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列為營利事業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消費性發票憑證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營利事業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列報營業費用,雖取具合法憑證,惟仍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從營業稅進項憑證歸戶資料,發現該公司取得百貨公司發票達百萬餘元,依其說明係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費用,已依規定取得抬頭載明該公司統一編號之發票,所以分別帳列當年度之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且交際費及職工福利申報之費用總額未超過稅法規定限額,惟該公司未能證明購買之商品與業務有關,遂予以全數剔除補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取得百貨公司、超商、量販店、餐飲、服飾、娛樂活動、加油等消費性發票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如果係屬個人消費或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費用,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不得列為營利事業費用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34條 所得稅法第38條 所得稅法第43-2條 所得稅法第110條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43條 進貨或進料所發生之損失,取有證明,經查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62條 |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67條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但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為費用或損失,並依稅捐稽 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交易相對人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辦理。 前項之費用或損失,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之事實,而係虛列費用或損失逃稅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依本準則規定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三十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68條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0條 稅捐: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7條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102條 災害損失: 一、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前款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 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二)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三)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應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四)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 應列入收益。 (五)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各該事業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三、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四、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五、運輸損失: 運輸損失均應提出證明。但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提出證明者,得參酌當地同業該商品通常運輸損失率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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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支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費等不得列為費用 營利事業支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該外籍員工本身家庭之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作為該事業之費用認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上述費用既不准營利事業列支,自可免併計外籍員工之薪資課稅。至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既經列入事業之財產目錄,雖係供外籍員工使用,仍應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亦無須向外籍員工計課薪資所得稅。 |
未經許可直接對大陸捐贈不得列報費用 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之,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若要提昇企業形象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之,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則應與其創設目的相符且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其未經許可或屬營利事業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報為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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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保險費可不可列為費用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保險費每人每月在2,000元限額內准予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團體保險要以團體為基礎,如每位員工各自有一份保險單,就是個人保險,並非法令規定之團體保險,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成本或費用。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以員工為被保險人購買團體保險,須注意選擇之保險商品是否符合稅法列報相關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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