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藥品及醫療器材入境請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移送法辦
國人出國旅遊多有購買藥品及醫療器材之情形,該關稽查組近日連續查獲多起旅客攜帶玻尿酸、胎盤素、肉毒桿菌針劑及醫療器材,闖關走私之行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104年迄今查獲入境旅客違反藥事法案件共23件(醫療器材11件、藥品12件),除將貨物扣押外,並均依法將旅客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依衛生福利部核定,其中玻尿酸針劑應以醫療器材列管,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另胎盤素及肉毒桿菌針劑部分,屬於具備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並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始得攜入之藥品。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攜帶藥物入境,需先查明自用藥物限量表之規定,如有治療本人疾病之需要,請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攜帶非屬自用藥或處方藥之數量,如果超過「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1倍以上,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依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之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及第84條第1項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入境旅客攜帶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之報驗稅放,依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不隨身行李物品指不與入境旅客同機或同船入境之行李物品。
第 3 條
為簡化並加速入境旅客隨身行李物品之查驗,得視實際需要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實施紅綠線通關作業。
第 4 條 附件檔案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及環境用藥應予限量,其項目及限量,依附表之規定。
第 二 章 報關及查驗
第 5 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合於本辦法規定之範圍及限額者,免辦輸入許可證,經由海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徵、免稅捐驗放。
入境旅客攜帶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物,其價值合於本辦法所規定限額者,視同行李物品,免辦輸入許可證,辦理徵、免稅放行。
前二項行李物品屬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物品或合於關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貨物,並屬於准許進口類者,其價值不受本辦法有關限額之限制,並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行李物品屬於應施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入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仍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第 6 條
入境之外籍及華僑等非國內居住旅客攜帶自用應稅物品,得以登記驗放方式代替稅款保證金之繳納或授信機構之擔保。經登記驗放之應稅物品,應在入境後六個月內或經核准展期期限前原貨復運出口,並向海關辦理銷案,逾限時由海關逕行填發稅款繳納證補徵之,並停止其該項登記之權利。
其作業要點由海關訂定並公告之。
第 7 條
入境旅客於入境時,其行李物品品目、數量合於第十一條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經綠線檯通關。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一、攜帶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第十一條免稅規定者。
二、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三、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四、攜帶新臺幣逾十萬元者。
五、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二萬元者。
六、攜帶人民幣逾二萬元者,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七、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者。
八、有不隨身行李者。
九、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檯通關。
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得予檢查,除於海關指定查驗前主動申報或對於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者外,海關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報。如經查獲攜有應稅、管制、限制輸入物品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第 8 條
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之入境旅客,如有隨行家屬,其行李物品得由其中一人合併申報,其有不隨身行李者,亦應於入境時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
入境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應自入境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進口,並應於裝載行李物品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稅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除應詳細填報行李物品名稱、數量及價值外,並應註明該旅客入境日期、護照或入境證件字號及在華地址。
前項行李物品未在期限內進口或旅客入境時未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列報者,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不適用本辦法相關免稅、免證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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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第 9 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之貨物,以廠商名義進口者,應依關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填具進口報單,辦理報關手續。
入境旅客攜帶貴重物品或屬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事業之貨樣、機器零件、儀器、原料、工具、物料等保稅貨物,得於入境之前預先申報。
第 10 條
旅客隨身行李物品以在入境之碼頭或航空站當場驗放為原則,其難於當場辦理驗放手續者,得由旅客自行加鎖,並由海關掣給收據,經加封後暫時寄存於海關倉庫,由旅客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於入境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持憑海關原發收據及護照或入境證件,辦理完稅提領或退運手續,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
前項完稅提領或退運手續由代理人辦理者,應持同其身分證明文件及該旅客委託書。
第 三 章 徵免
第 11 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公升 (不限瓶數)
,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但以年滿二十歲之成年旅客為限。
二、前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旅客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
旅客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 (管制品及菸酒除外)
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兩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
第 12 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超出前條規定者,其超出部分應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但合於自用或家用之零星物品,得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所定稅率徵稅。
前項稅款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屆期未繳納者依關稅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應徵關稅之行李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核定。
如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稅總局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第 14 條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二萬元為限。
前項之行李物品,屬於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之總值,不得超過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進口貨品免辦輸入許可證之限額。但不得包括管制進口物品在內。
第 15 條
入境旅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價值及數量,海關得驗憑有關證件酌予放寬辦理;其具有下列兩種以上情形者,得由其任擇其一辦理,不得重複放寬優待:
一、華僑合家回國定居,經僑務委員會證明屬實者,其所攜帶應稅部分之行李物品價值,得不受限制。
二、旅客來華居留在一年以上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數量與價值,由海關驗憑有關證件,按照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所規定,酌予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友邦政府代表、機關首長、學術專家或公私團體,應政府邀請參加開會或考察訪問,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價值與數量,由海關驗憑有關證件,按照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所規定,酌予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如非應政府邀請入境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第 16 條
入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範圍,得予限制:
一、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帶之行李物品數量及價值,得依第四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折半計算。
二、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自用之衣服、首飾、化粧品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得依前款規定辦理稅放。
三、民航機、船舶服務人員每一班次每人攜帶入境之應稅行李物品完稅價格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其品目以准許進口類為限,如有超額或化整為零之行為者,其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一律不准進口,應予退回國外。另得免稅攜帶少量准許進口類自用物品及紙菸五小包
(每包二十支) 或菸絲半磅或雪茄二十支入境。
第 17 條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超過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之限制範圍者,應自入境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屆期不繳驗輸入許可證或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 四 章 附則
第 1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
一日施行。
旅客自國外返國,如有行李物品不隨其所搭乘之飛機載運進口時,應如何申報?
入境旅客報運進口後送行李物品,其項目、數量及價值以准許進口類,並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旅客自國外返國,如有行李物品不隨其所搭乘之飛機載運進口者,通稱不隨身行李或後送行李,此項後送行李,應於入境時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相關欄位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以便於行李運抵時報關之用。如旅客入境時未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列報,後送行李之件數及主要品目,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後送行李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逾期報關則按滯報日數每日徵收滯報費新台幣200元,滯報費徵滿20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5年內檢具提貨單及其他有關證件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如何辦理通關提領手續?
(一)後送行李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辦理報關,其通關手續與一般貨物進口報關手續相同,即應填具進口報單(G1)並檢齊報關必備文件向行李進口地海關申報。報單上除應詳細填報應稅物品名稱、數量及價值外,並應註明旅客入境日期、入境班機、護照或入境證字號及在華地址,同時在貨名欄中除報明貨物名稱外並應加註「後送行李」字樣。
(二)報關時須檢附之文件包括:
1.提貨單
2.護照或入境證(或居留證)
3.機票或船票(或到達證明)
4.受委託非報關業者,尚須備妥身分證供查。
(三)此外,1.身分特殊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價值及數量,如欲取得海關從寬處理,尚須檢附其他機關之證明文件(例如:
僑務委員會、外交部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2.物品總值逾美幣2萬元,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地址:台北市湖口街1號,電話02-23510271)核發輸入許可證等,經核對檢附之文件無訛後,由海關收單檯憑以收單處理。
海關進口稅則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第5條
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應稅零星物品,郵包之零星物品,除實施關稅配額之物品外,按一○%稅率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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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臺北關呼籲旅客攜帶藥品及醫療器材入境,請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移送法辦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表示,國人出國旅遊多有購買藥品及醫療器材之情形,該關稽查組近日連續查獲多起旅客攜帶玻尿酸、胎盤素、肉毒桿菌針劑及醫療器材,闖關走私之行為。依衛生福利部核定,其中玻尿酸針劑應以醫療器材列管。依藥事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另胎盤素及肉毒桿菌針劑部分,屬於具備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並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始得攜入之藥品。旅客攜帶非屬自用藥或處方藥之數量,如果超過「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1倍以上,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
依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之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及第84條第1項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據統計,該關稽查組本(104)年迄今查獲入境旅客違反藥事法案件共23件(醫療器材11件、藥品12件),除將貨物扣押外,並均依法將旅客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該關呼籲,國人出國旅遊攜帶藥物入境,需先查明自用藥物限量表之規定,如有治療本人疾病之需要,請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再次提醒旅客,勿幫人攜帶或有販賣行為,以免觸法。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攜帶行李物品入境
相關稅法及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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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入境准予攜入完稅價格總值,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的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免稅,超過者應予課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
(指30日內入出境2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6次以上者)
且有違規紀錄者折半計算。
旅客若攜帶超量名牌包入境,匿未申報(走綠線檯通關),
被查獲除應繳稅款外,還須另繳交貨價1倍之罰鍰始可變價買回貨物。另依規定旅客攜入貨品總值若超過美幣2萬元,另須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取得許可證後方准進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跑單幫經營業者,旅客攜入名牌包雖無數量限制 ,但還是有新臺幣2萬元以下的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免稅,超過者應予課稅規定。另台灣雖准許賣「水貨」,從國外帶回名牌回台灣賣,要十分小心若買到是仿冒品,有些國家在出海關時就會主動抓仿冒品,且處罰相當重,就算你成功帶回台灣,在台灣賣仿冒品,若被查獲也是有嚴重的刑民事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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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按規定只要貨價超過就要課稅,但是跑單幫業者卻有其因應之道,做法是走檢查的漏洞:
方法1.
把吊牌剪掉(剪標)的方式放在行李箱一起帶回,向海關表示衣服是自己要穿的,非銷售,只要不是帶的太離譜,是不會被扣稅的,但如果運氣不好被抽驗(並不會每次都檢查行李箱)且你同一款式有好幾件,就會有被扣稅金的問題。
方法2.
有些業者是採化整為零的手法運進來,分成好幾批,只要每批報價低於規定,就免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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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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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單幫月入可達十萬以上但如看走眼不但血本無歸嚴重還會吃仿冒官司
走在台北市西門町或東區的巷弄裡,可見一些精品店內賣的是在百貨公司少見的進口服飾、飾品、皮包;老闆會跟你說貨是從國外帶回來的舶來品,價位確實明顯較百貨公司軟低一些。跑單幫客如果沒有事先做功課及獨到的眼光,是很難從上百家以上廠商集結的批發店中,挑到熱門暢銷的商品。眼光夠精準的跑單幫客,月入可達十萬元以上;但如看走眼、跑錯幫,不但血本無歸,嚴重的還會吃上仿冒官司。
賣仿冒知名品牌多半是撈夠就跑,很難做長久,所以大部份是在夜市、流動攤販較有可能出現,一般來說開精品店業者不敢去碰仿冒品,因為只要從店內賣出仿冒品,就等於砸壞自己的店面形象、品牌及信譽,而且還有可能吃上官司。
台灣准許賣「水貨」,可從國外帶回名牌回台灣賣,但要小心買到若是仿冒品,有些國家在出海關時就會主動抓仿冒品,處罰相當重,就算你成功帶回台灣,在台灣賣仿冒品若被查獲也是有嚴重的刑民事之責。有一範例一業者就是因為貪小便宜,在店裡私下販賣仿冒名牌,客人向代理商檢舉,代理商報警,結局是該店面名聲欠佳下導致收店,負責人被判緩刑,另還被代理商要求高額損害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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