規及實務案例- 夾娃娃機台主如何避免不踩紅線-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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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娃娃機台主如何避免不踩紅線

個人同時經營多台夾娃娃機、販賣機等,依目前法規須向當地國稅局,登記所持有夾娃娃機,採單一縣市登記制。若合計銷售額每月達8萬、低於20萬,屬小規模營業,要課徵1%營業稅額,合計銷售額每月超過20萬元則適用5%營業稅率且須開立發票。

經濟部790保夾規範,是指經濟部規範娃娃機業者為非屬電子遊戲機,條件是保夾金額上限790元 ,也就是明確規定「保證取物價格」不得超過新台幣790元、商品價格不能低於保證取物金額的7成且不能以障礙物等方式影響取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夾娃娃機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娃娃機很夯競爭激烈下,有改機或是走法律灰色地帶,政府因此積極稽查業者有無符合規定。 有地區自治條例一次罰6千,還可累計開罰。 但台北地檢署有一案例,一家娃娃機店超過經濟部評鑑選物販賣機的標準,因此警方將13名台主函送法辦,台北地檢署檢方認為,這些機台原本就通過經濟部評鑑為選物販賣機,且保夾門檻與商品價值是主觀判斷,不能因此就認為這些娃娃機台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將13名台主不起訴處分。

娃娃機擔任台主改裝夾娃娃機警方認屬無照電玩

新竹市府產發處進行聯合稽查娃娃機店時,發現一工程師投資夾娃娃機擔任台主,卻在機台內將市價僅270公仔,標示保證夾取需要1730元,並在機台洞口處加裝麻將尺,以增加夾取難度。

該工程師供稱,夾娃娃機台內商品價值從400到1300元不等,因成本考量才將保證夾取金額設定為1730元。然警方認定機台改裝屬無照電玩,將該工程師依涉犯賭博等罪嫌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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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夾娃娃機店(自助選物機)當場主或台主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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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娃娃機店販售食品醫材或化妝品標示不符遭罰5千至4萬

衛福部食藥署108年度稽查近8000台夾娃娃機,發現陳列食品、醫材或化粧品的機台共226台,其中6.6%陳列陳品卻未完整標示業者資訊,15%陳列化粧品卻未完整標示產品資訊。 針對本次稽查違規業者,所轄地方衛生局已依法開罰5000元至4萬元不等。

衛福部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公布「108年度夾娃娃機陳列食品、藥物及化粧品稽查計畫」結果,這項稽查計畫於今年6、7月由各地方衛生局執行,總計稽查288家夾娃娃機店、共7994個機台,其中三成(100家)的夾娃娃機店、共226個機台陳列食品、醫材或化粧品。 衛福部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科長周珮如表示,在這226個陳列食品、醫材或化粧品的機台當中,有6.6%(15台)機台陳列巧克力、洋芋片、餅乾、泡麵等食品,卻未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標示,機台外部沒標明食品業者的名稱或地址等。 另有15%(34台)機台陳列護唇膏、沐浴乳、香水等化粧品,卻沒遵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包括產品無中文標示、中文標示不完全、未標示進口商名稱或地址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夾娃娃機店設有販售食品、醫療器材或化妝品的機台,若標示不符規定,將依違反不同規定,處不同罰鍰,陳列食品的夾娃娃機若標示違規,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陳列化粧品的夾娃娃機若標示違規,將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處10萬元以下罰鍰;夾娃娃機業者如果未取得藥商執照卻陳列販售醫材,便涉違反藥事法,可依法處以3萬至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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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夾娃娃機店(自助選物機)當場主或台主法規及實務案例

夾娃娃機台主保證取物金額不得逾790元

經濟部為妥善管理夾娃娃機產業,於2018年6月13日函頒夾娃娃機之評鑑分類十項參考標準,以區隔夾娃娃機與電子遊戲機的差異,其中明確要求「非屬電子遊戲機」夾娃娃機保證取物金額上限為790元。

然近期稽查仍發現許多夾娃娃機機台台主因不熟悉法令而誤觸而違規,自今年起已查獲75處夾娃娃機店因機台保夾金額超過790元,涉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條例,由警察局發傳喚書通知違規夾娃娃機機台主到案說明,如調查屬實即依法移送,截至今警察局已移送五處14位台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夾娃娃機機台場主及台主,於經營前應充分了解夾娃娃機機台機種屬性及設定保夾金額。另在購買或租賃機台時,記得先登入經濟部「評鑑通過電子遊戲機名稱查詢」,依機台上所顯示的中英文名稱輸入查詢,以避免違反經濟部十項評鑑參考標準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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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夾娃娃機店(自助選物機)當場主或台主法規及實務案例
 

夾娃娃機為「非屬電子遊戲機」

經濟部決議夾娃娃機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保證取物金額原則不得超過七九○元。而電子遊戲場分為普通級和限制級,限制級娛樂場所的獎品價值上限是兩千元,益智類、普通級獎品價值上限是一千元。

目前桃園已通過夾娃娃機自治條例,建議各縣市政府自治條例中也能自訂可擺放場所與金額上限,讓執法會更明確。

雖北市108年稽查夾娃娃機,至8月底發現75處店面有機台保證取物金額上限超過790元送辦,檢方卻不起訴。但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設置夾娃娃機機台的場主及台主,台北市為區隔夾娃娃機與電子遊戲機的差異,已明確要求夾娃娃機保證取物金額上限為790元,業者務必配合,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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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夾娃娃機店(自助選物機)當場主或台主法規及實務案例
 

自助選物機(夾娃娃機)應距國中小高中職50公尺以上

北市商業處擬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因自助選物機(夾娃娃機)多半都是無人看管營業場所,所以比照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明定應距離校園50公尺以上。自助選物機(夾娃娃機)台所提供的物品「內容物」不得以金錢買回,也不可是活體生物等,違者將開罰6千元至10萬元不等。

北市商業處擬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明文規定自助選物機(夾娃娃機)需距離國中小、高中職50公尺以上,提供的物品根據新規定,夾娃娃機的「內容物」不得以金錢買回,也不可以是活體生物、法令禁止、妨害公序良俗,或是其他法令公告不得提供者,且每一台機器都須於明顯處標示機具名稱、保證取物金額、製造商品稱及消費者申訴專線,違者將開罰6千元至3萬元不等,得按次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夾娃娃機機台場主及台主,於籌備時或開辦經營前應充分了解個地方「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設置地點規範。另在購買或租賃機台時,記得先登入經濟部「評鑑通過電子遊戲機名稱查詢」,依機台上所顯示的中英文名稱輸入查詢,以避免違反經濟部十項評鑑參考標準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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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贈品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公司行號酬勞員工之贈品應否開立發票-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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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酬勞員工之贈品應否開立發票

公司行號外購3C產品酬勞員工,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即決定供為酬勞員工之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購入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課徵業稅。又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營業人為酬勞員工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即決定供為酬勞員工之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購入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另如該貨物於購入時,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若有以貨物酬勞員工,應審視該貨物於購入時之列帳方式,及有無將購買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再據以判斷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繳報繳營業稅。若有違反此規定者,一經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在未經檢舉或稽徵稽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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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認列報廢損失相關稅法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
廣告費:
一、所稱廣告費包括下列各項:
(一)報章雜誌之廣告。
(二)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
(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
(四)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
(五)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
(六)彩牌及電動廣告其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七)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八)代理商之樣品關稅與宣傳廣告等費用,非經契約訂明由各該代理商負擔,不予認定。
(九)樣品進口關稅與宣傳費等,如經國外廠商匯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再行列支。
(十)營建業樣品屋之成本;其有處分價值者,應於處分年度列作收益處理。
(十一)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十二)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十三)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營利事業列報贈品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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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售商品轉供銷貨附送贈品使用未設帳記載應開發票
將供銷售商品轉供銷貨附送贈品使用,無償提供他人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未設帳記載,亦無法提供贈送商品紀錄備查,仍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為舉辦促銷活動,將商品轉供銷貨附送贈品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將原供銷售之商品轉為贈品隨貨贈送顧客時,需按時價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應開立統一發票。
惟前揭視為銷售之貨物,因為促銷商品使用,符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性質,所開立之發票又可於營業稅申報時作為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故為簡化作業,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未設帳記載,亦無法提供贈送商品紀錄備查業者,將供銷售之商品轉供銷貨附送贈品使用,仍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一經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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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贈品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購物贈送顧客應行注意事項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廣告費,該內容為產品促銷費用,依該公司提示之購買憑證與贈送紀錄,發現實際贈送數量與購入贈品數量不一致,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於購入贈品時,已全數認列為廣告費,年底時並未將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而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規定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贈送樣品,依同條款第7至11目規定,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樣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依據財政部6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38342號函釋,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 贈品費用之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贈品如逾年底尚未發送,則須轉列贈品盤存;如於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而以費用科目列報,在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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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贈品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尾牙抽獎贈品應否視為銷售貨物及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尾牙會準備許多獎品,從轎車、家電、3C產品、禮券到旅遊住宿券等,供做抽獎贈品用,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營業人自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如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所支付進項稅額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應於該貨物轉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應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作廢」戳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購入貨物,並以各該相關科目列帳,購入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未提出申報扣抵,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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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贈品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商品作樣品贈送應提供哪些資料始得認列?
 
國稅局查核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帳上有將自身產製品轉為樣品費項下列報。惟該公司僅提示內部產品出庫紀錄表,未提供受贈廠商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致該貨物出庫後無法證明為贈送樣品使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項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費時,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憑以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如有將自身產製品(或商品)轉為樣品情事者,應依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以免日後遭 國稅局剔除補稅。 另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 贈品費用之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贈品如逾年底尚未發送,則須轉列贈品盤存;如於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而以費用科目列報,在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贈品轉列贈品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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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實務案例-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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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商品報廢應如何辦理災害損失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水災及火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造成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之情事時,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填寫「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核實認定該項災害損失,若災害損失未依前述規定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仍應核實認定。

災害損失申報注意事項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之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或證明文件,報請轄區稽徵所派員勘查;又重大災害地區之災民,申報損失金額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可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予以書面審核,免現場勘查。經核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得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辦理方式可利用書面、傳真、電話或網路向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為之,但有接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則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營利事業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未投保險者,報備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只要檢附如下資料文件即予書面審核。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附)。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附)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固定資產及設備﹞災害報告表。 其屬固定資產者,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審理單位: 未符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俟勘查後再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符合書面審核者,若向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則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逕行核定。若直接向災害損失發生所在地國稅局報備時,由受理單位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依書面審核作業方式辦理。
其屬分支機構者,以個別分支機構為單位,分別適用前2款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實際災害受損之金額應列報於結算申報書「非營業損失-災害損失」欄內,若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者,應將取得之損害賠償金額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之「非營業收益-其他收入」欄內。

 

因豪雨所受損失應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財政部國稅局針對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災害損失申報扣除範圍: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本次豪雨所造成的損失都可申報,並以稽徵機關審定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認定;但是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二、報備期限:災害損失之認定,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應向國稅局報備勘查。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派員勘查。

經稽徵機關核發前開災害損失證明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惟本項災害損失,並不包括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也不得遞延於以後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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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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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災害損失相關稅法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6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 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 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財政部99年4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4516020號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

一、 為協助因天災、事變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之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並使各地區國稅局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 適用範圍:
(一) 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案件(包括自繳稅款、補徵稅款及罰鍰,不含決清算案件)。
(二) 本作業原則所稱天災、事變,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戰爭、瘟疫等,且以非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三、 作業方式:
(一) 管轄國稅局得視實際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十條規定公告延長繳納期間一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
(二) 納稅義務人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或前款規定公告延長之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於規定或公告延長之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敘明無法繳清稅款之原因,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並以一次為限。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或公告延長之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納稅義務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四、 依前點第二款規定申請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適用對象:
1、 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
2、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3、 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者。
(二) 延期或分期期限及標準:
1、 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消費稅,得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一至三個月。但天災、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之稅款,不適用之。
2、 所得稅: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一至三個月;其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者,得准予依下列期數分期繳納,每期以一個月計算:
(1) 稅款未滿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得分二至六期。
(2) 稅款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得分二至十二期。
(3) 稅款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得分二至二十四期。
(4) 稅款在五百萬元以上,得分二至三十六期。
(三) 前款第二目所稱重大財產損失,指經各地區國稅局核准報備之災害損失金額(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大於各地區國稅局所定書面審核標準;未申報災害損失者,得就個案事證認定。
(四) 逾期未繳納之處理: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如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各地區國稅局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

五、 為便利國庫資金調度,各地區國稅局應於天災、事變發生後定期將公告延長繳納期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案件之件數、應納稅款等資料,依附表格式通報財政部賦稅署,通報期間以天災、事變發生後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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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把握時效申報災害損失

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綜合所得稅。另國稅局於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搜尋“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及線上申辦災害損失,請有需要民眾多加運用。 國稅局特別呼籲受災民眾,記得先拍照以留下事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就與民眾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
(1) 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受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2) 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

二、營業稅:
(1) 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2) 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損失情事,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線上申辦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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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職業災害保險自願加保作業

一、 適用對象: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從事工作,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之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得由訓練機構自願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二、 申報表填寫應注意事項:
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請填具「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勿以一般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申報適用職業災害保險人員加保,又已領給付類別請勾填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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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天災事變致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申請回復原狀

因應重大災害,財政部國稅局公告延長受災區內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菸酒稅、貨物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等申報期限外,因天災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得於遲誤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補行申請復查。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倘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1年者,即不得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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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受災戶應於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受災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由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國稅局說明,個人申報災害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申報受災相關資料及損失清單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此外,納稅義務人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屬政府贈與,免納綜合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納稅義務人因天然災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得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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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休假)實務及案例-雇主不得強制員工請休特休假-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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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強制員工請休特休假

有雇主會要求員工先把特別休假休完,但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應由勞工自行排定,勞工不願意排定特別休假,雇主不能強制勞工一定要排定,要不然都是違反法令規定。且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請休,違者將遭處2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雇主如因經營上需求,可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與勞工協商調整,但是決定權仍然在勞工手上,基本上只要勞工排定特別休假的日期,雇主最好讓勞工依法休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勞動部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重點,業者要注意雇主要書面通知勞工特別休假日數、不得強制請特別休假、不能提前買斷特別休假、不能片面要求勞工排休、遞延特別休假要經勞工同意,以及應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結時結清未休工資等。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應給付未特休假工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凡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勞工於新年度開始即因屆齡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 76.4.3台76內勞字第四八六五四四號函所稱「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係指並不影響該勞工最後在職當年因基於上年服務滿一定期間之特別休假,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至勞工於服務滿一定期間之日即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因毋須出勤自無特別休假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於服務滿一定期間之日即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應給付未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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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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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第 60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34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4-1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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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加班換補休期限比照特休假
新制增加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日數,可以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且其加班換補休時限部分,比照特休假算法,也就是說可以周年制、曆年制、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教學單位學年度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勞動部106年2月27日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明定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的特休假,在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遞延日數。如果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工資計算方式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勞動部106年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未來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工作,並選擇補休,此時加班補休應按發生順序實施,也就是說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實施補休。

勞工與雇主協商特別休假之遞延相關法規知識 
特別休假之遞延是否可約定未及一年之期間(例如:3個月或6個月),前開遞延期間屆期後,於次一年度終結之末日仍未休之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不可以再遞延。
 
勞動部解釋,參酌法令規定及立法意旨,特別休假可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未及一年之期間;在屆期後也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再次遞延,惟實施期限仍不可以超過次一年度之末日。

勞動部舉例說明,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即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日),並約定特別休假遞延期間為3個月,勞工甲107年度有特別休假14天,於107年12月31日年度終結時,仍有10天特別休假未休,勞工甲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將10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三個月至108年3月31日;屆期後,倘若尚有5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依法應結清工資,惟亦可經勞雇雙方協商再予遞延,但遞延期間仍不得超過108年12月31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部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另勞工與雇主協商合意後,遞延之特別休假,於次一年度終結之末日仍未休之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不可再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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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特休假為勞工法定權益違法者將依法裁處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給假給薪,即屬違法,依法將被裁罰。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對於特別休假已有明確規範,勞工於工作滿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

舉例而言,勞工於105年4月1日到職,106年4月1日如仍在職,即可於106年4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間請休7日特別休假,至於休假之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勞動部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者,除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

 

特別休假未及一年遞延期間屆期時可否再行遞延?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得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如特別休假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期間未及一年者(如 3 個月),尚可再行遞延。 至於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期間未及一年者(如 3 個月),該期間屆期後經再次協商遞延(如遞延 3個月屆期後再協商遞延 3個月),亦屬可行,惟其實施期限仍不得逾次一年度之末日。
舉例說明: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即每年 12 月 31 日為年度終結日),並約定特別休假遞延期間為 3 個月;勞工甲 107 年度有特別休假 14 天,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年度終結時,仍有 10 天特別休假未休,勞工甲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 將 10 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三個月至 108 年 3 月 31 日。 屆期後,倘若尚有 5 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依法應結清工資,惟 亦可經勞雇雙方協商再予遞延,但遞延期間仍不得超過 108 年 12月 31 日,遞延之仍有未休之日數時,雇主應依規定發給工資,不能再協商遞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凡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至於工資之金額,係以 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 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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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年終獎金替代特休假未休工資違反勞基法規定
針對「企業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為年終獎金」,勞動部說明如下:
1.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2.至於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3.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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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事業單位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嗣後要求勞工於該時段出勤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特別休假可以「半日」實施,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如勞資雙方合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縱使經過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也是為勞工法定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後,勞工又於該時段應老闆要求出勤工作,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雇主可扣薪還假追溯扣回勞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工資

雇主依曆年制給勞工特休假,如對未滿一定工作年資的勞工預先給假,然該勞工在未屆滿一定工作年資前即自請離職,雇主可要求勞工扣薪還假,也就是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然應取得個別勞工之同意才可。
雇主針對勞工特休假,依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並無不可依台內勞第 486744 號函釋及勞動部105年8月2日勞動條 3 字第 1050131754號函釋;若雇主針對依到職日計算未滿一定工作年資之勞工已預給特休假,當該勞工在未屆滿一定工作年資前離職,擬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應取得個別勞工之同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擬追溯扣回勞工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要求勞工扣薪還假,可透過書面契約與勞工約定,或由以工作規則加以規範,藉由踐行公開揭示程序,以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

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日數工資應怎麼計算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
至於工資之金額要怎麼計算?
係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
舉例而言:勞工每月工資為30,000元,每日為1,000元,假如勞工剩餘7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應發給7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7,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勞工 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另勞動條 2字第 1060131476 號函釋,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特 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工退休或離職雇主是否應另給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若勞工於新年度開始即因屆齡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九月卅日台76勞動字第○八一二號函釋,76.4.3台76內勞字第四八六五四四號函所稱「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係指並不影響該勞工最後在職當年因基於上年服務滿一定期間之特別休假,雇主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至勞工於服務滿一定期間之日即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因毋須出勤自無特別休假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發給勞工工資。如勞工已休畢假期,因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當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月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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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實務及案例-雇主要求生理假出示證明罰鍰2萬以上-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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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求生理假出示證明罰鍰2萬以上


「生理假」號稱天王假,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提供生理假相關證明或就醫證明等文件,亦不得將生理假視為曠職,否則可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至少2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罰單。

性工法施行細則明確指出「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也是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而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也難以區分忍耐程度,因此在認定上十分困難。為使生理假的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意旨,雇主不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同法第21條規定,女性勞工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可以請生理假1天,全年請假天數沒有超過3天,不用併入病假計算,其餘天數併入病假計算;不論併入或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薪資,都需要給員工半薪,雇主亦須注意差勤系統之請假假別是否正確,以免觸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提出生理假申請,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雇主不得要求提出佐證資料。 雇主如果拒絕員工請生理假、視為缺勤或因此給予其他不利的處分,勞工如果申訴,經查證屬實,將開罰2萬以上罰單。

 

勞工請婚假有幾天?含例假日在內嗎?

勞工請婚假,依法例假日不計入婚假,雇主必須給足整整8天且不得扣薪水及全勤獎金。其它,像是延後婚假或分次請假等,則視各公司行號規範而定,或應事先徵求雇主同意,否則就只能動用特休假。

勞動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依照內政部74年4月27日(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及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釋,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亦明文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請婚假應注意事項: (1) 勞工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2) 婚假8天不包含例假日。 (3) 婚假以一次給請足為原則。 (4) 婚假期間工資照常發給。

勞工結婚至少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自104年10月7日起,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舉例說明,勞工如於10月18日登記結婚,自 10月8日起3個月內(即次年1月7日前)均可請休婚假,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次年10月7日前請畢。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自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規定修正結婚採「登記」制度,結婚自當事人辦理登記後,即生效力。另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的請假及相關規定,請假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均應跟員工說明清楚。

勞工婚假自登記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放寬勞工請婚假期間規定。爾後,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定婚假應自登記之日起「一次請足」之規定,為符勞工實際需求,讓勞工對於婚假安排更為從容,雇主亦能對於勞工請休婚假期間之人力調配更具彈性,特發布令釋,放寬勞工之婚假給假期間。

勞動部舉例說明,勞工如欲於本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自 10月8日起3個月內(即次年1月7日前)均可請休婚假,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次年10月7日前請畢。又勞工如已於104年10月5日登記結婚,依原規定至10月7日已請休婚假3日者,且尚餘5日之婚假,可依新規定於104年12月24日前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05年9月24日前請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基準法及其附屬法規(勞工請假規則)係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者,當從其規定。

雇主應無給付未休婚喪假工資之義務 
勞工之婚喪假雇主倘於工作規則中就其申請之時點及程序訂立相關規範,然目前法並無明定請婚喪假後沒休或未休完的婚喪假,可請求雇主給付薪資。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1010016629號函釋,如不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自屬可行。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自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規定修正結婚採「登記」制度,結婚自當事人辦理登記後,即生效力。 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自104年10月7日起,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請婚喪假與特別休假或休假日屬權利假性質不同,是以,雇主應無給付未休婚喪假工資之義務。如工作規則中有優於法令的請假及相關規定,請 婚喪假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均應跟員工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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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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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51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 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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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僱主應知勞工用通訊軟體(Line、FB)請假不合法案例
有一超商員工因身體不適而用 LINE 向店長請病假,店長回覆 YES 後,詎料 10 天後竟遭公司以曠職為由解僱。員工不服提出告訴,台中地方法院裁定認為公司解僱合法的理由是該名員工並未依公司工作規則規定填具請假單並提出證明文件,辦理請假手續,故構成曠職,公司以連續曠職超過 3 日為由解僱,則於法有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 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復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另勞動部於104年5月4日(文號: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742 號)函釋,除申明前開法律規定外並表示:勞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請假及相關規定,請假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均應跟員工說明清楚,員工若堅持要用簡訊、FB或Line向主管請假,請假之後切記不要關機,讓主管在審情度勢後批准或不批准請假。且日後務必要依公司請假規定,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請假之事實。

用簡訊、FB或Line向主管請假不符規定法官判曠職無誤!
台中裕毛屋一名陳姓副組長,分別在1、5和12日三天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向邵姓店長請病假,店長第一次回覆「在家好好休息」第二及第第三次均回覆「YES 」,陳姓副組長認為請假獲准,自7月1日起就在家養病,不料第10天卻被公司指他曠職超過3天已遭開除,還將他從公司LINE群組剔除。

陳姓副組長因此提告,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陳男沒有依公司請假規定,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請假的事實,用LINE不符公司規定,公司認定他曠職無誤,因此判決不需付資遣費,僅需付22萬7000餘元的加班費,全案仍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請假及相關規定,請假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均應跟員工說明清楚,員工若堅持要用簡訊、FB或Line向主管請假,請假之後切記不要關機,讓主管在審情度勢後批准或不批准請假。且日後務必要依公司請假規定,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請假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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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請生理假遭扣全薪還記曠職違性別工作平等法

私立新莊幼兒園對女員工申請勞工生理假,竟被扣1天全薪,還註記曠職,勞工局對此事業單依法公布資方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罰款2萬元。

勞工局表示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不得以「與從事工作無關之因素」,例如性別、年齡等限制而給予差別對待,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將處2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加強內部人事教育訓練,如是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者,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仍視同雇主角色。 另性工法施行細則明確指出「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也是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而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也難以區分忍耐程度,因此在認定上十分困難。為使生理假的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意旨,雇主不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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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工不可只用通訊軟體(如Line)向公司請假 

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 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復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另因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工作者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仍應依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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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工請假(假別給假原則及法源依據)

假別 給假原則 依據
例假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國定假日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特別休假
  1. 6個月至未滿1年:3日。
  2. 工作滿第1年:7日。
  3. 工作滿第2年:10日。
  4. 工作滿第3年:14日。
  5. 工作滿第4年:14日。
  6. 工作滿第5年:15日。
  7. 工作滿第6年:15日。
  8. 工作滿第7年:15日。
  9. 工作滿第8年:15日。
  10. 工作滿第9年:15日。
  11. 工作滿第10年:16日。
  12. 工作滿第11年:17日。
  13. 工作滿第12年:18日。
  14. 工作滿第13年:19日。
  15. 工作滿第14年:20日。
  16. 工作滿第15年:21日。
  17. 工作滿第16年:22日。
  18. 工作滿第17年:23日。
  19. 工作滿第18年:24日。
  20. 工作滿第19年:25日。
  21. 工作滿第20年:26日。
  22. 工作滿第21年:27日。
  23. 工作滿第22年:28日。
  24. 工作滿第23年:29日。
  25. 工作滿第24年:30日。
  26. 工作滿第25年以上:30日。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別休假試算表
婚假 8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喪假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8日。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喪假6日。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喪假3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普通傷病假
  1.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 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4.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公傷病假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事假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公假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勞工生育福利產檢假產假家庭照顧假
政府提供許多的保障及保護措施,例如,當女性勞工朋友懷孕時,可享有產檢假、安胎休養請假、改調較輕易工作、懷孕期間工作權保障。在生產時期,可享有8星期的產假及期間薪資,男性則有陪產假權利,另勞工保險提供女性勞工朋友生育給付。而在養育子女階段,勞工朋友不分性別均享有申請家庭照顧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更可以依規定申請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在工作場所,享有每日的哺(集)乳時間,並可向雇主申請因為養育嬰兒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等保障。此外,也有鼓勵企業推動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等相關獎勵措施,以減輕勞工朋友們生育、養育期間的經濟生活及照顧負擔。
產檢假(媽媽)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並照給薪資。
安胎休養(媽媽)
女性受僱者於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上開規定,其安胎休養請假及薪資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
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勞工為安胎休養請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前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

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媽媽)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保障懷孕期間之工作權(媽媽)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產假(媽媽)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陪產假(爸爸)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媽媽)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係為保障女性被保險人於生育不能工作期間薪資所得之保障。女性被保險人生育如符合本條例之規定者,得依規定請領生育補助費。
請領條件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開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早產係指被保險人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生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給付標準
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於103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修正條文,將生育補助費由原先30日提高為60日,即由1個月提高為2個月,且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以保障女性被保險人於生育不能工作期間之所得補助。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家庭照顧假(媽媽+爸爸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育嬰留職停薪相關權益(媽媽+爸爸)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依本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就業保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媽媽+爸爸)
 1.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給付標準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11條第1項第4款及前3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哺(集)乳時間(媽媽+爸爸)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註:所謂哺乳,不限於餵哺母乳,包含餵哺牛乳在內

育嬰減少或調整工時(媽媽+爸爸)
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2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企業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媽媽+爸爸)   
為促進性別工作平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本部並據以訂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不限事業單位規模大小,皆可申請經費補助,以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促進工作與生活平衡。
有關企業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補助相關規定、申請書表、相關活動資訊等,可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http://childcare.mol.gov.tw/)瀏覽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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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實務知識-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不得視為缺勤-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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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不得視為缺勤

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不得拒絕期滿復職,若雇主無法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受僱者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報請核備,始可拒絕受僱者復職。

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子女之需求,依法皆可提出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又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除有該法第17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復職。該法第21條並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或復職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雇主若因上開4款事由,無法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檢附具上開事由的相關證明文件,向受僱者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報請核備,始可拒絕受僱者復職。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放寬受僱者如為撫育雙(多)胞胎子女或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父母雙方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一名子女合計12個月,共同陪伴子女成長。


 

同性伴侶可當家庭成員申請家庭照顧假

同性伴侶雖非親屬,但如屬民法1123條第3項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同性伴侶經敘明有親自照顧家屬之必要性,並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申請要件,得申請家庭照顧假!

勞動部援引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並從寬解釋,同居人、同志或跨性別伴侶符合此條件,即可成為家庭成員。但勞工要如何證明同性伴侶的家庭成員(家屬身分),可憑戶籍登記及戶政機關辦理之同性伴侶註記,作為一證明。
申請家庭照顧假的要件: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的證明文件:
相關證明文件的形式,法並無明文規定,只要足以證明有親自照顧的事實及必要性即可,如:就醫證明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僱主不得拒絕,每年最多7天,不得扣全勤獎金、考績等,但請假期間僱主可不給薪。若僱主拒給假,勞工向勞工局處申訴,僱主因此違法將遭罰2萬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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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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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雇主面對性騷擾事前不防制或事發輕忽罰五十萬
雇主僱用員工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舉辦教育訓練,積極進行防制性騷擾措施,善盡防治責任,若僱用員工超過30人以上,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且若員工於職場遭受性騷擾,雇主應積極協助處理,如未盡性騷擾防治義務,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員工超過30人以上,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另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大小,企業雇主若知悉性騷擾情事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譬如應立即將性騷擾相對人調離原勞務提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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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著裙裝、穿高跟鞋認定職場性騷擾成立

一名女性勞工,申訴女性同事多次建議她應「著裙裝、穿高跟鞋」符合男性主管喜好,但女性勞工考量工作需要大量外勤,故不願配合,最後試用期滿卻未獲繼續雇用。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38次會議評議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制之責,公司聘用員工多達百人,卻未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遲至接獲勞工局調查公文後,方於100年7月才制定、揭示,另該名離職員工於5月份分別兩次向人事主管申訴此事,該公司知悉本案事件後處理方式,皆未獲正式處理,實難謂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善盡雇主性別工作平等的責任,已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重罰2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制服定製方面,應該提供裙裝和褲裝二種,供員工自由選擇,若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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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經理不要臉的字眼羞辱下屬

台灣中小企銀豐原分行有名女業務經理,用又要跟誰睡,不要臉的字眼羞辱下屬,也曾指著女員工的照片說這像是在酒店上班,規定下屬裙子的長度,拿尺量裙子,導致女下屬員工身心備感壓力,同事受不了不甘被辱罵下,用手機拍錄下這名女業務經理罵人過程,當作證據,要讓這位罵人的經理,為自己的誇張行為負責。
女業務經理表示「我才是被霸凌的對象!」,是因為自己要求嚴格,才會讓下屬情緒反彈,坦承自己沒控制好情緒有罵過不要臉,但那是下屬對方先開黃腔,先對她不禮貌所致。一旦認定雇主明知事實,但沒有立即有效糾正,將依違反照性別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將可爰引同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罰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具備性別工作平等法及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雇主 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 若制服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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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職場霸凌性騷擾 Kuso同事照片鹹濕化雇主未採取有效措施違性平法罰1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接獲申訴,同事將其參與員工旅遊夜釣小管照片修改為口交照片,還加上日文「今天也要把你的汁吸出來」、「純潔崩壞」不雅標語,以及定價、條碼和「Adult’s Magazine」等註記,仿如色情廣告翻版。

 
女專員向公司反映照片遭篡改感到不舒服,公司以為避免同事間因懲處而產生敵意為由,僅口頭告誡不得再散佈及渲染照片,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於性騷擾發生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決定裁罰新臺幣10萬元,以儆效尤;至於言語侮辱部分,進行言語霸凌之同事疑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罪,目前申訴人已提起刑事訴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舉凡同事之間的黃色笑話、色瞇瞇的注視、在工作場所張貼煽情海報、寄送色情圖片,甚至如本案修改同事照片為鹹濕照;雇主如知悉性騷擾霸凌,且已讓當事人感受不友善、敵意、令人作噁的工作環境,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所稱「敵意式性騷擾」情形時,應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者可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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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聘請外國人擔任補習班老師條件及應如何申辦-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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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外國人擔任補習班老師條件及應如何申辦

聘請外國人擔任補習班老師,可透過勞動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網路申請,或至「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之「申請表件」專區下載 申請書表,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索取。洽詢窗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02)8995-6000。再將申請資料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郵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收件人註明: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收。

外國人申請擔任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教授語文,條件有二如下:
1.補習班應設有申請授課之外國語言課程。
2.外國人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各國之官方語言將依外交部網站「國家與地區」認定,該語言如另註明為「通行語言」、「通用語言」或「普及語言」,則非為官方語言。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管理辦法:

短期補習班 (以下簡稱補習班) 擬聘用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之外國人,均應年滿二十歲,經該國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私立醫院或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健康檢查合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提出證明文件者,始得應聘擔任其本國語文教師:
一 大學畢業以上學歷。
 二 外國專科學校畢業,並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前項所定證明文件如屬外國文件者,應檢具中文譯本。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於該補習班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節,每節五十分鐘計。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展延;展延以一年為限。 補習班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應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檢具原核准公函、續聘聘書及經該國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私立醫院或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規定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自93年1月15日起,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已不再受理外籍教師工作核可之申請事宜,應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辦理。

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免出國申辦應注意事項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滿續聘已大幅簡化雇主續聘申辦作業,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產業類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及簽署勞雇雙方合意續聘證明辦理期滿聘僱作業,即可順利申請續留任優秀外籍勞工。

勞動部於105年11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免出國即可續留臺工作,勞工不用再負擔來臺費用,雇主也減輕用人空窗煩惱。勞動部統計,自就業服務法修正通過外籍勞工期滿免出國規定,至106年8月底止,雇主申辦期滿續聘案件已達7萬8,917件,占整體聘僱案件33%。目前實務雇主申辦期滿續聘作業遭退件主要常見原因:雇主漏未辦理招募許可函(含入國簽證許可函)及忘記簽署雙方同意期滿續聘證明書的情形,其中,未辦妥招募或入國簽證許可函占退件數49.95%,未簽署合意證明亦占退件數22.53%。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續聘外籍勞工應注意2步驟,雇主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完成招募許可函(產業類雇主並取得入國簽證許可函)後,再於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辦理期滿續聘,勞工即可續留臺工作。另為使申請作業順行,請雇主多加留意辦理時程及應備文件,並於送件前再次確認申請書表資料欄位是否完善,避免影響申辦期滿續聘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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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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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相關法律條文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 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 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 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 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 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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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開店商家特別是早餐、小吃、各式餐飲店因工作環境較炎熱或吵雜,工作辛苦且工時長,故許多雇主見有人前來應徵,常就不查驗應徵者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證件,而致發生違法僱用非法外勞從事工作之情形。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若開店商家僱用非法之外勞從事工作被查獲,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係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工作證(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且要「核」對身分,確認該證件確實為該外籍人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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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勿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或聘用他人申請之外勞 
農曆春節將近及春節期間,依據中國人習俗開店商家正需大量人力幫忙之際,然依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合法工作範圍僅是基本的看護工作,不得從事打掃、照顧孩童、至店面或公司協助經營等許可以外工作,或將自身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出借」給親戚、朋友家打掃房舍,若經本處查獲屬實,不論外勞是否「自願」或於「閒暇時間」幫忙,都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目前我國就業服務法對聘僱外籍勞工係採特許制方法,也就是只有「外籍配偶」和持有「工作許可證之學生」才可由一般行業之民眾直接聘僱,因此,如有宣稱自己是外籍配偶之人前來應徵工作,雇主在聘僱前應記得查驗其「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確認其為外籍配偶。如遇到外籍學生應聘時,由於外籍學生在臺工作必須由學校同意並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雇主在聘僱外籍學生前,應親自查驗該外籍學生的「工作證正本」、「居留證正本」及「學生證正本」,並留意工作證上註明之工作許可期間,避免觸法。若經本處查獲店家容許非法外勞從事工作屬實,無論是否有「支薪」或外勞「自行動手幫忙」,都將依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或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外國人」,處以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提醒雇主遵守法令規定,家庭看護工僅能從事照顧工作及被看護人相關的生活照料清潔工作;此外,若僱用未經許可的非法外勞,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15萬到7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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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恐罰15萬 


日前發生一起家庭外籍看護工被雇主指派從事清洗陽台窗戶時,不慎從三樓摔下受傷的不幸事件。 依據就業服務法聘僱外國人之相關規定,不可指派所聘僱外籍勞工從事許可外之工作,也不可聘僱非法外籍勞工從事工作,依就業服務第57條第3款之規定要科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廢止其聘僱許可。
僱用外國人在國內工作必須經過合法申請程序,同時亦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不要發生誤觸法令受罰的情事,也特別呼籲商家要配合主管機關勞動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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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聘僱非法逃逸外勞負責人可處3年有期徒刑
 

勞工局查獲某公司違法聘用2名逃逸外勞, 經查該公司之前於98年間層聘用逃逸外勞違法於工地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今於101年遭查獲再次違法屬實,因為是在5年內再度違反,勞工局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依法移送法院,負責人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更多更詳細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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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實施五天工作制如何計給喪假、事假及產假-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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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五天工作制如何計給喪假、事假及產假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前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82勞動二字第○四六五三號函釋在案,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此外,以半小時、半日、分鐘…等等作為請假單位,皆無不可,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要制定工作規則請假流程規範前,應先了解現行法律勞工請假規範與相關知識,否則雇主所制定的工作規則請假流程規範非,不僅可能無效,還可能成為違法證據。另雇主應將請假 程序流程、補辦程序流程、確認及懲戒辦法等明文規範在工作規則請假流程規範內並且公開揭示,嗣後若勞工未按辦法請假,雇主即有準則(工作規則)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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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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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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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雇主要求勞工移轉工時至他公司有違「誠信原則」自屬無效
某事業單位要求勞工簽署同意書,將加班工時移轉第三方,藉以規避給付加班費。

本案,若事業單位有將加班工時移轉第三方,藉以規避給付加班費或掩蔽超時工作之情事者,因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之勞動條件,有強制性之規定,雇主任何營運上之調適,仍不得違反法令規定,譬如雇主要求勞工為虛偽之契約,移轉工時至他公司或是有違「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皆屬無效,將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勞動基準法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因此,凡勞工受同一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工作時間當應合併計算,如超過法定工作時間者,雇主仍應依照規定給付加班費;於休息日或假日出勤,亦應依法加給工資。事業單位要求勞工簽署虛偽之同意書,將加班工時移轉於第三方,有違「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自屬無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若採取將A公司員工於休息日轉移至B公司工作,雖然B公司可能減少休息日加班費成本,但是B公司仍須依勞基法規定,經勞工同意,且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職災補償責任…等)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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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若未依規定調整出勤直接沒收假日罰款2~100萬
雇主若依規定調整出勤後,國定假日上班僱主就不須另發加班費,因此106年國慶日就可連放 4 日,但若是雇主未經法定程序(企業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之企業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實行)調整出勤,就直接沒收假日,則雇主是違反勞基法依規定可罰款2萬~100萬元。

勞動部已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可適用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的8周彈性工時,出勤日與非上班日可彈性對調。且若要作出勤調整變動,企業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之企業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實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工作,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因此應做好薪資及人力工時安排調度,以共創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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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企業規避 「一例一休」加班費及新增「特休假」手法
勞基法新制上路,有些企業取巧玩法,以六大規避例休手法,企圖規避 「一例一休」加班費及新增「特休假」,勞動部逐一解釋破解。
一、針對「事業單位進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以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説明如下:

1.事業單位與提供勞務之人,雙方是僱傭、派遣或攬,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2.事業單位對提供勞務的承攬人,如有行使指揮監督事實,經認定勞雇雙方存有從屬性,則該事業單位與勞工間為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勞工權益相關事項。

二、針對「科技大廠遭爆藉故將國定假日、休息日與工作日調移,以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說明如下:

1.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
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2.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須經勞工同意,非由雇主單方
面變更。


 

三、針對「部分事業單位改僱用按時計酬工作者,或 A 公司員工至 B 公司工作,以減少休息日出勤之成本」,勞動部說明如下: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按時計酬工作者,亦享有特別休假、提繳勞工退休
金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等權益。
2.同理,A 公司員工至 B 公司工作,A、B 公司均須依勞基法規定,為其員工
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等),而且事業單位也還要兼
顧流動率等管理責任,兩相比較,事業單位未必節省成本。

四、針對「勞工於休息日出勤 1 小時,請事假 3 小時」,勞動部説明如下:

1.本部曽於民國 82 年 6 月 4 日函釋,勞工原已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2.有關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嗣後因其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原約定之工作時數者,依 82 年函釋精神,除休息日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五、針對「企業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為年終獎金」,勞動部説明如下:

1.《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
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
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2.至於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
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3.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
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
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六、針對「一例一休老闆如何少發獎金,工總教資方將年終獎金改為發給特休工資及加班費之年終奬勵金」,勞動部説明如下:

1.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
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2.有關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
務,與年終獎金福利性質的概念不同。
3.勞工的工資、獎金或福利等,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要將勞
動契約內的年終獎金改為年終獎勵金,應該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不可以單方
面變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為事業單位重要的夥伴與資產,應疼惜勞工,建立勞資互信,有難時勞工才願共體時艱,亦才能使事業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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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如何因應一例一休制一例一休制上路,且行政院勞動部與各縣市政府持續擴大勞動檢查範圍,且106年起出勤紀錄必須記錄到分鐘,加上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依規定須保存五年(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之年限由 1年修正為 5年),罰鍰額度亦提高到新臺幣 9 萬至 45萬元。
因應一例一休制及行政院勞動部與各縣市政府持續擴大勞動檢查範圍,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1.使用出勤作業系統(如刷卡、打卡、行動打卡)詳細記錄出勤狀況,另外加盟連鎖總部負責人事部門必須定期盤查加盟連鎖體系人事管理之勞動條件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管理規定與措施的合法性及定期督查各加盟連鎖門市分店實際落實執行情形與出勤記錄保存狀況,以避免誤觸違法或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申訴與勞資對立衝突。
2.加盟連鎖總部人事部門須督導各加盟連鎖門市分店店長與員工在協調排班時,遵守政府假日及休日的相關法律規定,個人年假的部份也請各加盟連鎖門市分店店長與員工,協調將全年休假日扣除春節連休日數後,分攤到每個月(需特別注意的是年度出勤排班表要能夠清楚顯示調移的假日),且在排定全年休假日時,將出勤日除外,依照休假日數進行安排休假,至於未能休足的天數得以代金補償給員工。
3.為了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藉以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減少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申訴與勞資爭議,使勞資雙方凝聚共識,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特別是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中大型加盟連鎖企業,應盡速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召開勞資會議。
4.為因應每週工時 40 小時,勞資雙方可採取全面週休2日甚至3日,或是連續休假方式因應;
1.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採 2週彈性工時,彈性調整後每日正常工時調整為 10 小時,一週工作 4 日,週休 3 日,2 週正常工時總數為 80 小時。
2.例如(第 30 條之 1指定行業)批發及零售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採4 週彈性工時,彈性調整後每日正常工時調整為 8 或 9 小時不等,每週皆休 2 日以上,甚至可連休 5 日,4週共休息 10 日,正常工時總數為 160 小時。
3.例如(第 30 條第 3 項指定行業)餐飲業及娛樂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採8 週彈性工時得將 8 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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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管道及實務處理案例-老闆秋後算帳追討「吹哨者員工」實務案例-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勞資爭議調解管道及實務處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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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秋後算帳追討「吹哨者員工」實務案例
 

 一公司老闆因違反居家檢疫規定出門趴趴走,遭開罰100萬元,事後傳出老闆要揪出吹哨者,1名任職近二十年的女員工因此「離職」。女員工不服公司做法,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控訴被公司當成吹哨者,遭公司停權且被約談要求他主動離職,讓他無法拿到7萬多元業績獎金跟66萬元資遣費。
 
 勞工局為調查事實釐清相關爭議事項即對該公司進行2次勞動檢查,導致諸多案外案。勞資爭議1個多月,雙方達成和解,雙方調解結果如下:
 1.勞方在9月23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包含主張資方應依法給付資遣費、績效獎金、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等勞工法令規範事項,這部分的調解結果成立,資方將全部給付不爭執。
 2.至於勞方新增提出的精神慰撫金要求,資方也釋出善意,願意補償勞方所受相關損失。由於「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參與人員均有保密義務,且雙方簽訂保密條款,對於和解金額等細節恕難公開。另外公司也承諾將於官網首頁刊登道歉聲明7天,以表歉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千萬別以為只要員工表現不佳就可恣意解僱。若在職員工對於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表現不佳,雇主應從員工客觀上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予員工合理改善期間,若員工仍無法有效改善,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慣老闆不可不知下列勞資爭議調解管道

勞工若自行和資方溝通協商行不通,勞工有下列三種調解管道可以選用,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亦可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勞資爭議調解辦法》規定,勞工可向上班地點的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除此之外,也可依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請調解 。

若勞資爭議調解不成,或勞工不想調解,勞工局還有提供勞工法律諮詢及委任律師代理訴訟的「免費」服務, 自101年1月1日起,勞工個人每月收入總計不超過新台幣8萬元、資產不超過300萬元(自住不動產不計入),就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委任律師代理訴訟的 「免費」服務,簡單來說就是免付律師費, 是由政府出錢幫你請律師告雇主,甚至部分法院規費,可自己選律師,但此位律師需是與法律扶助基金會有簽約才行,若一審敗訴,勞工不服要提上訴,可跟法律扶助基金會要求換律師,二審律師費法律扶助基金會也照樣幫你出。另各縣市政府亦有提供「勞工訴訟費用補助辦法」(勞工權益基金),勞工願意花錢找高明律師,勞工在付律師費和相關法院規費後,憑收據才能申請補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千萬別以為只要員工表現不佳就可恣意解僱。若有員工懷孕情事,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若在職員工對於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表現不佳者,雇主應從員工客觀上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予員工合理改善期間,若員工仍無法有效改善,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勞資爭議調解管道及實務處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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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資爭議調解管道及實務處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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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管道及實務處理相關稅法條文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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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管道及實務處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面試時未告知懷孕資遣員工罰10萬

有名勞女性工擔任業務一職,到職後發現懷孕,有意向公司申請轉調內勤,公司表示無內勤職缺後,認為該員工無心於業務一職,以其工作無熱忱、上班時間瀏覽社群及其他與公司業務無關之網站及業績未達等事由,於該名勞工僅到職15日,即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予以資遣。

勞工局經召開性別工作平等會議,認為民眾求職面試時,如果已經懷孕,並不需要特別告知面試官已經懷孕,認定事業單位解僱涉及懷孕歧視成立,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開罰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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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管道及實務處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試用期懷孕解僱罰款1至10萬

一知名連鎖糖果分店尚未知悉該新進員工懷孕情事前,即已進行2次試用期考核,卻於知悉該員工懷孕後,利用第3次試用期考核即以「試用期間不適任」加以解僱,因此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裁定雇主解僱涉及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處新臺幣1至10萬元罰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86年6月12日修正刪除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然一般事業單位為了評估員工是否有能力勝任,在勞僱雙方均同意且不違背契約自由與平等、誠信的原則之下,仍可約定合理試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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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管道及實務處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憑顧客意見調查表解僱員工法官裁定資方敗訴

知名家具店IKEA爆發勞資糾紛,一名在新莊分店工作2年半的黃姓男子,遭客人寫意見表,寫服務態度惡劣,因為一天內被不同客戶用顧客意見調查表投訴2次,依照規定投訴2次公司會記2次警告,黃姓員工連同之前已有一次警告紀錄,共3次警告依規定3次警告就要解僱,結果工作2年半的黃姓員工因此遭到IKEA解僱。

黃姓員工對公司憑顧客意見調查表,且未與客人求證,就要因此解僱員工, 認為處理方式有明顯瑕疵,一度找勞委會來進行調解但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最後黃姓員工心有不服提起告訴,結果法官裁定IKEA剝奪員工的改善機會,判IKEA敗訴。IKEA強調,一切都是依規定行事,將會 在收到裁定判決書後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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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管道及實務處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無預警歇業且積欠員工薪資勞資爭議

知名補習班「華爾街美語」驚傳無預警歇業且積欠員工薪資,板橋分店員工於8月9日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於17日召開調解會議,本案因勞方決定申請工資墊償,紓困生活所需,無法等待資方籌措資金挹注,故調解不成立。

勞工局說明後續協助勞工事宜如下:
1.將主動協助員工申請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勞工局將實地會勘查證無營運之事實。
2.待勞工局核發歇業事實證明文件後,員工即得據以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3.將主動發文勞健保局提供雇主已從薪資扣勞工勞保費用,未繳納之證明影本。 4.若員工決定採取司法途徑訴訟,勞工局亦將輔導申請「勞工權益基金」涉訟補助及法律扶助資源,以維護勞工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 遇經營困境負責人應本誠信原則,勇於面對員工和經營困境,勞工局亦將輔導申請「勞工權益基金」涉訟補助及法律扶助資源,以維護勞工權益,避不見面絕非解決問題的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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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開發票實務及案例-誤開立前期統一發票案例和處理方式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創業加盟開店誤開發票稅法實務知識及案例-開出天價發票無法收回作廢怎麼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誤開立前期統一發票案例和處理方式

某營業24小時停車場來電詢問,109年9月1日凌晨1時,因工作人員忘記更換為當期(9-10月份)統一發票,致誤開立前期(7-8月份)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且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不知應如何處理?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該停車場銷售勞務時,發現誤用前期統一發票,若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報備其誤用了前期統一發票,並將該銷售額併入實際收入月份申報繳納營業稅,則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不慎誤用非當期發票,應即時敍明事實,行文向國稅局備查。另每逢單月月初須留意所使用之統一發票是否為當期統一發票,以免誤用前期統一發票。

誤開統一發票給買方賣方應這樣處理

誤開統一發票給買方,賣方應依下列三種狀況做不同地應對處理。 

狀況1.
賣方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記載錯誤情事者,若買賣雙方皆尚未申報的情形 

賣方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記載錯誤情事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收回作廢重開。 該誤寫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上要註明「作廢」字樣,且黏貼於存根聯上,若是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且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狀況2.
賣方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記載錯誤情事者,若買方未申報且願退回統一發票,賣方已申報的情形 

依財政部91/09/10台財稅字第0910455492號令釋,賣方營業人可收回發票作廢重開,賣方向主管稽徵機關敘明情由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得逕按退貨或折讓處理。

狀況3.
賣方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記載錯誤情事者,若買方已申報或拒絕退回發票,致賣方無法作廢重開的情形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方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其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依財政部91/09/10台財稅字第0910455492號令釋,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前述規定所稱「應行記載事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包含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訊。 


營業稅法第48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營業人誤開鉅額發票正確處理方式報你知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登載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若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發票已交付個人買受人,不知其身分或聯繫方式,無法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然依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予處罰規定,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以該張發票「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惟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會超過15,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遇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卻又無法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之情形,應檢具申請書,並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則依「正確銷售額」申報,雖仍依前揭規定處罰,但可免除誤開天價統一發票之高額稅負;如營業人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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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創業加盟開店誤開發票稅法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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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開統一發票相關法律條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財政部870319台財稅第871932948號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填載統一編號錯誤經通知更正者免罰
主旨: 某五金行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其於交查產出異常清單後,由稽徵機關通知更正,可依本部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台財稅第七五一九一四二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76/01/14台財稅第7519142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非當期之進項憑證提前申報扣抵者應予退件
內容: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範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已訂有明文,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其更正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予免罰。但經更正而仍發生錯誤者,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依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固以當期為原則。惟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乃營業人之權利,為避免營業人因一時疏忽或其他原因,未及時將當期所收取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而影響其權益,爰於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期敘明理由,以憑核定。至非屬當期應申報之進項憑證,自不能提前申報扣抵,其有提前申報扣抵者,稽徵機關應於收件審查時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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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誤開發票稅法實務知識及案例
 發票蓋錯章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要處1%罰鍰

國稅局在進行「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查核時發現,有不少營業者於扣抵聯誤蓋他人發票章,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開立與B公司之統一發票1紙,已於該期申報銷售額,銷售額為33,365元、稅額1,668元,惟於扣抵聯誤蓋總公司C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交付買受人B公司,因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故罰鍰計算金額:銷售額33,365元 × 1%= 333元,因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故本案應處罰鍰1,5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同法第24條亦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作廢重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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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誤開發票稅法實務知識及案例
 

統一發票開立錯誤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 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1) 統一發票銷售額暨營業稅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規定作廢另行開立,應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財政部 780621 台財稅第 780165413 號】
 (2)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 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 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6 條第 2 款】
 (3)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規定作廢重開, 除涉及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及第 52 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財政部 891107 台財稅第 890457667 號】 

(4) 某五金行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填載錯誤,其於交查產出異常清單後,由稽徵機關通知更正,可依本部 76/1/14 台 財稅第 7519142 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所稱「更正」包括稽徵機關發現後通知 更正在內。【財政部 870319 台財稅第 871932948 號】
 (5)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買受人已提出申 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 廢重開者,其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 稽徵機關依法辦理。至屬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 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財政 部 910910 台財稅第 091045549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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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誤開發票稅法實務知識及案例
未能收到款已開發票怎麼辦

業界通常會先開立發票辦理請款,因此實務上常發生未收到任何的勞務收入,卻已經開立發票稅款,須繳納開立發票稅款的不合理情事,但勞務承攬業依財政部相關規定是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有關該項勞務承攬係以收款時為開立憑證時限,所以,如果所收受票據遭到跳票,以致帳款無法收取時,可以檢附相關未收取款項的證明,向當地稽徵機關專案申請作廢該張發票,溢繳的稅款則可申請留抵,事後僅需在收款時開立發票即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 餐飲連鎖加盟業者,如所收票據遭跳票,開店商家可檢附相關未收取款項的證明,向當地稽徵機關專案申請作廢原開立之統一發票,溢繳的稅款則可申請留抵,俟實際收到款項時再行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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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誤開發票稅法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分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分之統一發票,依財政部 800803 台財稅第 800274079 號函釋,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分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罊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1 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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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載關鍵字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公司製刊不當關鍵字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罰10萬-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刊載關鍵字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創業加盟開店經營管理法律法務及稅法稅務實務知識及案例知識庫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公司製刊不當關鍵字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罰10萬

笙O公司使用「捷鋮」作為其關鍵字廣告,並列「捷鋮」、「笙O」之搜尋結果,已影響以價格、品質等效能競爭作為核心之市場交易秩序,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笙O公司以競爭同業之公司名稱「捷鋮」作為關鍵字廣告,以「捷鋮需求 請找笙O實業」等文字附加笙O公司網站連結之方式呈現廣告內容,整體觀察易使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誤認兩者屬同一系列產品或有一定合作關係,笙O公司之商品即可得以推展,進而提升與其交易之可能。又捷鋮公司已投入相當資源推廣其事業並可認「捷鋮」作為其事業名稱所蘊含之經濟努力成果,笙O公司製刊不當關鍵字廣告之行為顯為侵害捷鋮公司為其事業名稱所投入具經濟效益之努力成果。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509次委員會議通過,傳動零組件業者笙O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Google網站使用競爭同業捷鋮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捷鋮」製刊不當關鍵字廣告,核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笙O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刊登關鍵字廣告,應注意避免使用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亦不得有利用競爭事業已在市場投入推展服務之努力,吸引檢索競爭事業名稱者目光之攀附行為或使用與競爭對手事業營業表徵連結而成之具爭議廣告用語 。

購買他人知名商標關鍵字廣告違法公平會罰鍰5萬

舒OO眠有限公司於搜尋引擎網站購買「古洛奇」關鍵字廣告,涉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調查表示,「古洛奇」為古洛奇國際有限公司使用之商標,於市場上擁有品牌獨特性。本案舒OO眠公司於Google搜尋引擎網站購買「古洛奇」為關鍵字廣告,以呈現「舒OO眠館-各式古洛奇-各式電動床,床墊,歐式鍛鐵床」、「舒OO眠館古洛奇-唯有到舒適,才能買到最棒的床」等宣稱,下方並載有「電動床……領導品牌」等語,整體廣告讓網路使用者認為舒OO眠公司所經營舒OO眠館有銷售古洛奇品牌之各式電動床墊,進而點擊前往舒OO眠館網站瀏灠。舒OO眠公司自承該網站並無銷售古洛奇相關商品,因此該網站與古洛奇公司無關,惟該等關鍵字廣告之刊登與使用,其不實之內容將增加舒OO眠公司所經營舒OO眠館各式電動床墊商品之潛在交易機會,而對其他透過自身效能競爭努力取得交易機會之競爭同業造成不公平競爭,已屬就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42次委員會議通過,舒OO眠有限公司於Google搜尋引擎網站購買「古洛奇」關鍵字廣告,以呈現「舒OO眠館-各式古洛奇-各式電動床,床墊,歐式鍛鐵床」、「舒OO眠館古洛奇-唯有到舒適,才能買到最棒的床」等宣稱,就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業者在網頁上標註「本網站與國內製造商及授權使用商標廠商無關」字樣,以避免廣告不實之行為,然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已表示此行為尚未達廣告不實程度,但確還是有引人錯誤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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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廣告工作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2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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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載關鍵字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刊載關鍵字廣告宣稱「購物比較划算」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0萬

遠O公司無法提供宣稱「比大買家划算」之資料來源,亦未揭露所稱更划算之條件,而逕於關鍵字廣告宣稱「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遠O公司於Google行動搜尋網站購買「大買家」為關鍵字廣告,並呈現「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文字,就一般客觀第三人之認知,倘銷售相同商品的情形下,「划算」係指花費較少、享受之服務較優之意,然每一賣場各項商品之促銷檔期時有更迭,且實務上該種購買方式也非屬常見,尚難以假設性情境即推論愛買線上購物均比大買家划算。而案關宣稱「比大買家划算」,倘就銷售相同商品消費者花費卻不一定較少的情況下,即便運送速度等服務較為突出,整體而言亦尚難謂有較「划算」之意涵,是以案關廣告就商品之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74次委員會議決議,遠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Google行動搜尋網站刊載關鍵字廣告,宣稱「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就商品之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遠百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划算」係指一般客觀第三人之認知,倘銷售相同商品的情形下,「花費較少、享受之服務較優之意,千萬勿以假設性情境即推論比同業划算。另在刊登關鍵字廣告時,應注意避免使用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另應注意 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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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載關鍵字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刊載競爭對手關鍵字廣告宣稱廣告不實公平會罰60萬

台灣OO公司委託廣告代理商以競爭事業台灣大哥大作為關鍵字廣告,涉有利用競爭事業已在市場多年投入推展服務之努力,吸引檢索競爭事業名稱者目光之攀附行為,違反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台灣OO公司委託廣告代理商以競爭事業名稱如台灣大哥大作為關鍵字廣告,顯係利用競爭事業已在市場多年投入推展服務之努力,吸引檢索競爭事業名稱者目光之攀附行為,並輔以故案關關鍵字廣告係藉與競爭事業相關之營業表徵連結,輔以具吸引性之廣告用語,「月租費限時半價」優惠之聳動標題,誘使瀏覽者點擊案關關鍵字廣告連結,進入台灣OO公司網站一探究竟,增益自己之交易機會。已有致潛在交易相對人選擇點擊案關關鍵字廣告,使競爭事業蒙受潛在交易相對人流失之虞。上述行為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84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OO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Google網站購買競爭事業名稱「台灣大哥大」之關鍵字廣告,呈現「獨家【台灣大哥大】 月租費限時半價」等內容,核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台灣OO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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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訓誡警告不肖業者購買知名品牌關鍵字誤導消費者

有消費者家中家電故障,透過網路關鍵字搜尋到標榜「國際牌Panasonic服務站」的電器維修公司,送修回來卻依舊故障,才驚覺自己找到並不是原廠維修站,除了維修品質不如預期外,更換的零件也不是原廠貨,維修費用卻又比原廠更貴,因此向消保官投訴。

消保官表示陸續有消費者向消保官投訴,有不肖業者在網路上刊登知名品牌的關鍵字打廣告,誤導消費者點選後,收取較高額服務費用,然並非原廠授權刊登,如同誤上賊船,且這類糾紛越來越多的跡象。
對此消費者透過網路關鍵字搜尋,卻不知道那些是投機業者所購買關鍵字,還是商標廠商所購買關鍵字,消保官已洽請公平會查處,公平會因業者表示,已在網頁上標註「本網站與國內製造商及授權使用商標廠商無關」字樣,行為尚未達廣告不實程度,但確有引人錯誤之虞,已為此訓誡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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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同業名稱特取部分做關鍵字廣告罰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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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實務案例及法規-例假休假與休息日傻傻分不清楚-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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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休假與休息日傻傻分不清楚

目前法律明定的「假」有4種,分別是「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每一假別規定及薪資計算方式大不同,其中有不少人不知如何區分「例假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例假日」簡單來說「例假日」屬強制性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例假日加班費如何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36條所定之例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加班時數範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55954號函釋:『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另該日工作之時間屬該法第30條所屬正常工作時數延長者,應計入每月延長工時時數內,該日工作時間未超過同法第30條法定工作時間,其工作時數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數內。』。


「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休息日加班費如何計算?依行政院勞委會86年4月17日(86)台勞動二字第014175號函釋:『查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工作,該日工作以延時工作計算,其工資之發給應以勞動基準法第24條計算。』。但如後面四個小時持續加班,目前法令並無規範,只得由勞雇雙方協議,但不得低於前述計算方式。


「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就是國定假日,例如農曆除夕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休假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36條所定之例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39675號函:『所謂工資加倍發給,是指假日工資照給之外,再給一日工資,此因勞工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無法充份運用假日之故,此與每日延長工時加發工資的概念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於休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由事業單位內部決定,故勞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份,應依勞動基準法24條辦理。』。

 

公司人力短缺無法排休新進員工連19天班勞工局開罰

一名男子向勞工局控訴,說公司讓他連上19天小夜班,從下午5點到半夜12點,公司因人力短缺為由,不好排假,一個月只能有一個員工排假,且因自己是新進員工,根本沒辦法排休。

對此公司反駁,有多次提醒該名新進員工要做排假,可是該員工不排休假,是該員工不願意排休,不是公司不排休。

經勞工局查證後,該員工確實每天都有打上下班卡,且連續上班整整19天的記錄,勞工局將依違勞基法開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沒讓員工排休,不論是否是新進員工,皆已違反一例一休,依法最高可開罰100萬。另至於例假,旨為合理中斷勞工連續多日工作,以避免勞工過度勞動,爰例假之安排,仍應符合「每7日應有1日例假,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原則。業者如有因人力調度所生之困難,仍應優先以增僱人力方式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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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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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 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 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 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 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 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 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 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 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4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 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 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 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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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後加班新規定計費方式及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本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前於107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107年3月1日施行。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秉持安全與彈性之原則,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並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增加「四彈性」。

有關「輪班換班間距」之原則11小時正式上路,配合「例假(七休一)」規定之修正,勞動部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核釋例假安排之令釋亦將同步廢止。 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及第36條第4項指定行業,將與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同步於107年3月1日生效。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勞工加班後,可依其意願,加班費或一比一換補休時數擇一。每月加班工時可延長到54小時,但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休息日加班費取消「做一給四」規定,改為核實計算。每月加班工時若經工會或勞資會同意,每個月加班最多可達54小時,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依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工作,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因此應做好薪資及人力工時安排調度,以共創勞資雙贏。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

立同意書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____ (以下簡稱乙方)。緣乙方任職於甲方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職務,茲因下列原因之一:
 □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並訂立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一)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配合甲方調整例假。
(二)實施期間甲方應考量乙方之健康及安全。
(三)實施期間乙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覺得不能負荷,可隨時終止例假之調整,並回復原定之例假。
(四)實施期間如調整例假之原因消失,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例假,不得藉故拖延。
二、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除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勞動條件為之,甲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三、甲方有違反本同意書約定事項,乙方得終止本同意書。

四、誠信協商原則:
以上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另行協商。
五、同意書之存執:
本同意書一式作成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由甲方併同乙方出勤紀錄保存五年。 立同意書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負責人:____________(簽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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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例假與休息日不可拆為2個半天實施 

服務業特別是餐飲業因徵人不易,人才短缺、導致排班不易,有業者想將休假日1天拆成2個半天,但不知是否合法?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例假與休息日之安排,以每 7 日為 1 週期,除彈性工時之情況外,每 1 週期 內應有 1 日休息日。為確保勞工獲得完整週休二日之權益,因此勞動部釋示休假日是一個完整一天的概念,休息日不得拆分為 2 個半日實施。
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以每 7 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的起訖,由勞雇雙方議定,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因跨月而重新起算,且不得任意調動。

例如勞雇雙方約定星期一至星期日為一週期,以 106年為例,每一週 期依序為 1 月 23 日至 1 月 29 日、1 月 30 日至 2 月 5 日。但如約定以星期日至星期六為一週期,則每週期依序為 1 月 22 日至 1 月 28 日、 1 月 29 日至 2 月 4 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其中並未限定所有勞工皆應於同一日為休息日,勞工的「例假」及「休息日」,得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現行規定情形下,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 妥適編配合宜之人力及勞工的需求自行約定,並未限制僅能安排於星期六、日。


員工出差除旅費外若出差期間超過工時依法應給加班費
勞工奉命出差,出差期間已依公司規程提供出差津貼給員工,若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依內政部民國 75 年 11 月 03 日(75)台內勞字第 451501 號函釋,勞工出差超過正常工時應發給延時工資略以:「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又內政部(76)民國 76 年 06 月 04 日台內勞字第 506181 號函釋,勞工於假日奉派出差,工資發給標準略以:「勞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依該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勞工奉命出差,出差期間已依公司規程提供出差津貼給員工,若其工作時間或就用餐、休息時間、移動時間或搭乘交通工具時間等利用休假日,公司可採代休方式換休,因加班費與補休二擇一皆符合勞基法規範。
雇主要求勞工移轉工時至他公司有違「誠信原則」自屬無效
某事業單位要求勞工簽署同意書,將加班工時移轉第三方,藉以規避給付加班費。

本案,若事業單位有將加班工時移轉第三方,藉以規避給付加班費或掩蔽超時工作之情事者,因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之勞動條件,有強制性之規定,雇主任何營運上之調適,仍不得違反法令規定,譬如雇主要求勞工為虛偽之契約,移轉工時至他公司或是有違「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皆屬無效,將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勞動基準法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因此,凡勞工受同一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工作時間當應合併計算,如超過法定工作時間者,雇主仍應依照規定給付加班費;於休息日或假日出勤,亦應依法加給工資。事業單位要求勞工簽署虛偽之同意書,將加班工時移轉於第三方,有違「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自屬無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若採取將A公司員工於休息日轉移至B公司工作,雖然B公司可能減少休息日加班費成本,但是B公司仍須依勞基法規定,經勞工同意,且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職災補償責任…等)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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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企業規避 「一例一休」加班費及新增「特休假」手法
勞基法新制上路,有些企業取巧玩法,以六大規避例休手法,企圖規避 「一例一休」加班費及新增「特休假」,勞動部逐一解釋破解。
一、針對「事業單位進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以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説明如下:

1.事業單位與提供勞務之人,雙方是僱傭、派遣或攬,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2.事業單位對提供勞務的承攬人,如有行使指揮監督事實,經認定勞雇雙方存有從屬性,則該事業單位與勞工間為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勞工權益相關事項。

二、針對「科技大廠遭爆藉故將國定假日、休息日與工作日調移,以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說明如下:

1.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
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2.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須經勞工同意,非由雇主單方
面變更。






 

三、針對「部分事業單位改僱用按時計酬工作者,或 A 公司員工至 B 公司工作,以減少休息日出勤之成本」,勞動部說明如下: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按時計酬工作者,亦享有特別休假、提繳勞工退休
金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等權益。
2.同理,A 公司員工至 B 公司工作,A、B 公司均須依勞基法規定,為其員工
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等),而且事業單位也還要兼
顧流動率等管理責任,兩相比較,事業單位未必節省成本。

四、針對「勞工於休息日出勤 1 小時,請事假 3 小時」,勞動部説明如下:

1.本部曽於民國 82 年 6 月 4 日函釋,勞工原已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2.有關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嗣後因其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原約定之工作時數者,依 82 年函釋精神,除休息日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五、針對「企業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為年終獎金」,勞動部説明如下:

1.《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
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
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2.至於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
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3.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
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
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六、針對「一例一休老闆如何少發獎金,工總教資方將年終獎金改為發給特休工資及加班費之年終奬勵金」,勞動部説明如下:

1.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
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2.有關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
務,與年終獎金福利性質的概念不同。
3.勞工的工資、獎金或福利等,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要將勞
動契約內的年終獎金改為年終獎勵金,應該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不可以單方
面變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為事業單位重要的夥伴與資產,應疼惜勞工,建立勞資互信,有難時勞工才願共體時艱,亦才能使事業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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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如何因應一例一休制一例一休制上路,且行政院勞動部與各縣市政府持續擴大勞動檢查範圍,且106年起出勤紀錄必須記錄到分鐘,加上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依規定須保存五年(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之年限由 1年修正為 5年),罰鍰額度亦提高到新臺幣 9 萬至 45萬元。
因應一例一休制及行政院勞動部與各縣市政府持續擴大勞動檢查範圍,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1.使用出勤作業系統(如刷卡、打卡、行動打卡)詳細記錄出勤狀況,另外加盟連鎖總部負責人事部門必須定期盤查加盟連鎖體系人事管理之勞動條件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管理規定與措施的合法性及定期督查各加盟連鎖門市分店實際落實執行情形與出勤記錄保存狀況,以避免誤觸違法或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申訴與勞資對立衝突。
2.加盟連鎖總部人事部門須督導各加盟連鎖門市分店店長與員工在協調排班時,遵守政府假日及休日的相關法律規定,個人年假的部份也請各加盟連鎖門市分店店長與員工,協調將全年休假日扣除春節連休日數後,分攤到每個月(需特別注意的是年度出勤排班表要能夠清楚顯示調移的假日),且在排定全年休假日時,將出勤日除外,依照休假日數進行安排休假,至於未能休足的天數得以代金補償給員工。
3.為了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藉以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減少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申訴與勞資爭議,使勞資雙方凝聚共識,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特別是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中大型加盟連鎖企業,應盡速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召開勞資會議。
4.為因應每週工時 40 小時,勞資雙方可採取全面週休2日甚至3日,或是連續休假方式因應;
1.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採 2週彈性工時,彈性調整後每日正常工時調整為 10 小時,一週工作 4 日,週休 3 日,2 週正常工時總數為 80 小時。
2.例如(第 30 條之 1指定行業)批發及零售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採4 週彈性工時,彈性調整後每日正常工時調整為 8 或 9 小時不等,每週皆休 2 日以上,甚至可連休 5 日,4週共休息 10 日,正常工時總數為 160 小時。
3.例如(第 30 條第 3 項指定行業)餐飲業及娛樂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採8 週彈性工時得將 8 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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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109年衛生局抽驗食品容器品質和標示結果-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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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抽驗食品容器品質和標示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至量販店、婦嬰用品店、五金百貨商店及網路個販售平台等處進行抽驗,共計抽驗110件食品容器具,均符合規定,食品容器具若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標示,爰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命業者將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抽驗名冊詳如附件。 本次抽驗結果詳述如下:

30件「塑膠容器具」 品質檢驗:25件塑膠容器檢驗材質鑑別、耐熱性試驗、材質試驗-重金屬鉛、溶出試驗-塑化劑6項、蒸發殘渣 試驗-4%醋酸、正庚烷;5件奶瓶檢驗材質鑑別、耐熱性試驗、雙酚A總含量、材質試驗-重金屬鉛、鎘、溶出試驗-塑化劑6項,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2. 標示查核: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15件「紙製餐具」 品質檢驗:檢驗材質試驗-螢光增白劑、耐熱性試驗、溶出試驗-塑化劑6項,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標示查核: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15件「免洗筷或木製攪拌棒」 品質檢驗:檢驗過氧化氫、二氧化硫、聯苯,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標示查核: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10件「不鏽鋼餐具」 品質檢驗:檢驗重金屬(鉛、銻),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標示查核: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40件「吸管」 10件不鏽鋼吸管:檢驗重金屬(鉛、銻),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10件竹製吸管:檢驗螢光增白劑,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10件紙製吸管:檢驗螢光增白劑、溶出試驗(砷、甲醛、重金屬鉛)、蒸發殘渣試驗(水、醋酸、酒精),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10件玻璃吸管:檢驗溶出試驗(鉛、鎘),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販售端提供消費,無論密封與否,應自行主動進行標示或逕與上游協調標示事宜,並於產品販售前確認販售之食品容器具其最小販售單位標示完整性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 有關塑膠類食品容器具之耐熱溫度可能因為不同規格或經由不同加工方式製成,以致實際耐熱溫度有所不同,故各產品之實際耐熱溫度,應以製造商標示為準。另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8日部授食字第1041304937號公告修正,製造日期為106年7月 1日後之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容器、食品容器具或包裝,販售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標示。且產品應於最小販賣單位的包裝或本體上標示,例如製造業者以整箱型式販賣予中盤商業者,於「箱」上標示即可;中盤商拆箱後,以袋裝產品轉售予下游業者,則至少應於「袋」上進行標示;且前述標示均應具顯著性,提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不得僅於不可拆封的包裝內部之本體或說明書等方式標示。供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其主要本體並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不得貼標,亦不得僅在外包裝標示。

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實施不提供免洗餐具違者最高罰6千元

自109年1月1日起臺北市推動禁用一次性餐具再出擊,以擴大減廢,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擴大實施,北市55處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排除位於其內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內用禁用各類材質的免洗餐具,之前臺北市政府採「由內而外、由公而私」原則,先於105年4月1日起即領頭實施限制使用免洗餐具計畫,推動機關學校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違規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處1,200元至6,000元罰鍰。環保局自今日起開始全面稽查,落實源頭減廢。

環保署於108年8月8日公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規定,新增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內用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並授權地方政府提報實施日期,報中央核准後發布實施。環保署於108年9月20日發布臺北市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不提供免洗餐具,違者最高罰6千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以金屬、陶瓷或玻璃材質餐具盛裝熱湯。此外應選購有清楚完整標示、避免色彩鮮豔之美耐皿餐具,使用美耐皿餐具前,應先確認餐具的耐熱溫度等材質特性,以降低美耐皿餐具溶出有毒物質的風險,提供民眾「食在安心」餐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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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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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3條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 異物或纖維剝落。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4條
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 酯(DBP) 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 等四種塑化劑。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5條
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 A(Bisphenol A) 之塑膠材質。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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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美耐皿食品容器之使用事項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1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30127304號函辦理。
本案經該署於103年10月28日函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回復意見如下:

 (一)美耐皿樹脂是以甲醛和三聚氰胺為原料縮合而成的塑膠 ,一般而言耐熱溫度約110~130℃,但仍需視塑膠產品 特性而定。
 (二)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包裝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食安法)及其相關規定。依據食安法第17條 食藥署已訂有「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其中包 括「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塑膠」之材質及溶 出試驗標準,例如以4%醋酸進行溶出試驗(95℃,30分 鐘)之三聚氰胺濃度應在2.5ppm以下。如使用符合衛生標 準的食品容器具,並依據產品特性正確使用,尚無衛生安全疑慮。
 (三)有關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藥署業編製 「塑膠類食品容(器)具或包裝衛生安全與標示100問」 手冊,可至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出版品 項下查詢下載,並供各界參考使用。
因美耐皿餐具常作為日常生活用品、餐具、盛裝器皿等;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應正確使用美耐皿餐具,不要將美耐皿湯勺長時間置放於鍋中,亦要避免以美耐皿餐具盛裝過熱或酸性食品、不能微波加熱,且使用海綿擦洗替代菜瓜布,以免留下刮痕而造成細菌孳生、變色,若有刮痕即不應再使用,並建議以不鏽鋼或瓷製餐具取代美耐皿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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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量販店餐具販售商店食品容器具抽驗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護民眾使用市售食品容器具衛生安全,至北市量販店、餐具販售商店、五金百貨商店等處進行抽驗,共計抽驗80件食品容器具,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另針對公告類別產品標示進行查核,結果3件不符規定。   
  
本次專案抽驗共計80件食品容器具產品,包含30件塑膠容器具(含20件餐具、5件母乳袋及5件奶瓶)、5件紙製餐具及25件不鏽鋼餐具及20件免洗筷或木製攪拌棒,結果詳述如下:
 
一、30件塑膠容器具:   
(一)品質檢驗:檢驗項目包含材質試驗(重金屬鉛及鎘、塑化劑8項)、溶出試驗(高錳酸鉀消耗量、塑化劑6項、蒸發殘渣-水,4%醋酸,正庚烷,20%酒精) ,奶瓶加驗雙酚A,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    1.依據產品外包裝標示之耐熱溫度上限,進行耐熱性試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2.查核公告類別塑膠類產品進行標示查核,結果3件不符規定,違規樣態為本體未標示耐熱溫度及材質、外包裝未標示產品材質、外包裝未標示製造日期。  
二、5件紙製餐具:
(一)品質檢驗:檢驗項目為螢光增白劑,並針對塑膠淋膜之紙製餐具,檢驗溶出試驗(高錳酸鉀消耗量、塑化劑6項、蒸發殘渣-水,4%醋酸,正庚烷,20%酒精),結果均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依據產品外包裝標示之耐熱溫度上限,進行耐熱性試驗,並查核產品外包裝標示,結果均符合規定。  
三、25件不鏽鋼餐具:檢驗項目為重金屬(鉛:10%以下、銻:5%以下),結果均符合規定。  
四、20件免洗筷或木製攪拌棒:檢驗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500ppm以下)、過氧化氫(標準:不得檢出)、聯苯(標準:不得檢出),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上開標示不符規定產品經追查產品來源為外縣市者,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辦理。食品容器具標示未依規定標示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命業者將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衛生福利部104年9月18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075號令,容器具產品應於最小販賣單位的包裝或本體上標示,例如製造業者以整箱型式販賣予中盤商業者,於「箱」上標示即可;中盤商拆箱後,以袋裝產品轉售予下游業者,則至少應於「袋」上進行標示;且前述標示均應具顯著性,提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不得僅於不可拆封的包裝內部之本體或說明書等方式標示。供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其主要本體並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不得貼標,亦不得僅在外包裝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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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啟動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專案稽查

食品藥物管理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啟動「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畫」,針對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進行產品稽查;本次食品藥物管理署稽查著重於製造工廠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產品之標示及衛生標準符合性等重點項目查核。

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並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命其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8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蒐集到一些導致飲食衛生不佳的原因敘述如下,盼對從事餐飲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所助益。
餐飲業衛生不佳 ,大部分原因有:
1.員工個人衛生習慣不佳。
2.未穿戴乾淨工作服及帽子。
3.使用器具用品的習慣不佳。
4.容器設備未經有效清潔消毒。
5.未加蓋妥善保存食品原物料。
6.穿戴戒指、手表、手環、佩帶飾物等,工作不須有的物件。
7.冷凍效果不佳導致食物腐壞。
8.廚房工作人員未戴口罩。
9.冰箱溫度不符合標準。
10.冰箱內生熟食混雜擺放。
11.廚房地板過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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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衛生局調查火鍋店美耐皿餐具三聚氰胺溶出情形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探討火鍋店使用中的美耐皿餐具衛生安全,於2016年3月調查5家火鍋店,進行火鍋店煮食溫度及美耐皿餐具三聚氰胺(Melamine)溶出試驗。其煮食溫度介於80.7~89.9℃,小於美耐皿餐具的建議使用溫度上限110~130℃;抽驗9件使用中的美耐皿餐具,包含湯勺、筷子及湯匙,有6件溶出微量三聚氰胺,檢出值分別為「未檢出」及「0.9~5.4 毫克/公斤」,我國針對美耐皿餐具之三聚氰胺溶出限量為2.5毫克/公斤以下,經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第48條複抽結果,皆符合規定。

餐飲業應妥善使用、少用或不用美耐皿餐具,如提供消費者使用之美耐皿餐具有破損或刮痕時,應立即淘汰更換,並建議提供不鏽鋼材質夾子給民眾涮肉,儘量避免使用美耐皿筷子。建議以金屬、陶瓷或玻璃材質餐具盛裝熱湯。此外;應選購有清楚完整標示、避免色彩鮮豔之美耐皿餐具,使用美耐皿餐具前,應先確認餐具的耐熱溫度等材質特性,以降低美耐皿餐具溶出有毒物質的風險,提供民眾「食在安心」餐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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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實務法律知識-食藥署公告修正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實務法律知識-包裝醬油應清楚標示「釀造」、「速成」、「水解」或「混合或調合」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食藥署公告修正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將現行添加糖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之標示修正為「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
 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之規定,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亦得以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 新增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更明確果蔬飲料之標示。
 茶飲、咖啡等飲品除可透過紅、黃、綠燈來標示咖啡因含量外,也可加註最高值來標示咖啡因含量,增加咖啡因標示可行性。
 
 本公告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根據食藥署所公告內容,現場調製飲品應標示該杯飲料的總糖量與總熱量,其誤差值不得超出實際值2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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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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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示不實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
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具營業登記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火鍋類食品,應於供應場所依下列規定以中文顯著標示:
(一)湯底製作方式:包括主要食材、風味調味料資訊,並以「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食材)熬製」或「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風味調味料調製」或「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食材)及○○風味調味料共同調製」,依實擇一標示。 
(二)前款標示風味調味料者應同時標示該風味調味料之內容物名稱(含食品添加物名稱);如含二種以上風味調味料,並應分別標明。
三、前點之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前項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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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一、法源依據。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之適用食品品項及食品業者。
具營業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以下簡稱為連鎖業者)之現場調製飲料,應依本規定辦理標示。
三、連鎖業者之定義。
前點所稱之連鎖業者,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加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四、現場調製飲料糖添加量之標示及該糖添加量所含熱量之標示規定。
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該添加量另得以換算方糖數標示之(每顆方糖以五公克計),其所含熱量得以每公克四大卡或每顆方糖二十大卡標示之。
五、茶、咖啡及果蔬品名之飲料標示事項規定
茶、咖啡及果蔬品名之飲料,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 茶飲料:
1、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茶葉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未以茶葉調製,而以添加茶精等香料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二) 咖啡飲料:
1、咖啡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咖啡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應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該標示得以符號或圖樣標示之。
(1) 紅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二百零一毫克以上。
(2) 黃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一百零一毫克至二百毫克。
(3) 綠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一百毫克以下。
(三) 果蔬品名之飲料:
1、果蔬汁含量應達百分之十以上,始得以「○○汁」為品名。
2、未含果蔬汁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六、標示方式
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前項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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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包裝醬油應清楚標示「釀造」、「速成」、「水解」或「混合或調合」

市售包裝醬油產品預定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應清楚標示「釀造」、「速成」、「水解」或「混合或調合」,違者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衛生福利部於106年10月16日預告「包裝醬油標示規定」草案,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 該草案規定醬油產品應依其製程,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釀造」、「速成」、「水解」、「混合或調合」字樣,其中「釀造」醬油除須經製麴發酵製成,另規範其總氮量須達每一百毫升零點八公克以上(黑豆醬油之總氮量達每一百毫升零點五公克以上),且果糖酸含量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一;以酸或酵素水解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未經發酵製成則為「水解」醬油,另倘再經發酵及熟成所製成則為「速成」醬油;「混合(調合) 」醬油指混合二種(含)以上醬油製成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該規定施行後,包裝醬油產品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得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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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106年7月1日起要標示清楚
 
衛生福利部於本(106)年6月2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自10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該規定標示,除食品資訊外,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業者就其販售食品,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式:

(一)包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標示。
(二)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8項。
(三)自動販賣機調製之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之食品,故得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
(四)標示型式與方式:包裝食品之所有標示項目及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且應予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之情形,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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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未來食品涉及標示不實涉詐欺偽造文書等罪 
元O農產食品行製作的「豆皮絲」、「紅豆絲(甜麵筋)」、「豆棗」等完整包裝食品,產品外包裝標示打印的有效日期經回推保存期限,檢調發現並非為外箱標示的製造日期、批號,明顯有標示不實情形,因涉及標示不實違反食安法,衛生局當場封存。檢調約談黃姓負責人及會計等人到案,訊後黃姓負責人及會計以食品標示不實涉嫌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諭令各以3萬、2萬元交保。

黃姓業者坦承產品保存期限是依照過往經驗訂定,可能是作業人員疏忽,導致出現「未來食品」標示不符狀況,願意配合下架回收改正,衛生局當場封存4項產品總計217.01公斤,避免流入市面;業者也表示,該食品行生產的豆棗、麵筋、紅豆絲、豆皮絲、柴魚酥等產品,其中豆棗、甜麵筋產量1天約生產1,000公斤,主要銷售至中盤商或傳統市場,此次現場查獲4項違規產品下游除庫存已現場封存外,衛生局也已通知相關縣市衛生局協助後續處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如逾有效日期,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如涉違反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1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則可依第52條第1項第3款,命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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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薑母鴨羊肉爐火鍋店湯底標示違者至少罰3萬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前往轄區內薑母鴨羊肉爐火鍋店,調查業者火鍋湯底標示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調查結果有 4 家火鍋店的湯底標示符合規定,僅板橋區鴨O薑母鴨店未製作湯底標示牌,消保官當場依消保法命業者限期改善,並於 105 年 1 月 18 日進行複查,業者已改善完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火鍋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火鍋類食品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已於104 年 6 月 30 日公告並自104 年 7 月 31 日起生效,對於販售的產品應主動在店家標示食材的成分,自主標示火鍋湯頭、鍋底、高湯資訊,依品名、內容物、添加物及其他等4項清楚標示,且備妥其食材或食品添加物相關原物料來源證明文件及進出貨資料,未符合規定的業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規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可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標示不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新台幣4萬到最高4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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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轉投資應注意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開店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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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投資應注意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營利事業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尚須正確計算投資損失之金額,倘被投資公司在清算前曾經辦理減資,應重新計算投資成本,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舉例說明,一公司在三年前投資乙公司,原始投資成本為1億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連連,因此在今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該公司於今年依原始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60%可列報投資損失6,000萬元,減資後今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成本餘額為4,000萬元;又多年後乙公司營運未見起色,遂於幾年後辦理清算結束營業,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500萬元,該公司於列報之投資損失應為3,50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億元-當年之投資損失6,000萬元-清算分配款500萬元)。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又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至於營利事業投資損失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所產生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投資損失,在清算前已因被投資公司減資而列報過的投資損失,清算時就不能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正確計算投資損失,避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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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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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
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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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列報子公司投資損失應認證營業虧損證明文件供查核 

營利事業為降低生產成本或提高產品銷售通路,往往會於租稅天堂設立子公司,再由子公司轉投資國外事業從事實生產或銷售活動,然當該無實質營運活動之子公司因轉投資外國事業經營不善而發生投資損失時,營利事業應更進一步提出其投資於實質營運活動之公司已確實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當子公司轉投資之國外事業虧損而產生投資損失時,若營利事業僅提出其投資於無實質營運活動之子公司損失證明文件,是不足以佐證其投資損失已確實發生。因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國內母公司應準備該實質營運國外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子公司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供核,且該文件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若該實質營運事業是在大陸地區,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國稅局舉例說明,台灣有一公司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無實質營運活動海外子公司(A公司)之投資損失,而該損失係肇因於A公司轉投資之大陸地區具實質營運B公司因營業虧損所發生的損失,此時Y公司除應提示A公司之損失證明外,亦應提示大陸B公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營業虧損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認列國外投資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備妥被投資事業因彌補虧損或解散清算等折減原出資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實認定,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查核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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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匯率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必須以已實現者始得列報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期末帳列應付外幣帳款歐元300餘萬元,因匯率變動,該公司乃計算兌換虧損新臺幣(以下同)100餘萬元,並列報為非營業損失,經國稅局查核,該公司截至104年底尚未支付該筆貨款,兌換虧損因尚未實現而予以剔除,核定甲公司補繳稅款17餘萬元。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另外,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營利事業出口或進口貨物時,係以交易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記帳,若實際收、付外幣時,結匯日的匯率已變動,此時即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兌換虧損,可列報為損失,反之,如有兌換利益,應列報為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兌換盈虧方式之計算可以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如以外幣收付,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並以實現者始可列報,且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營利事業始得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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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投資虧損減資企業如果是投資現金非股票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企業若是辦理虧損減資,營利事業如果投資這家減資企業股票,將可認列投資損失,如果是投資現金減資企業,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公司辦理減資有兩種:
一是虧損減資,當公司連年虧損,採用減資彌補虧損,以藉由註銷股本,消除累積虧損,提升每股淨值,遇此情形,投資公司只要提出被投資公司的減資證明文件,就可認列投資損失;另外,投資公司還可將之前所獲配減資公司之股票股利,以面額計入實際投資成本中,乘以減資比例後,一併計算列報投資損失。
二是現金減資,公司會採用現金減資,通常係因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資金充裕,已超過其所需範圍,為免資金閒置浪費,辦理減資發還現金給股東;因此,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僅是出資額之返還,並未發生投資損失,故投資公司不能列報投資損失,而是應將所退回股款視為投資成本之收回,註記股數減少,並重新計算每股成本。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9年間以新臺幣3,000,000元投資乙公司,又於100年間獲配乙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金額200,000元(即20,000股×面額10元),後續乙公司因獲利能力欠佳,連年虧損,經股東會決議105年5月1日為減資基準日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60%。
甲公司因乙公司減資,可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投資損失,其損失金額係按實際投資乙公司成本3,200,000元(即原始投資成本3,000,000元+股票股利金額200,000元),乘以乙公司減資比率60%後,得出投資損失金額為1,920,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企業若是辦理虧損減資,營利事業如果投資這家減資企業股票,將可認列投資損失,如果是投資現金減資企業,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營利事業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應就個案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其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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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1.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得列為損失。
2.投資損失應有所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3.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4.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5.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6.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7.公司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列5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5年度之收益課稅。
8.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更多更詳細 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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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中秋食品抽驗結果1件農藥殘留標示不符3件-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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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食品抽驗結果1件農藥殘留標示不符3件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使民眾安心食用月餅和開心烤肉,至臺北市月餅製造業、麵包店、糕餅店、烘焙專賣店、食品材料行、傳統市場、超市及大小型量販店等進行月餅產品及烤肉用食材抽驗,共計抽驗116件產品,檢驗結果1件不符規定,不合格率0.86%,標示查核結果3件不符規定。臺北市衛生局針對品質不符規定之產品,已令業者立即下架,針對1件「紫玉酥」標示不符規定已依法處辦。經查產品「海陸通吃必省超值烤肉組(泰國進口鮮凍紅毛丹)」及「海陸通吃必省超值烤肉組(高粱酒香腸)」來源分別為高雄市及新北市,已移請轄區衛生局依權責處辦。

此次共計查驗116件產品,包含41件中秋月餅產品(含各式月餅、綠豆椪、鳳梨酥、鹹蛋黃及烘焙餡料等)、10件烤肉調味醬及65件常見烤肉用食材(含肉製品、海鮮、蔬菜、加工煉製品、豆干、米血等),檢驗項目包含防腐劑、著色劑、蘇丹色素、動物用藥、農藥殘留、硼砂、保色劑、甜味劑、漂白劑等,檢驗結果1件「海陸通吃必省超值烤肉組(泰國進口鮮凍紅毛丹)」檢出農藥殘留殺蟲劑賽滅寧不符規定。

有關標示查核3件不符規定中,1件「海陸通吃必省超值烤肉組(泰國進口鮮凍紅毛丹)」標示宣稱檢驗合格卻檢出殘留農藥、1件「紫玉酥」使用成分未完整標示且未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展開、1件「海陸通吃必省超值烤肉組(高粱酒香腸)」檢出己二烯酸,外包裝成分未標示。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全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製、售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要求賣方提供完整產品交易憑證並保留,另將產品外箱來源資訊(如廠商名稱、供應代號等)拍照存證,以利後續追查不合格產品來源,達到源頭管理。且應重視製作過程、環境衛生、人員操作、衛生習慣及自主管理情形。

飲料冰品店用貴淨水器大腸桿菌還是超標怎麼辦

近來各地衛生局抽驗飲料冰品店越來越頻繁,不少飲料冰品店業者抱怨店裡已經裝蠻貴的淨水器,大腸桿菌檢驗還是超標,讓許多飲料冰品業者很煩惱很緊張。
以下是一些飲料冰品業者檢查(大腸桿菌超標)不合格的原因
1.有些店家覺得淨水器出水量沒有變小或是想省錢,沒有按照廠商規定定期換濾心
2.有店家想省錢把家用淨水器當成商用
3.有些店家就算水處理過,管路久了也是會孳生細菌
4.沒有做好設備衛生管理譬如製冰機的儲冰槽跟製冰盤孳生細菌
5.沒有做好食品容器具衛生管理
6.沒有做好每天清洗存水桶、儲冰桶、製冰盤環境衛生管理
7.沒有做好員工衛生管理
8.沒有做好食材保存管理

按照衛生局行政程序來說,如果沒有出食品衛生安全狀況,衛生局檢查不合格時,一般不會立即開罰,會先開限期改善單,並通知何時會回來複檢,這時你就要想辦法針對問題改善了,複檢不合格即開罰,如果你找不出問題點在利潤許可下,可找專業人來處理會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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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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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抽驗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
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
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
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
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 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 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 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 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 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 生證明。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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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品中毒由病原性微生物引起最高罰鍰2億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臺北馬偕醫院通報日籍學生觀光團發生疑似食品中毒症狀,統計至13日下午4時,累計73人出現腸胃不適症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立即啟動緊急應變處理機制派員調查。
 
臺北市衛生局為求審慎,同步針對該團學生11日晚餐用餐地點進行食品衛生稽查,查有部分食品衛生缺失,已命業者於12月16日前改善完畢,現場同時採集3件食餘檢體、3件環境檢體及2件廚工手部體檢,預計1個月檢驗報告出爐。

另針對學生12日上午食用桃園住宿飯店供應之自助式早餐,亦同步通知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完成該飯店現場衛生環境、餐點製備及從業人員之查核,並採集相關留樣及現場檢體共計7件,全案將併同兩局調查結果綜合研判釐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業者經查有食品衛生缺失,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處分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另本次檢驗及調查結果若證實由病原性微生物所引起,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亦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產品有變質或腐敗處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衛生局8月22日接獲大OO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主動通報7月4日及7月18日製售寶特瓶裝之「蘋果西打(2000mL)」產品,經民眾客訴反映有懸浮物之情形,該公司自8月19日主動停止問題產品生產線,並採預防性下架及回收3月5日至8月18日生產之該規格產品,於8月24日前完成下架,預計9月30日前回收完畢。另有關該產品生產製造問題,已移請所轄桃園市衛生局至工廠調查。

衛生局8月22日接獲業者主動通報後,立即至市面抽驗該規格產品,目前尚在檢驗中,倘產品涉有變質或腐敗之情形,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食品業者經本局通知其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於24小時內通知產品販賣或物流據點下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不得製造販售有變質或腐敗之食品,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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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經初、複抽結果食品衛生標準不符規定最高罰300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自5月底即展開市售滷味、麵食、三明治、飯糰、便當、漢堡、輕食餐點等即食熟食食品抽驗,共計抽驗50件即食熟食食品,其中2件熟食便當經初、複抽結果衛生標準仍不符規定。
經初、複抽結果衛生標準不符規定,不合格率4%,對於不符規定業者,均已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同法第48條第3款之規定,處分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衛生指標菌如超過標準,即表示在製程中食材、器具、包裝過程遭受污染,或者是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不佳所造成,至於常溫保存更是微生物繁殖的最適環境。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應做好衛生安全自主管理,製作販售場所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凡與食品直接接觸用水需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生熟食、刀具、砧板要分開使用,以免交叉汙染,調理食品前後操作人員要徹底洗淨雙手,選用新鮮食材並且控制販售量,注意食品 色澤及氣味是否正常,不製作大量屯積販售,做好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抽驗素食 素蝦丸攙葷、香雞排標示不實最高罰600萬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市售素食產品,此次共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發現有2件不符規定,1件攙葷、1件標示不實,已令業者下架並依法查處。

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檢測出2件不合格的產品中,1件素蝦丸被檢出含魚成分,對製造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及第31條的規定處分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款;另1件香雞排外包裝標示為「奶素」,卻被衛生局檢驗出微量牛、雞成分,已移請製造地的桃園縣衛生局接手調查,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及32條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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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藥署啟動餐盒食品工廠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稽查專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啟動「餐盒食品工廠HACCP稽查專案計畫」,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該類食品業者作業場所進行稽查。

本次稽查重點包含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符合性、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食品業者登錄、追溯追蹤系統/非追不可(電子上傳資訊)及午餐之成品與半成品抽驗等,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不符合規定者,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追溯追蹤系統/非追不可(電子上傳資訊)及抽驗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設置專任專門職業人員涉違反食安法第12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做好食材來源管控,其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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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將遭污染蛋品混製成液蛋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配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會同法務部調查局於107年8月11日同步搜索稽查「元O蛋品有限公司」及其供應商,查獲業者將沾有雞糞、破殼及長蛆之蛋品混製成液蛋,現場已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封存全數相關產品共計1,620.5公斤,並命元O蛋品有限公司」平鎮新光廠暫停作業;另於龍潭廠查獲貯存逾期液蛋1,260包,桃園衛生局已全數封存。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1日公告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業者製造、加工產品時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之責,落實食品供應商管理,做好食材來源管控,其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規定,產品品質則應符合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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