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經依法解除其欠稅仍應繳納
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因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若原滯欠稅捐於徵收期屆滿前,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者,仍應負繳納義務,且行政執行分署於必要時,可採取限制住居、拘提或管收等措施。
欠繳應納稅捐之個人或營利事業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其負責人出境後,稽徵機關依上揭法條規定主動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限制出境者,如原滯欠稅捐未逾同法第23條規定之執行期間,稅捐徵收之期間合計最長可達15年,該欠稅並非可隨之一筆勾銷,如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仍應負繳納義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為法人組織,如發生欠稅,雖認屬公司欠稅,由公司負責繳納;雖「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之規定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廢止,如果公司有欠稅達限制出境 一百萬元以上標準,還是會予以限制出境,滯欠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切勿認為限制出境期間已超過5年,即可免除納稅義務,一經查獲有繳納欠稅之能力卻故意規避納稅義務者,行政執行分署仍可採取必要強制手段,以徵起欠稅。
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經解除出境限制者,其欠稅仍應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因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若原滯欠稅捐於徵收期屆滿前,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者,仍應負繳納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凡欠繳應納稅捐之個人或營利事業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其負責人出境後,稽徵機關依上揭法條規定主動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限制出境者,如原滯欠稅捐未逾同法第23條規定之執行期間,稅捐徵收之期間合計最長可達15年,該欠稅並非可隨之一筆勾銷,如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仍應負繳納義務,行政執行分署仍可就欠繳稅捐繼續執行,且於必要時,採取限制住居、拘提或管收等措施,以確保稅捐徵起。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滯欠之稅捐仍請儘速繳納,切勿認為限制出境期間已超過5年,即可免除納稅義務,一經查獲有繳納欠稅之能力卻故意規避納稅義務者,行政執行分署仍可採取必要強制手段,以徵起欠稅。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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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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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公司經廢止負責人死亡欠稅繼承人會被限制出境父親生前為公司負責人有欠稅但已被經濟部廢止登記,繼承人因此被限制出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民法限定繼承規定係規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公司欠稅已達限制欠稅人出境之 一百萬元以上標準,即會因繼承而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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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欠繳稅捐負責人將會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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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公司未指定清算人全體股東限制出境
股東因公司欠繳稅款一百萬元以上,而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該公司全部欠稅或提供與欠稅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因為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七十九條「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因此有限公司之清算,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所以清算時沒有選出清算人,「有限公司」就是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是公司負責人。如果公司有欠稅達限制出境
一百萬元以上標準,就會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為法人組織,如發生欠稅,雖認屬公司欠稅,由公司負責繳納;雖「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之規定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廢止,如果公司有欠稅達限制出境
一百萬元以上標準,還是會予以限制出境,但如該清算人依公司法第八十一條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則不予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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