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代收代付交易須符合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公司受託代收轉付款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乙君委託甲公司代為購買貨物,甲公司遂以乙君名義向丙公司購進貨物,乙君將價金50萬元存入甲公司之銀行帳戶中,甲公司再轉支付予丙公司,丙公司開立買受人為乙君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因為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甲公司得將統一發票直接交付給乙君,免再另外開立統一發票。若甲公司另向乙君收取佣金,應就所收取之佣金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若有接受委託代收轉付之款項,請確實注意是否符合上述規定,避免被查獲遭受處罰。若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相關稅法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8條 |
營業稅法第19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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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漏稅額,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且非屬第十九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 二、第五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款為漏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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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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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補報繳稅款加計利息部分尚無代收代付開立發票之適用
營業人因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係繳入國庫,買賣雙方並無代收代付之交易行為,該筆利息亦非屬營業稅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自無開立統一發票之適用。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立法精神,係指納稅義務人有短漏稅捐情事者,除已經人檢舉及已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外,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捐者即可免罰;但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於辦理自動補報補繳更正作業時,應探究實質之交易並遵行法令之規定,以免因誤開立統一發票而受罰。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利事業取得僱用獎助津貼不屬代收代付性質應列報其他收入 國稅局受理1件行政救濟案件,甲公司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推介僱用身心障礙者為員工,年度取得該中心核發之僱用獎助津貼84,000元,公司誤認該筆津貼屬代收代付性質,列為薪資費用減項,並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嗣該局查獲公司漏報其他收入84,000元,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辦法規定,核定漏報所得額84,000元,致遭補稅及論處罰鍰,公司不服申請復查。 經該局查明,公司係將應列報其他收入之津貼誤列為薪資費用減項,屬會計項目之誤列,應予轉正,且公司於項目轉正後並將轉正後所得額自行調整達到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乃復查決定追減補稅金額及撤銷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僱用員工,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僱用獎助津貼,應列報其他收入,不屬代收代付性質。 |
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受託代銷商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國稅局查核A公司係其國外關係企業之國內代理商,代理銷售貨物予國內營業人,並受託代收貨款,A公司帳上皆以佣金收入方式入帳,並開立佣金發票,代收代付之貨款以暫收款科目沖轉,因替國外關係企業代收銷售商品之應收款發生呆帳損失36,489,617元,乃申報其他應收款呆帳損失36,489,617元。經查A公司與國外關係企業雙方未訂立任何書面代理契約,約定代收代付之帳款未收回損失由A公司承擔,僅提供國外關係企業裁定此呆帳損失由A公司單獨承擔之文件,無法認定該損失為A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負擔之費用或損失,而經剔除補稅確定在案。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其營業收入為代銷商品所收取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其對應收代銷貨款之保證收取,係屬保證行為,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故仍應由原委託商依法提列備抵呆帳,未便由代銷商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因本案係國外關係企業之銷貨收入所產生之應收帳款,由A公司代收代付,該代收款並非A公司本身之應收帳款,自不得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受託代銷商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並非營利事業本身之應收帳款,自無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代收貨款之呆帳損失,另申報呆帳損失時,應特別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日後稽徵機關查核時遭剔除補稅。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非屬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係屬代收代付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
國稅局查核甲醫院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院以其向勞、健保局繳費之金額,全額列報為保險費,經剔除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金額後補稅。
營利事業申報勞、健保費時,應依保險費計算表所載屬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列報,只能以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為限。勞、健保費用分成雇主及員工負擔二部分,而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是由營利事業代為扣取後,再一併向勞、健保局繳納,係屬代收代付性質,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保險費時,應依保險費計算表所載屬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列報,只能以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為限,屬員工自行負擔部分,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相關憑證並應妥善保存,以免查核認定時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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