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業對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須採取那些合法應變措施?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餐館業對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須採取那些合法應變措施?
餐館業係指從事調理 餐食供立即食用之商店(含便當、披薩、漢堡等餐食外帶外送 店),須記錄事業廢棄物清除日期、種類、名稱、再利用數 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另得依據本辦法第 17 條規定,業者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和再利用機構及合法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
餐館業者若採自行 清除者,依據廢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範, 可以自有設施清除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惟自行清除之事業,應 隨車派員監控管理,並攜帶屬該事業員工之證明文件;運輸車輛, 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事業內的廚餘若採在事業內自行再利用,例如養豬者,依據本辦法第 3 條之規定,屬廢清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公 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 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 店)),其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載明,經環保審查單位核准 4 後,始得於廠內再利用;若非屬前述公告之事業,若預於廠內自行再利用,須符合本辦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始得為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館業,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許可及簽訂相關契約,可由環保單位依廢清法第 52 條,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 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至於那裡查詢可以回收廢食用油及廚餘的合格清除業者及再利用機構?
可到環保署建置「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網址: wcds.epa.gov.tw),再點選「各類清理機構」或「廢食用油清除機 構」查詢合法清除業者,或至「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網址: https://rms.epa.gov.tw/RMS/),查詢合法再利用機構。目前可收受 廚餘之合格再利用機構計約 160 餘家;可收受廢食用油之合格再 利用機構計約 8 家,若清除業者或再利用業者欲收受餐館業之廚 餘或廢食用油,須向環保署申請再利用登記檢核後始得收受。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相關法律條文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 三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於事業廢棄物 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事業內自行再利用 ;非屬公告之事業,得自行於事業內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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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再利用機構依前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利用者,應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
第 五 條 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二項第九款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 實廠實績或佐證資料者,應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 試驗計畫書一式十份,經本部核准後,始得進行試驗。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於試驗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檢具試驗結果報本部核准者,得作為國內實績,並 依前條規定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再利用機構於試驗期間 產生之剩餘廢棄物,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規 定辦理。 前項試驗結果之內容,應包括本部核准之試驗計畫申 請文件內所規定之運作、檢測及監測紀錄。 第 六 條 前二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 驗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其內容資料有欠缺者,本部應通知 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逕依原文件、資料審查。 前二項補正、修正次數,合計不得超過三次。 第 七 條 依第四條申請許可再利用,經本部審查通過者,發給 再利用許可文件,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機構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 第 八 條 再利用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第 九 條 再利用機構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 試驗計畫書及本辦法規定,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第 十 條 再利用機構取得再利用許可文件後,於經營事業廢棄 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次日起 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正本送本部備查,並副知再利用 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變更契約書內容 或終止契約時,亦同。
第 十一 條 再利用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本 部核定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有效期間屆滿日三個月 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 年;屆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文件失效,不得從事再 利用業務;再利用機構有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必要者, 應重新申請許可。 第 十二 條 再利用許可文件有效期間之展延,由再利用機構填 具申請書及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申請。
第 十三 條 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再 利用試驗計畫書(以下簡稱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 驗計畫書)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 6 應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核發再利用許可文 件或核准試驗計畫:
第 十四 條 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 ,有變更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檢 具相關文件、資料,報本部核准後,始得為之:
第 十五 條 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 ,有變更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 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報本部備查:
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裝置 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經審驗機關審驗合 格者,清除機構及清運車輛免依前項規定報本部備查。 第 十六 條 事業廢棄物除附表或許可文件另有規定外,其送往 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 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 除。 四、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第 十七 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 合法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 五年供查核。
第 十八 條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清除日期、種類、名稱、再利 用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 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 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及衍生廢棄 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 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及數量,應作成 營運紀錄。 再利用機構依附表規定或許可內容進行相關檢測時 ,應將檢測日期、檢測方式及檢測結果作成紀錄,或以 委外檢測報告作為紀錄。 前四項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必要時,本部或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提報紀 錄與相關憑證。 第 十九 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應以網路傳輸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第 二十 條 本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相關 機構、學術團體至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之檢查及輔導,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及說明;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二十一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令再利用機構停止收 受事業廢棄物進廠,並令其限期改善:
第 二十二 條 取得第七條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其停止再 利用計畫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報 本部備查。 再利用機構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前 項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本部得廢止其再利用許可。 第 二十三 條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 止第七條之許可文件: 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 二、未依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 試驗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經令其限期改善而 屆期未改善。 三、未依第十三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四、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 期未改善。 五、再利用機構同時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其 廢棄物再利用項目與廢棄物處理許可證項目相同 10 。 六、經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其他違反法規情節重大。 依前項規定廢止再利用許可文件者,於三年內不得 以相同或類似機構名稱申請從事該業務之許可;其負責 人於三年內不得為再利用申請案之再利用機構負責人。 再利用機構經本部廢止許可文件者,自廢止處分書 送達之日起,不得再從事廢棄物再利用業務。但已收受 之未再利用或再利用後之廢棄物,應依本法相關規定清 除處理。 第 二十四 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應依本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 二十五 條 本辦法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及管理方式 再利用種 類 應遵行事項 說明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餐館業 產生之廚餘,但依相關法 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 者,不適用之。 二、再利用用途:飼料、飼料 原料或有機質肥料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 資格:
四、運作管理:
編號二: 廢食用油 二、再利用用途:肥皂原料、 硬脂酸原料、燃料油摻 配用之脂肪酸甲酯原料 或生質柴油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 格:
四、運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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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法律實務經驗案例共同提供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上路
餐館業業者之廢棄物假如不循再利用途徑,則須依廢清法第28條規定辦理清除、處理。若事業未依規定簽訂相關契約及記錄,環保單位可依廢清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0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30077901號函,符合廢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餐館業」(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修訂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係指從事調理餐食供立即食用之商店(含便當、披薩、漢堡等餐食外帶外送店)。但不包括:固定或流動之餐食攤販、飲料店業(如冰淇淋店、冷熱飲店等)、餐飲攤販業(如小吃攤、麵攤等)及其他餐飲業(如月子餐供應、伙食包作等)。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5年12月26日發布訂定「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以妥適推動與管理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為處理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及促使可資源化之物質循環利用,衛福部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第39條第2項訂定本辦法,針對廢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餐館業進行規範,主要內容為:
一、規範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廚餘及廢食用油)。
二、規範餐館業委託清除及再利用前,須與受委託清理機構及再利用機構簽訂相關契約並應作成紀錄。
三、針對非屬該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廢棄物再利用種類,須向衛福部提出申請,始得再利用。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垃圾變黃金綠色環保新商機 全球環保趨勢下,政府鼓勵民眾資源回收,加上現在高科技已能從垃圾提煉出黃金,(據一份有關廢棄物回收報告指出,一噸的廢棄電路板可提煉出1磅的黃金、286磅的銅,還有其他的貴金屬。)在景氣差、失業率高的現況下,在廢棄物回收產業已帶來另類投資新商機。靠著廢紙回收再利用在香港掛牌上市成為中國女首富的張茵,更是讓「垃圾變黃金」成為一典範。 京都議定書規範內容以及目前各國政府針對全球暖化探討議題越來越熱烈,都致力於減碳的實施,且都將替代能源、廢棄物回收都列入為重點發展產業,大舉進行替代能源、廢棄物回收基礎建設外,也訂定獎勵投資相關產業措施。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館業,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未來幾年,天然資源還是會愈來愈稀少,環保再生利用商機成長趨勢仍然可期! |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醫療廢棄物流向追查4家牙醫診所各罰6萬
新北市境內共有3,077家醫療機構,其中醫院、洗腎診所及三個診療科別以上之診所共111家(約3.6%),其餘2,966家皆為小型診所(約96.4%),所產生具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廢棄物,依法一定要委託甲級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同時簽訂契約書並且保留清理書面資料至少3年,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連鎖經營業者,務必確實遵守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掌握醫療廢棄物流向,若醫療廢棄物是具有危害人體健康的廢棄物,依法一定要委託甲級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同時簽訂契約書並且保留清理書面資料至少3年,以免被棄置造成環境污染,或引發傳染性疾病的情形發生。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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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店家廢棄物變現金,充分發揮食材剩餘價值
油價調漲、水電瓦斯費也要跟著調漲、調味料及食材更是一直漲,經營餐館業者面臨嚴苛的考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館業,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可將一些以往為追求速度縮短廚房作業時間,一律去頭去尾的食材或者一些剩餘拋棄不用的食材,再加以集中再利用,要不,將這些具剩餘價值的食材,再經過清理加工調味,設計製成美味又別具創意的小菜,也能將這些拋棄不用的食材,充分發揮其剩餘價值,替店家換來不少現金。
更多更詳細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法律實務經驗案例共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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