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如有疑義時應如期申請復查
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如有疑義時應如期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後,應審慎核對,如有疑義,應如期依法申請復查,若逾期未提起復查即屬確定,稽徵機關將據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所營商號營利所得612,000元,經國稅局所轄稽徵所依查得資料核定為1,122,800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原申報行業代號誤植為5610-11,正確應為5610-14(食堂、麵店、小吃店業),原查未予詳查逕按行業代號5610-11核定所得,課予重稅有失公允,申請復查。惟經該局以同一課稅事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後並未於期限內申請復查而告確定;綜合所得稅部分,原核定營利所得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如有疑義時,應依法如期申請復查,及時釐清,方可避免國稅局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提起復查而確定,綜合所得稅部分予以維持原核定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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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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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稅額繳款書逾期繳納應至何處繳納?如何計算滯納金?
民眾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一時疏忽忘記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於繳納期限過後,應至何處繳納?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之繳納方式及滯納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仍可到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或至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
二、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則只能到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其滯納金計算如下:
(一)繳納截止日若非例假日,自截止日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二)繳納截止日若為例假日,則截止日順延至上班第1日,自順延後截止日之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應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致加徵1%至15﹪不等之滯納金。納稅義務人若對核定稅捐不服,需以稅單上納稅義務人(或處分人)名義提出申請,如申請人非稅單上納稅義務人(或處分人)者,收受申請書之分局、稽徵所應先函請補正適格當事人後,再作復查初審。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規定期限,申請復查: (1) 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隔天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2) 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3) 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以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超過1年者,就不可以申請了。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對國稅局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不服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30日內申請復查有一商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所得額為3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120萬元,商行於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時,該商行沒有補繳稅額亦疏忽未於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嗣資本主個人收到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繳稅額繳款書時,才針對該營利事業所得額申請復查,早已逾法定復查期限,收到核定通知書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而遭復查駁回。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額是由國稅局查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 收到國稅局核發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時,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核定情形,如有不服,請務必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另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統一發票, 勿忘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此可減輕營業稅負擔的自身權益,但若購買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是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的貨物或勞務,如自用乘人小汽車、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用等,其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不得申報扣減營業稅額。 |
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免稅或減輕稅賦負擔降低開店店家營業成本負擔 如何合法免稅或減輕稅賦負擔,以降低營業成本負擔,就成為店家應知的常識。下列為小店家合法節省營稅稅負擔的方法: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注意程式免遭駁回
稅捐機關雖會審酌對核定稅捐不服復查案件,若經多次發函通知補正,納稅義務人均未依限補正情形發生,就會以無法審酌為由予以駁回。
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對核定稅捐不服,不是僅以申請書表示對核定稅額不服即符合完備申請復查之法定程式,應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詳予載明復查申請事項、具體事實及理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須就不服之事項詳予說明,倘有相關之證據資料亦應一併檢具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申請復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稅捐核定如有不服,應依期限及規定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或是未按規定,未載明申請事項、未敘明申請復查之具體事實及理由或未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以維護其行政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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