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蚵仔煎、花枝丸、麵店等一群小吃業者,繳交美食展參展費,又自費機票、食宿和各種器材,原本以為去參加美食展,可以去大陸賺點錢,順便看看有無擴展商機的機會,誰知一到參展現場,當地消防安檢確告知不能使用「明火(瓦斯之意)」,詢問承辦單位卻推說不知道有不能使用「明火(瓦斯之意)」此項規定,一群小吃業者當場不知所措。
一群小吃業者向海基會求助,海協會也去函當地縣政府表達關切,最後在惠州市台商協會出面協調下,獲得人民幣二十萬元(約台幣八十九萬元)賠償金給業者,解決此參展糾紛。海基會副祕書長馬紹章表示,這次小吃參展業者能爭取到廠商賠償,主要是因為邀請函和合約條文皆記載清楚可使用「明火(瓦斯之意)」,對方廠商見有憑有據無法規避責任,才能很快解決問題。
過去臺灣小吃業者也曾赴中國參展發生糾紛,2006年5月台灣82家小吃業者和廠商赴杭州,參加杭州世界休閒博覽會台灣美食館引發糾紛,海基會請律師李永然派員前往瞭解、協處,雙方最後因意見差距過大,確定無法安排這些廠商參展,最後是把器材運回,沒有獲得任何賠償。2008年10月,許多台灣小吃業者應邀到北京參展第一屆兩岸美食文化旅遊節,沒想到現場不但沒攤位,連住宿的地方也沒有,小吃業者損失慘重,當場拉白布條,頭上綁布條抗議主辦單位,雙方不斷推擠互罵下引發衝突。該事件最後由海基會和台商協會出面協調,主辦單位最後決定賠償業者部份損失,解決此參展糾紛。
台商到大陸開店做生意或進行參展活動前,應充分了解及評估當地環境,簽約的對象應是法人、公司,發生糾紛才找的到負責的單位;且務必要用白紙黑字把合約條文寫清楚,注意相關法令及處處留下憑據,才有爭取自身權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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