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消費者,在網路上發表文章,指出十月廿二日早上七點半在星巴克咖啡店購買大杯星巴克本日熱咖啡剛走出店門口杯身就開始有滲漏現象向星巴克的員工反映後,星巴克員工拿一個紙杯套上,然到公司後外層第二個紙杯也出現軟化該名消費者喝下後感到反胃想吐,才發覺咖啡散發惡臭,向星巴克電話反映後,星巴克立即通知門市調查了解狀況,才知道有可能是前一天晚上打烊前,倒在不鏽鋼咖啡桶內的清潔劑沒有清理乾淨,早班員工也沒再做確認,才會有濃縮清潔劑煮出來的咖啡事件發生


星巴克向該名消費者坦承咖啡中含有食品用濃縮清潔劑,星巴克因此數度派員登門拜訪尋求補償之道,然都無法接觸不到當事者本人,當事人的母親則要求三百萬元賠償。事發後拍下當天咖啡及損毀的咖啡紙杯,附上發票、星巴克事後提供的三張咖啡兌換券,以及清潔劑成分表,一併放在網路上。

依消保法業者的商品若損害消費者健康、精神等疑慮,由法院認定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若是屬業務上的過失,當事人可要求損害賠償金額加倍,但損害程度仍需由法院認定。

消保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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