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加盟開店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網站刊登廣告圖文等廣告不實公平會罰60萬
網站刊登廣告圖文等廣告不實公平會罰60萬
台灣OO公司於網站刊登之廣告載有「賀!台灣OO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及新聞稿載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測速三連霸」、「台灣OO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下載網速台灣OO
表現更加亮眼,均速維持67.6Mbps」等語,廣告整體予人印象為台灣OO公司103年至105年間之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均優於其他同業,及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同業10倍。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據台灣OO公司表示,上開廣告及新聞稿之內容係依據該公司103年至105年連續3年於12月31日晚間,至全臺各主要跨年活動場地之實際測試結果,並經與第三方網路測速軟體OOKLA INTERNATIONAL公司之SPEEDTEST資料庫數據核對確認後製作而成。惟台灣OO公司僅提供104年及105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並未提供其他可資證明該公司103年跨年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電信業者之佐證資料,故103跨年網速實測之宣稱並無公正客觀第三方機構提供之數據佐證,難認3連霸之宣稱係屬有據;又根據105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台灣OO公司該年度行動上網速率為20.22Mbps,僅約為其他同業2.4至3.1倍,故廣告宣稱之均速67.6 Mbps及遠勝同業10倍等語亦與事實不符,是前開廣告用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台灣OO公司於網站刊登之廣告載有「賀!台灣OO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及新聞稿載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測速三連霸」、「台灣OO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或使用節能標章圖示,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即不得再對外宣傳認證和標章,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認證或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以下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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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 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 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 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 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法規及實務案例:
富X公司與威X公司於購物網銷售「SAMPO聲寶T5 節能28W燈管(25入裝)LB-U28TD(白光)」及 「SAMPO聲寶T5 節能14W燈管(25入裝)LB-U14TD(白光)/LB-U14TL(黃光)」商品,宣稱「通過經濟部節能標章」、「省電30-50%」並使用節能標章圖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該等商品節能標章之使用期限乃自年99年8月2日至101年8月1日止,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該等商品節能標章之使用期間既於101年8月1日屆至,並未完成續約申請及重新申請,而系爭廣告卻仍於103年12月4日至104年5月5日,持續為通過經濟部節能標章之宣稱與標示而未配合更正,且亦無公正客觀資料可佐證該等商品具有「省電30-50%」之效能,足認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第1256次委員會議通過,富X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威X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購物網刊登銷售「SAMPO聲寶T5 節能28W燈管(25入裝)LB-U28TD(白光)」及 「SAMPO聲寶T5 節能14W燈管(25入裝)LB-U14TD(白光)/LB-U14TL(黃光)」廣告,宣稱「通過經濟部節能標章」、「省電30-50%」並使用節能標章圖示,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法規及實務案例
網X家庭公司與幫X群網公司103年7月至104年4月間於線上購物網站銷售「【MIDAS茂德】台灣製60x60 LED平板燈(1、2、5組入)」商品,宣稱「節能標章二年全保固」及「取得節能標章認證」,予人印象為該等商品具有節能標章認證,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等商品從未獲證,其未依法定程序申請節能標章驗證,不得於系爭廣告刊登「取得節能標章驗證」,是系爭廣告宣稱「節能標章二年全保固」及「取得節能標章認證」並無依據,顯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50次委員會議通過,網X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幫X群網股份有限公司於線上購物網站銷售「【MIDAS茂德】台灣製60x60 LED平板燈(1、2、5組入)」,宣稱「節能標章二年全保固」及「取得節能標章認證」,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法規及實務案例
燦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TATUNG 12吋箱型扇TF-B12BT」商品廣告宣稱「節能標章」,有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案關廣告銷售「TATUNG 12吋箱型扇TF-B12BT」,刊載「節能標章」,並輔以節能標章意涵之說明,予消費者印象為系爭商品具有節能標章認證,惟查案關商品未申請通過節能標章驗證,故燦x公司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96次委員會議通過,燦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網路旗艦店」銷售「TATUNG 12吋箱型扇TF-B12BT」商品廣告宣稱「節能標章」,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燦X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法規及實務案例:
富x通公司於其網站宣稱ASCG22LMT等14款型號冷氣機「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及使用節能標章圖示,予人印象該等冷氣機,均已取得節能標章之使用權利,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經公平會調查,富x通公司坦承ASCG22LMT等14款型號冷氣機之節能標章尚在申請中,因公司內部聯繫不良,網站維護人員誤將「榮獲經濟部能源標章」等資料登錄於網站所致。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186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富x通將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x通公司)於其網站宣稱ASCG22LMT等14款型號冷氣機「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並使用節能標章圖示,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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