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化粧品廣告前未將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核准罰3萬
某化粧品業者擅自於網路刊登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內容不符且涉及虛偽誇大之化粧品廣告,經臺北市衛生局查獲並依據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處該業者新臺幣3萬元罰鍰。
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訴願會審議後認為案內化粧品業者透過網路刊登化粧品廣告,其廣告內容與衛生局原核准之廣告內容不同且涉及虛偽誇大,已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因此臺北市訴願會審認,衛生局之裁處並無違法不當,駁回業者訴願。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1款、第3款之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且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法務局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自身消費權益,也提醒化粧品業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於報紙、刊物、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化粧品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之規定,以免受罰。
相關法律條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 |
以下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新聞稿
刊登化粧品廣告,應於刊登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核准,並依照核定內容刊登,以符規定
臺北市某化粧品業者擅自於網路刊登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內容不符且涉及虛偽誇大之化粧品廣告,經衛生局查獲並裁處該業者新臺幣3萬元罰鍰。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訴願會審議後認為衛生局之裁處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臺北市訴願會審認,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1款、第3款之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且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案內化粧品業者透過網路刊登化粧品廣告,其廣告內容與衛生局原核准之廣告內容不同且涉及虛偽誇大,已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法務局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自身消費權益,也提醒化粧品業者於報紙、刊物、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化粧品廣告時,應遵守事前申請核准及依核定內容刊登之規定,以免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新北市101年藥物、化粧品違規廣告共裁罰654萬 新北市衛生局每年都會全面監控有線電視、廣播電台、平面報章雜誌、網路等媒體廣告。去年查處藥物、化粧品共處分違規廣告256件,其中廣告平臺以網路135件居冠,其次是電視89件、平面媒體30件、電臺2件。 化粧品違規廣告244件,比例高達95%,共裁罰418萬5千元,常見為未申請廣告核准就刊登或未依廣告核定表內容完整刊登,可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爰依同條例第30條處5萬元以下之罰鍰;另有部分業者因不瞭解產品屬於化粧品,而誤觸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另12件違規藥物廣告,裁罰236萬元,總計共裁罰654萬5千元,為非藥商刊登藥物廣告,被依違反藥事法第65條,爰依同法第91條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未具藥商資格販售藥物,則依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92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美容美髮藥粧店連鎖加盟業者,若非藥商切勿刊登藥物廣告;藥物、化粧品業者刊登廣告前,應將欲刊登廣告內容,包括廣告文字、圖片、言詞向轄區衛生局或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廣告核准,並依廣告核定內容完整刊登,以免觸法。並確實做好產品自主管理,確認產品品質安全無虞,善盡管理人責任,方得販售。另如發現產品含有不法成分,應立即回收市面涉疑產品,並重新檢視產品原料及製程,以釐清來源及進行改善、矯正措施,以維護產品品質及企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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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美白化粧品2件標示不完整可罰10萬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佈101年第1季美妝用品店、百貨公司、量販店及夜市等,市售美白化粧品抽驗結果,10件產品中有2件「美白嫩白霜」、「美白收斂滋養霜」標示不全,不符規定,分別為未標示批號或出廠日期以及未標示用法,涉嫌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可依法對廠商處1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美容美髮藥粧店連鎖加盟業者,在批進貨時應特別注意化粧品外盒包裝或容器要有顯著標示產品名稱、製造廠名稱及地址、進口商名稱及地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與期限等標示。另外經營業者亦不得宣稱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等詞句,違者將依同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開店商家或擺攤業者賣來路不明美容化粧品處1年有期徒刑 衛生局6月前往十元生活百貨行抽驗指甲油,其外包裝未標示全成分,經送驗檢出含甲醇竟高達2.9%,循線追蹤供貨商黃姓婦人表示自己是在夜市擺攤,產品是被推銷購入自己也不知道來源,北縣衛生局除立即要求全面回收外並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移送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美容美髮藥粧店連鎖加盟業者,在購進銷售化粧品時一定要辨識清楚,注意美容化粧品來源、標示是否清楚外(如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 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 批號或出廠日期。),千萬不要隨意批購來路不明之化粧品,以免違法被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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