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連鎖企業保護關鍵技術即獨門秘方實務知識及法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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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 範例稿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公司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乙 方:           先生/小姐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茲因甲方雇用乙方提供勞務,乙方於受僱任職期間將取得、接觸或知悉甲方認為具有「機密資料」,為維護雙方權益與釐清權利義務之關係,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以茲遵守:

第一條  機密資料之定義
本契約所指「機密資料」係指乙方於受僱任職期間內,因使用甲方之設備、資源或因職務關係,直接或間接收受、接觸、知悉、構思、創作或開發之資訊、電腦資料、文書文件、契約、營運策略、製程配方、管理手冊、管理表格、程式軟體、操作手冊、說明須知或其他任何資料等均視為甲方之營業秘密,不論其是否以書面為之、是否具智慧財產權、是否已完成。包括:

 (1) 甲方或甲方相關單位,在業務上蒐集或使用的任何型式之資料及技術技巧,包括業務或研究開發及開發中有關之營運策略、製程、產品配方、專門技術、開發設計以及所有相關之文書、圖稿、模型、軟體、磁片、構圖、表格、手冊、說明書或流程等;
 (2) 經甲方或甲方相關單位標示「機密」、「密」、「限閱」、或其它同義字之一切業務上、技術上、或法規上尚未公開之資料;
 (3) 其他有關甲方之營業或其他活動之事物或資料,其尚不足以對外公佈,且其所有權歸屬甲方或甲方相關單位所有者;
 (4) 現有顧客及潛在顧客之名單及其需求,甲方受僱人、顧客、供應商、經銷商之資料,以及其他與甲方或與甲方相關單位營業活動及方式有關之資料;
 (5) 甲方依約或法令或與第三人合作所負之保密資料;
 (6) 由於接觸或知悉上述各項資料及技術技巧,因而衍生之一切發現、概念及構想。

第二條 保密義務
乙方承諾且擔保,對於甲方之機密資料應保持其機密性,無論該等資料係屬口頭、書面或電子檔案,均負有保密義務,絕不外洩機密資料 ,並有嚴密之保護措施,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或依乙方任職職務之正當履行,不得揭露、交付、告知、移轉或以任何方式洩漏或交付予第三人或對外發表,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用或使用之,離職後亦同。如乙方因法令規定、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或請求,必須揭露機密資料者, 乙方應立即通知提供方,以便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乙方承諾,非經甲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毀損、竄改、抄錄、複製、攝影、翻製或重製機密資料之全部或一部;乙方就其在甲方之職務行為,保證絕不引用或使用任何專屬於乙方前僱主或他人之機密資料,或將他人之機密資料揭露予甲方使用。
乙方承諾,對第三人機密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於甲方依約或法令或與第三人合作所負之保密資料及保密義務,亦同意與甲方負相同之義務,對於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機密資料,負有保密之責任。

第三條 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若於在職期間因過失違反本契約書之保密義務時,乙方必須負完全之法律責任,且依甲方內部規章處理,情節嚴重時,甲方並得立即終止與乙方之聘僱契約。乙方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本契約書之保密義務時,甲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並得立即終止與乙方之聘僱契約,致甲方受到任何損害時,乙方必須負完全之法律責任,並應對甲方所有損失負賠償責任。乙方之關係人如違反本契約書之保密義務,致甲方受到任何損害時,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條 開發設計所有權
對於任何文件、電腦程式、製程配方、管理手冊、管理表格、程式軟體、及個人工作等內容的構思、設計,無論該等資料係屬口頭、書面或電子檔案,且無論是由乙方獨力完成或參與完成,或由乙方獨力撰寫或參與撰寫,都應將其所有權,包括專利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其重製權、對外發佈權及有關之衍生權利,均歸甲方所有。前述所稱歸屬本司之所有權,僅限於乙方任職於甲方期間,任何與個人業務相關之工作成果;不包括任職於甲方前與其他單位所訂協議契約書之內容。
「設計」內容包括:

 (1)與甲方及其業務相關公司之實際業務有關的研究設計或構思內容。
 (2)乙方於任職期間之工作建議或工作成果。

第五條競業禁止
乙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受僱、投資、從事或經營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事業,除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乙方於與甲方間契約關係終止或解除後,無論何時仍不得使用其所持有或知悉之甲方機密資料,且乙方二年內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受僱、投資、從事或經營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事業,除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包括:

 (1) 甲方或甲方相關單位,在業務上蒐集或使用的任何型式之資料,包括業務或研究開發有關之文書、圖稿、模型、軟體、磁片或流程等;
 (2) 與甲方的工作有關,其成果尚不足以對外公佈,且其所有權歸屬甲方或與甲方相關單位所有者;
 (3) 經甲方或甲方相關單位標示「機密」、「密」、「限閱」、或其它同義字之一切業務上、技術上、或法規上尚未公開之資料;
 (4) 甲方依約或法令或與第三人合作所負之保密資料。

第六條 終止與解除
乙方於本契約書下所負之義務及承諾,自本契約書簽署日起依法生效。
甲方或機密資料之所有人對外公開其所擁有之機密資料時,乙方始解除該機密資料所負之義務及承諾;但經甲方書面通知提前解除責任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合約中之「甲方相關單位」係包括獨立存在而與甲方相互間有從屬關係之合法單位。

第八條 爭議條款
關於本契約成立或效力之一切爭議概以本契約文意為主,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未盡事宜悉依民法或其他法令及社會之公序良俗為之。

前述條款均為甲乙雙方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一式二份,各執一份存執,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營業秘密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三百十七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營業秘密法第 1 條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營業秘密法第 3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 4 條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 5 條
數人共同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應有部分依契約之約定;無約定者,
推定為均等。

營業秘密法第 6 條
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營業秘密為共有時,對營業秘密之使用或處分,如契約未有約定者,應得共有人之全體同意。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營業秘密法第 7 條 
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秘密。其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前項被授權人非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之營業秘密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營業秘密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營業秘密法第 8 條
營業秘密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

營業秘密法第 9 條
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仲裁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處理仲裁事件,準用前項規定。

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
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
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營業秘密法第 11 條
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被害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營業秘密法第 12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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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營業秘密法第 13-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 13-2 條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 13-3 條
第十三條之一之罪,須告訴乃論。
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而故意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營業秘密法第 13-4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
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營業秘密法第 15 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無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或依其本國法令對中華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不予保護者,其營業秘密得不予保護。

營業秘密法第 1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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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保護關鍵技術即獨門秘方實務知識及法務範例:法院裁斷營業秘密外洩依據下列幾項

我們是一家開放加盟連鎖公司,為防止公司內營業秘密外洩,計畫要員工簽署競業禁止契約,規定員工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在同類業務公司參與經營或任職,否則將賠償公司離職時一個月薪水的100倍,這樣的規定內容是否合法?

依我國現行法律實務見解,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規定,只要在合法的範圍內,皆認定其有效,至於「合理的範圍」,法院裁斷依據下列幾項:

(一)雇主有保護合法利益必要,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一般指雇主有值得保障的權益存在,值不值得保護,雇主可依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某項資訊構成法律所保護的營業秘密。

(二)離職後發生同業競爭事件,促使企業利益蒙損害或受影響,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競業禁止的規定內容,應限定於員工在企業內,有學習或接觸專門的業務範圍內。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競業禁止的保護年限各行業消長情形皆不同,禁止的年限規定很難有絕對的標準,但年限不能無限期延長。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不能無限制的擴張。
競業禁止的補償費用須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不能無限制的擴張。

 

加盟連鎖企業保護關鍵技術即獨門秘方實務知識及法務範例:營業秘密法有行使時間限制

以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或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取得他人的營業秘密,侵害他人營業秘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秘密法有行使時間的限制,加盟公司須在知道有侵害行為時起二年內,或自侵害行為時起十年內,行使其權利,期限過後加盟者便可無須理賠。
營業秘密可一人所獨有也可為數人所共同享有一般而言,授權使用的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授權金,皆應由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雙方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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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保護關鍵技術即獨門秘方實務知識及法務範例:企業內部應制訂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辦法及守則

連鎖加盟企業主運用營業秘密之保障以維護企業競爭利益,杜絕旗下員工門市分店經營者轉業所可能帶來之傷害,實屬不得不然之作法。

企業已盡善良管理人該注意義務,而營業秘密由他人不正當方法取得,則企業可主張不可歸責,不負民事契約賠償責任。因此連鎖加盟企業應針對內部工作規則、公司相關合約及內部政策制訂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辦法及守則,且教育員工使了解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及法律責任,使在法律上主張之營業秘密得以擴張;及於涉入員工個人侵權或刑事秘密保護紛爭時,企業得以該管理辦法及守則作為證據,主張純屬乃員工個人行為,與企業無關。

營業秘密法第10條明文規定,侵害營業秘密五種型態可分為兩大類:

一、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
不正當方法,乃指竊取、侵占、詐術、、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 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二、合法取得營業秘密後之不正當使用或洩漏行為
合法取得係指透過買賣、授權、委任、僱傭等關係取得者。
(一)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二)依法令有遵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本款依營業秘密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仲裁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處理仲裁事件,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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