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iPhone手機綁約限制價格公平會罰2,000萬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經公平會調查蘋果亞洲公司與我國電信業者所簽訂經銷合約,另訂有限制電信業者綁約手機價格相關條款中包括要求購買iPhone手機之補貼和銷售條件不會比對手差、最低採購量及相關促銷廣告須經蘋果亞洲公司事前同意等節,環環相扣,實已剝奪電信業者得視自身成本結構及市場競爭狀況決定價格之自由,
因此公平會於第1155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限制品牌內及品牌間之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或第三人再轉售之價格決定。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雙方產品關係若屬賣斷性質,合約書條款規定應避免有限制轉售價格和不得發函或傳真通知警告加盟店及經銷商以低於特定折數之價格販售行為,另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8條 公平交易法第19條 公平交易法第36條 |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蘋果亞洲公司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罰2,000萬元
公平會於本(102)年12月25日第1155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蘋果亞洲公司) 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蘋果亞洲公司係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之子公司,主要負責Apple產品在台灣之銷售。目前在台灣販售iPhone手機之主要通路為中華電信、台哥大公司及遠傳電信等3家電信業者,渠等間訂有經銷合約,該合約中訂有採購、付款、開立發票等約定,依該等約定所實施之交易流程,系爭產品之所有權於訂購付款結清時即已移轉予電信業者,且保管及庫存等風險承擔亦於所有權移轉後由電信業者自負,蘋果亞洲公司與國內電信業者之交易往來為買斷之經銷關係。
公平會復表示,蘋果亞洲公司與國內電信業者簽訂之經銷合約條款規定,電信業者應將最初適用iPhone手機之資費方案提供予蘋果亞洲公司並經其核准同意。查國內3家電信業者於蘋果亞洲公司指定之新機上市前,均會將資費方案(即通信資費方案+綁約手機價格)送交美商蘋果公司審核,並於上市前獲核准(approve)或確認(confirm)。次查美商蘋果公司(apple.com)與國內電信業者之往來電子郵件,確有要求電信業者修正、調整綁約手機價格、手機補貼金額及新舊款綁約手機價格之價差且最終獲其審核同意等情事,並為電信業者所遵循。除前揭審核同意資費方案外,蘋果亞洲公司與我國電信業者所簽訂之經銷合約另訂有限制電信業者綁約手機價格之各相關條款,尚包括要求購買iPhone手機之補貼和銷售條件不會比對手差、最低採購量及相關促銷廣告須經蘋果亞洲公司事前同意等節,環環相扣,實已剝奪電信業者得視自身成本結構及市場競爭狀況決定價格之自由,致有限制品牌內及品牌間之競爭,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公平交易法第18條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業者共同限制火雞價格公平會各罰5萬 101年5至7月間檢舉人為促銷其火雞肉,對全國多家火雞肉飯業者發送廣告傳單,且以較優惠之價格銷售火雞,致原本與被處分人李君等5家事業交易之部分火雞肉飯業者轉而向檢舉人購買,聯合行為影響被處分人李君等5家業者的生意,有共同限制火雞價格,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為維持火雞銷售價格,被處分人等相互連繫且開會討論,會中共同決定以要求雛火雞供應業者停止供應檢舉人雛火雞方式,請養火雞協會以該協會名義製發書面通知予檢舉人:暫停供應雛火雞、若有需求請來電協商、經同意後再行恢復供應。 因此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45次委員會議決議,5家火雞銷售業者為避免競爭者價格競爭,透過聚會共同決定以要求上游雛火雞供應業者停止供應雛火雞予競爭者之方式,限制價格競爭,足以影響火雞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爰引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公平會並經審酌該等事業供貨占比,及該行為對市場造成之影響與該等業者配合調查等因素,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或第三人再轉售之價格決定。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雙方產品關係若屬賣斷性質,合約書條款規定應避免有限制轉售價格和不得發函或傳真通知警告加盟店及經銷商以低於特定折數之價格販售行為,另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
喜特麗國際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公平會罰10萬 喜特麗公司與實體經銷商間簽有「經銷商專案合約」,該合約明定若經銷商發生退票或損及喜特麗公司信譽情事(如公開標示之售價過低),得隨時通知立即解除合約。涉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業者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價格,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 公平會調查喜特麗公司與網路經銷商訂有網路經銷授權合約書,互為約定,經銷商倘未依經銷合約書規定,將遭受停止供貨或終止合約處罰,對經銷商心理亦易形成壓迫,實已受前開不利益制裁配合措施之拘束,致有維持轉售價格之實效限制其交易相對人或第三人再轉售之價格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47次委員會議決議,喜特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喜特麗產品價格,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並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與經銷商或加盟者互約定,訂有合約或授權使用同意書,系爭合約或同意書即應注意內文不得有明顯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等約定條款和限制從事銷售等不合公平交易法等規範條款,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更多 阿甘創業加盟網>美容開店市集>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加盟創業實務知識>參訪創業加盟展經驗及探討 or我不知要開什麼店or 如何挑最適合加盟總部
加盟陷阱 or 加盟合約是否合理 >
出問題加盟總部的特質 or總部公平合理供貨策略 or加盟解約或終止關係探討or 參觀加盟總部和分店
加盟創業競業禁止條款 or加盟創業商圈保障條款or加盟創業未盡事宜概括條款or加盟創業檢核表or加盟合約下載
如何成立一優良加盟總部 > 開放加盟前需完成事項or 成立加盟總部的第一步 or 勝利之道嚴格慎選加盟者
or 加盟連鎖展店策略 or加盟經營管理手冊密笈or加盟實務經營管理技巧 or 品牌探討及塑造品牌過程中要注意些什麼or加盟總部經營策略
sop標準制度化 加盟分區督導制 經營手策,工作說明書、作業SOP
經營手冊或店長手冊、工作說明書和
標準作業流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OP) 、
顧客關係管理(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CRM)
|
||||||
加盟搜尋引擎 加盟登錄 加盟知識 加盟市調 加盟合約 加盟檢核表 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