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近,各小吃店、菜市場、夜市等攤位的頭家們餘,勿因一時缺工而聘僱非法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勞,僱用外勞前務必踐行『查』驗證件、『核』對身分、詢『問』清楚 查、核、問3步驟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1年加強查察外勞非法工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外勞業務部分裁罰總件數為601件,其中雇主容留、聘僱非法外勞為234件佔39%;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為100件佔17%,違法件數較前年增加80%。 若僱用非法之外勞從事工作,一經查獲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若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依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再犯,依同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廢止雇主之招募及聘僱許可,即雇主喪失聘僱外勞之資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如果外勞連續曠職3日且都未歸失去聯繫,即符合失聯3日的條件,雇主應於外勞第3日曠工日起之隔日起算3日內依規定以書面資料通知當地勞工局、移民署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完成通報程序。

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68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警察機關得收容之。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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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違法聘僱外勞裁罰案倍增 北市府勞動局籲「頭家啊!請人要小心」勿觸法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1年加強查察外勞非法工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外勞業務部分之裁罰總件數為601件,其中雇主容留、聘僱非法外勞為234件佔39%;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為100件佔17%,違法件數較前年增加80%。

勞動局陳業鑫局長呼籲,各小吃店、菜市場、夜市等攤位的頭家們於辛苦工作之餘,勿因一時缺工而聘僱非法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勞,僱用外勞前務必踐行「查、核、問」3步驟(『查』驗證件、『核』對身分、詢『問』清楚)。若僱用非法之外勞從事工作,一經查獲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另本市外勞多為家庭看護工,年關將近,雇主因大掃除、辦年貨、做年夜飯而忙碌不堪,若讓所聘僱之家庭看護工所從事與照顧被看護人無關之工作,或跟隨雇主從事販賣小吃、在市場工作或使外勞打掃親戚、朋友之房子,或者容許外勞自行去幫別人打掃等,均屬已違反就業服務法,依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再犯,依同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廢止雇主之招募及聘僱許可,即雇主喪失聘僱外勞之資格。民眾對於所聘僱外勞有疑義,可撥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02-85902567,或向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02-25502151洽詢。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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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恐罰15萬 

日前發生一起家庭外籍看護工被雇主指派從事清洗陽台窗戶時,不慎從三樓摔下受傷的不幸事件。 依據就業服務法聘僱外國人之相關規定,不可指派所聘僱外籍勞工從事許可外之工作,也不可聘僱非法外籍勞工從事工作,依就業服務第57條第3款之規定要科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廢止其聘僱許可。 ,

僱用外國人在國內工作必須經過合法申請程序,同時亦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不要發生誤觸法令受罰的情事,也特別呼籲商家要配合主管機關勞動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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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聘僱非法逃逸外勞負責人可處3年有期徒刑
勞工局
查獲某公司違法聘用2名逃逸外勞, 經查該公司之前於98年間層聘用逃逸外勞違法於工地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今於101年遭查獲再次違法屬實,因為是在5年內再度違反,勞工局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依法移送法院,負責人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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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小心:外勞失去聯繫3日未通報罰3萬 

據統計101年度1-4月勞工局已裁罰雇主未依法通報逃逸外勞之案件計有2件,罰鍰金額各為3萬元,雇主不可因不知法而免責。當雇主遇到自己聘僱的外勞有失去聯繫而不知去向時,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勞連續曠職3日且都未歸失去聯繫,雇主若未於外勞失去聯繫3日後之3日內通報,雇主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將會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果外勞連續曠職3日且都未歸失去聯繫,即符合失聯3日的條件,雇主應於外勞第3日曠工日起之隔日起算3日內依規定以書面資料通知當地勞工局、移民署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完成通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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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外勞合理妥適工作住宿環境罰鍰30萬

菲籍勞工集體控訴雇主勞動環境惡劣,未提供妥適之膳食及住宿環境,且薪資單未有母語翻譯,未有給付加班費及證件遭雇主扣留及外籍勞工疑似過勞猝死,違反多項勞動法令情事。經勞委會至該公司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發現部分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定之46小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並於100年11月1日裁以罰鍰。就本次控訴勞工於高溫作業場所,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假日加班未有加班費等事宜,勞委會已責成北區勞動檢查所介入調查。

雇主應善盡生活照顧服務責任,不得扣留外籍勞工證件者,應提供外籍勞工雙語薪資明細表,且全額給付外籍勞工薪資,違反規定業者,爰引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依其未符合規定之外國人人數採1比1之比例,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務必遵守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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