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屬或不屬於薪資所得稅法實務-不休假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不休假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公司於年底尚有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領取不休假獎金,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該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4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釋所謂規定標準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折發之不休假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折發之不休假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雇主亦應按照規定備置薪資清冊,將發放薪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總額等事項紀錄,並按有關規定申報員工薪資所得,以免受罰。
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某一公司年度依法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工作之勞工,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費用共新臺幣0萬元,另補助員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檢查費用50萬元,則該公司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上述健康檢查費用分別列報於職工福利30萬元及薪資費用50萬元,另員工取得健康檢查補助50萬元,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營利事業如果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和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必須對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惟如由營利事業補助員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檢查費用或於前揭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及項目負擔,則屬營利事業對員工健康檢查之補助,應列為薪資費用,至於員工取得之補助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時,應注意上開規定區分處理,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於給付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因違反扣繳義務遭補稅處罰。
以下 營利事業屬或不屬於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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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屬或不屬於薪資所得稅法上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營利事業屬或不屬於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公司發行或給與本身股票獎酬員工得認列薪資支出費用
公司發行或給與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財政部於107年12月28日核釋,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
公司基於集團企業發展,依法律規定,以公司(例如母公司)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從屬公司(例如子公司)員工,以留住優秀人才,參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規定,由於從屬公司未來可取得員工提供之勞務,上開採股份基礎獎酬從屬公司員工之交易,認屬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出資,再由從屬公司以該資金獎酬員工並於財務會計帳上認列薪資費用,考量該員工係提供勞務予從屬公司,對從屬公司營業收入產生效益,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則,從屬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認列薪資支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獎勵及酬勞從屬公司員工,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者,該從屬公司依財務會計規定,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之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費用。
營利事業屬或不屬於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雇主繳納勞健保費屬雇主應負擔部分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
雇主繳納之勞、健保費,屬雇主應負擔之部分,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但屬員工應自行負擔之部分,扣繳義務人於計算扣繳稅款時,不可自員工薪資所得中減除。
員工每月薪資所得之計算,係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應稅收入為所得額,並填報於扣繳憑單之(薪資所得)給付總額。至雇主自薪資所得中扣付之工會會費、職工福利金及保險費等員工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則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扣繳義務人在計算屬居住者之員工每月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時,應依給付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所得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另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薪資所得係為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並不以僱傭關係為唯一判斷標準,亦不以所得為經常性之固定酬勞為限。另員工薪資所得扣繳之稅款以給付總額計算,扣繳義務人注意依上開規定扣繳稅款及填報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以免因短漏扣繳致需補扣繳稅款及遭處罰鍰。
營利事業屬或不屬於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扣繳單位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薪資受領人如為居住者,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按下列兩種扣繳方式,由薪資受領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又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薪資受領人有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每月給付金額未達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5年度為73,001元),免予扣繳。
納稅義務人如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應按給付額扣取18%。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
(2)自98年1月1日起,前款以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04年7月1日起為20,008元)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扣繳單位應確實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按規定扣繳,以免因短漏扣繳致須補繳扣繳稅款及遭處罰鍰。
營利事業屬或不屬於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金額符合規定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若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依財政部74年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另勞動基準法規定,因員工執行職務而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在年度結束時所發給「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在不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標準範圍者,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才能據實憑以認定;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還須被罰款。 另,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總額申報扣繳憑單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員工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員工如因公務繁忙,無暇休假,在年度結束後可領取一筆「不休假獎金」,該「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2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員工年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如雇主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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