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址頂讓店,因為會牽扯到讓店前手的稅捐、債權、債務等責任,因此最好不要只辦負責人變更而已,要先將原商號所登記的公司行號註銷做廢,另再成立一公司行號。另在雙方簽訂頂讓店契約書時,有關讓店業者經營之相關各項稅捐、債權、債務等責任概由甲方負擔條款,要白紙黑字明確寫在頂讓店契約書條款內;且要將頂讓日期前的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的各項費用,雙方核對確認度數、繳清日,以保障頂店接手者的權益。
實務上原址頂讓店,若又只辦負責人變更而已,頂店業者為預防前手讓店有欠稅、欠債的做法,是雙方在確認責任劃分日(一般是以頂讓日期為準)前,無欠稅、欠債金額後,接手頂店者再將頂讓尾款繳清給讓店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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