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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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第一級品管為「業者自主管理」,第二級品管為「第三方驗證」,第三級品管為「政府稽查」。食品業者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持續落實三級品管「政府稽查」,針對食品業者及市售產品進行稽查抽驗,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透過多管齊下方式,建構政府、企業及民眾的「鐵三角」防線,由「政府管企業、企業溯源頭、民眾來檢舉」的方式,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

104年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對源頭食品工廠稽查從不停歇,已稽查食品工廠、食品販售業、餐飲業等食品業者9萬餘家次;品質抽驗3萬餘件;標示稽查22萬件;食藥署後市場監測計畫亦已抽驗4,619件,並執行行政院食品聯合稽查專案如麵粉、食鹽、市售包裝茶飲、包裝飲用水、蛋品、芽菜及生鮮截切等共6項,上述經查獲不合格案件均由地方衛生局依法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食品及餐飲業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加強自主管理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品保制度、原物料來源,確實執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進行強制檢驗、設置實驗室、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等,落實一級品管「自主管理」及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
前項驗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有關申請、撤銷與廢止認證之條件或事由,執行驗證之收費、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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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104年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依法執行稽查食品工廠等9萬家次,抽驗3萬餘件食品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如附件),第一級品管為「業者自主管理」,第二級品管為「第三方驗證」,第三級品管為「政府稽查」。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每年依法執行市售食品稽查抽驗、食品工廠及食品販售業等食品業者查核,針對高風險項目訂定年度專案稽查及後市場監測計畫。104年度(1-11月)各縣市衛生局已稽查食品工廠、食品販售業、餐飲業等食品業者9萬餘家次;品質抽驗3萬餘件;標示稽查22萬件;食藥署後市場監測計畫亦已抽驗4,619件,並執行行政院食品聯合稽查專案如麵粉、食鹽、市售包裝茶飲、包裝飲用水、蛋品、芽菜及生鮮截切等共6項,上述經查獲不合格案件均由地方衛生局依法處辦。

有關媒體報導食品藥物管理署要求上市上櫃的食品業者須於今(104)年12月10日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完成實驗室設置,消費者對廠商自主檢測結果恐有疑慮一事,食藥署再次強調,政府對源頭食品工廠稽查從不停歇,已稽查9萬餘家次。另持續督導縣市衛生局落實稽查,亦針對高風險項目(如豆製品、醃漬蔬菜等)訂定年度專案計畫,同時針對動物用藥、農藥、食米重金屬及真菌毒素等項目研擬後市場監測計畫,並即時對外發布稽查及檢驗結果,戮力確保資訊透明及食品衛生安全。

食藥署再次重申,食品業者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確實執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進行強制檢驗、設置實驗室、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等,落實一級品管「自主管理」及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持續落實三級品管「政府稽查」,針對食品業者及市售產品進行稽查抽驗,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透過多管齊下方式,建構政府、企業及民眾的「鐵三角」防線,由「政府管企業、企業溯源頭、民眾來檢舉」的方式,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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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啟動加強稽查糖漿產品稽查專案

食品業者於各類產品使用糖漿的情形愈趨普遍,食品藥物管理署啟動稽查專案針對糖漿相關產品製造業者加強查核環境衛生、原物料來源、食品添加物管理與糖漿產品成分標示符合性,以維護國人食品安全衛生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者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同法第44條處新台幣最低6萬最高2億元罰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者將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處最低4萬最高400萬元罰鍰,違規產品則將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茶飲料業餐飲服務連鎖加盟業者,應加強自主管理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品保制度、原物料來源及其食品添加物管理與糖漿產品成分標示符合性,以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食品藥物管理署啟動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專案稽查

食品藥物管理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啟動「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畫」,針對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進行產品稽查;本次食品藥物管理署稽查著重於製造工廠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產品之標示及衛生標準符合性等重點項目查核。

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並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命其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8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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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蒐集到一些導致飲食衛生不佳的原因敘述如下,盼對從事餐飲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所助益。餐飲業衛生不佳 ,大部分原因有: 
1.員工個人衛生習慣不佳。
2.未穿戴乾淨工作服及帽子。
3.使用器具用品的習慣不佳。
4.容器設備未經有效清潔消毒。
5.未加蓋妥善保存食品原物料。
6.穿戴戒指、手表、手環、佩帶飾物等,工作不須有的物件。
7.冷凍效果不佳導致食物腐壞。
8.廚房工作人員未戴口罩。
9.冰箱溫度不符合標準。
10.冰箱內生熟食混雜擺放。
11.廚房地板過濕。


食安聯稽專案小組啟動民生食品源頭查核

行政院召開「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專案小組第24次會議」,檢討「包裝水飲用水」與「蛋品」等聯合稽查行動計畫期中執行進度及稽查結果,由各主管機關針對不合格業者依法處分,並同時追蹤改善情形。

食安聯稽專案小組於今年7月啟動「蛋品」聯合稽查專案計畫,由農委會、衛福部及各地方政府,針對蛋品販賣或供應商、蛋品工廠及畜牧場的動物用藥品殘留及廠區環境衛生等進行檢測,另衛福部與農委會已依法裁罰今年5月「早餐食材聯合稽查專案」中,動物用藥殘留不符規定的6件雞蛋供應業者。另6至7月間針對包盛裝飲用水工廠及加水站的水質衛生安全及水源合法性進行全盤稽查,檢驗工作則正進行中,後續將由衛福部綜整並公布相關部會共同稽查成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茶飲料業餐飲服務連鎖加盟業者,行政院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專案小組將持續針對重大民生物資稽查,聯合稽查如查獲不法情事,主管機關將依法重罰,並公布不合格產品資訊,依法進行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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