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禮券要不要找零?要看餐券上記載而定
對於持商品 ( 服務 ) 禮券消費要不要找零 ? 消保官表示,禮券是為無記名有價證券,依民法第 719 條規定,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 之證券。意謂禮券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禮券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因此,禮券可不可以找零 ? 應視該禮券性質而定。
若商品 ( 服務 ) 禮券是屬於現金禮券,因為現金禮券等同現金,若金額沒用完,發行人就應該找零, 找零方式可以用替代券或以註記方式為之 。若商品 ( 服務 ) 禮券記載內容是屬提供、項目或次數性質禮券,例如住宿券、餐飲券、入園券或娛樂券 … 等類型禮券 ,發行人的給付義務僅限定於券上所記載的給付內容,並沒有找零的問題,發行人就可不用找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雖然加盟總部與加盟店是盈虧自負,但加盟總部須與加盟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加盟總部發行商品(服務)禮券餐券加盟店應連帶負履行義務,準此,餐飲業加盟店不得以非發行餐券及各店自負盈虧等事由、拒絕履行餐券面額給付責任。發行預付型商品如住宿券及商品(服務)禮券餐券等預付型商品,需注意商品(服務)禮券餐券相關記載事項、使用限制並特別注意其提供履約保證記載等,如此方可避免消費糾紛發生。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餐廳禮券可否找零?要看餐券上記載
新北市有消費者持 禮券 至餐廳用餐,要求業者須補該餐點的差額給消費者,因為餐廳業者拒絕補差額,消費者遂 向市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市府消保官)申訴該餐廳的禮券 條款 不合理。但是消保官認為,禮券能不能找零,應該要依禮券性質為準。
本件消費爭議依據消費者表示,該 餐廳的頂級套餐費用平日午餐為 548 元 ( 含服務費 ) ,假日及晚餐每客為 648 元 ( 含服務費 ) ,若消費者使用 禮券則可抵用 假日及晚餐頂級套餐一客。消費者認為該禮券的現金價值為 648 元,若於平日午餐 (548 元 ) 使用時,業者理應找零 100 元。但是業者卻在該禮券上規定於平日午餐不得要求任何費用 或補償,該條款顯然不合理,也違反商品 ( 服務 ) 禮券定型化契約規定,應屬無效。對此,餐廳業者在協商會上表示,消費者持禮券來店消費,業者即依禮券內容提供頂級套餐 1 客。該禮券並不是現金禮券,並不生找零的問題。雙方因在認知上無交集,導致協商不成立。
對於商品 ( 服務 ) 禮券可不可以找零 ? 消保官表示,禮券是為無記名有價證券,依民法第 719 條規定,禮券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禮券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因此,禮券可不可以找零 ? 應視該禮券性質而定。若禮券是屬於現金禮券,因為現金禮券等同現金,若金額沒用完,發行人就應該找零 ( 找零方式可以用替代券或以註記方式為之 ) 。若禮券記載內容是屬提供、項目或次數性質的商品 ( 服務 ) 禮券 ( 例如住宿券、餐飲券、入園券或娛樂券 … 等等 ) ,發行人的給付義務僅限定於券上所記載的給付內容,一旦給付完畢即屬完成給付義務,並沒有找零的問題。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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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預付型禮券餐券應辦理履約保證 近來有消費者申訴於 APP商家進行儲值預付,惟該商家就消費者儲值預付的款項未辦理履約保證,消保官接獲申訴即積極進行調查,並命開發商須就消費者儲值預付的款項辦理履約保證,目前已改善完畢。 預付型消費,已深入消費者的生活中,市面上亦有不少業者會以優惠方案吸引消費者「先付款,後享受」預付款項,但當業者營運出現狀況、倒閉或因其他因素,導致無法繼續提供商品或服務,若業者未就消費者預付的款項辦理履約保證,消費者權益往往就無法受到實質保障且求償無門。 履約保證,指以銀行做為履行契約的保障方,在交易過成中,買方陸續付出的買屋款,都先保留在「履約專戶」中,等所有買賣手續全部完成,價金才會提出撥給賣方。 保證責任安全範圍,價款由銀行專戶保管,賣方若未能依約如期履行契約所定之義務,買方可依「 履約保證制度」約定方式完成催告並解除買賣契約,履約保證之銀行可為履行買 賣契約買方已給付之價金(扣除稅額)歸還買方。 市面上常見履約保證分為兩種 (一)
買賣價金履約保證
(二)
已收價金履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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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總部發行商品(服務)禮券餐券加盟店應連帶負履行義務 有位消費者向市府法制局消保官投訴,其向某加盟連鎖火鍋購買面額200元VIP餐券10張,於結帳時欲使用VIP餐券抵用時,業者以超過使用期限VIP餐券拒收,而須以現金或刷卡付費,該消費者認為VIP餐券應無使用期限限制,且該店加盟體系應負履行餐券面額義務,與餐廳爭執無效後,故向市府消保官提起申訴。 市府消保官隨即召開消費爭議協商會議,火鍋店業者出席後表示該加盟連鎖火鍋總店因財務問題於年初時已處於停業情形,該店係屬加盟店是盈虧自負,且該餐券並非該店發售,故該店實無履行餐券面額之義務及能力。然消保官依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條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故餐飲業者不得以不收取超過使用期限餐券而拒絕履行義務。最後業者同意日後消費者來店消費時將免費招待2鍋養生鍋,而達成雙方和解結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業者往往為達促銷目的出售特價商品(服務)禮券餐券,依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商品(服務)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雖然加盟總部與加盟店是盈虧自負,但加盟總部須與加盟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加盟總部發行商品(服務)禮券餐券加盟店應連帶負履行義務,準此,餐飲業加盟店不得以非發行餐券及各店自負盈虧等事由、拒絕履行餐券面額給付責任。發行預付型商品如住宿券及商品(服務)禮券餐券等預付型商品,需注意商品(服務)禮券餐券相關記載事項、使用限制並特別注意其提供履約保證記載等,如此方可避免消費糾紛發生。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餐卷禮券有效期間不等同於履約保證期間
有民眾將所收受之全家便利商店禮券,因其上僅有銀行履約保證期間,而未有使用期限記載,致其以為履約保證期間即為禮券使用之有效期限,於履約保證期間過後即誤認禮券無法使用而予以丟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雖所發行之禮券均無使用期限,履約保證期間是金融機構對於企業經營者發行禮券所為之擔保責任,但還是最好在禮券或提貨券之適當處記載「本券無使用期限」之文義,予以釐清註明,以避免消費者發生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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